陆军二级士官年龄: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莱山区分局,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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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国家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食药监餐(2010)81号]
信息来源: 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发布时间: 2010-12-27 【放大文字】 【缩小文字】【打印本文】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现将《烟台市创建国家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商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创建国家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99号)要求,结合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强化政府推动作用,调动和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推动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政府推动与扶持、企业积极争创、监管部门全面统筹、突出重点项目、逐步推进发展,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秩序,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示范群体。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3个以上;示范街30条以上;示范店300个以上。每年度争创国家级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1个以上;示范街6条以上;示范店60个以上。
二、创建范围
创建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工程的评定和国家级、省级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商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县级示范单位的评定和市级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
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街、店)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街、店)采取县市区自愿申报、市局初选推荐的办法。市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条件进行初选,择优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候选示范县、6-8个示范街、60-80个示范店向省局推荐。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街、店)每年由各县市区自愿申报示范县,同时可申报1-2条示范街,5-10个示范店。市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条件进行评定。
三、示范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条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2.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3.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4.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5.财政支持保障充足;6.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7.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8.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9.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3.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4.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5.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6.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2.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3.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4.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5.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县市区、餐饮示范街根据《示范标准》组织自查和整改,达到要求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1)。餐饮示范单位根据《示范标准》组织自查和整改,达到要求后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
(二)初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对申报示范餐饮单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组织进行现场考核评定。对同意评定为市级示范单位的,将名单及其申报、评定材料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对申报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考核评定。对同意评定为国家和省级示范县的将名单及其申报、评定材料提交省有关部门。
(三)审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按照考核评定结果对市级示范县进行审定。对县市区提交的示范单位、示范街的申报、评定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评定组可进行现场考核审定。
(四)公示。对拟被命名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期间社会反映问题突出的,经调查属实,将取消其资格。
(五)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烟台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烟台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烟台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发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饮食安全,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科学有效地确保“百千万”示范工程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注重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继续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创示范工程工作的新方法,与教育等部门协调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示范食堂等一系列相关示范店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及意义,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利用宣传使示范工程在更大范围、更宽区域、更深层次迅速开展起来。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在稳步推进示范工程的同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全面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一系列违法行动,对示范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考核验收,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对已取得示范资格的单位,要继续加强监督,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推荐原则及办法。对各示范工程采取“择优初选,综合评定”的原则,推荐单位必须符合示范工程的条件。各县(市、区)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初选,择优推荐示范餐饮单位、餐饮示范街,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申报餐饮示范县,市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将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上报省局推荐为省级示范工程,未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申报项目,市局将根据情况评定为市级示范工程。
(二)示范单位管理。对被评定为示范单位的制定相应措施予以鼓励。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由评定部门研究决定,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发布。
从2011年开始,各县(市、区)要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6681240   邮箱:shipin@ytfda.gov.cn)上报示范县候选名单,市局根据上报情况,择优推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县并评定市级示范县。每年8月前,各县市区要对示范建设工作组织考核,上报年度建设活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