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气:2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标准化建设十六个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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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标准化建设十六个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龙岩网    日期:2009-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生猪标准化建设十六个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三日
龙岩市生猪标准化建设十六个
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龙岩市畜牧业2008—2010年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新罗区西陂镇、东肖镇、红坊镇、大池镇、龙门镇、铁山镇、雁石镇、小池镇,永定县虎岗乡、高陂镇,上杭县下都乡、中都镇,武平县象洞乡,长汀县南山镇,连城县文亨乡,漳平市和平镇等十六个生猪养殖数量较大的乡镇作为实施生猪标准化建设和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的重点乡镇,实行单列管理、单列检查、单列考核。为了切实做好十六个重点乡镇生猪标准化建设和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十六个重点乡镇共有养猪户20389户,存栏生猪142.67万头,其中年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6069户,存栏生猪121.72万头。禁养区内养殖户1112户,存栏生猪10.52万头,其中存栏50头以下的616户,存栏生猪1.44万头;存栏50—250头的410户,存栏生猪4.66万头;存栏250—500头的64户,存栏生猪2.25万头;存栏500头以上的22户,存栏生猪2.18万头。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的发展战略,坚持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依法开展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实现畜牧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三、整治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饮用水源保护原则,坚持依法综合整治原则,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原则。
四、目标任务
1、按县(市、区)、乡镇制订的“三区”规划要求,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必须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搬迁或关闭,实现生猪零养殖。其中2009年4月底前完成存栏50头以下场(户)的关闭;2009年7月底前完成存栏50—250头场(户)的搬迁或关闭;2009年9月底前完成250—500头以上场(户)的搬迁或关闭。
2、禁建区、适度养殖区内,新罗区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年存栏生猪250头以上,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年存栏生猪1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都必须在2010年之前实施生猪标准化改造,要求存栏生猪250头以上的规模场都应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养殖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其余的规模养殖场要求在2012年之前全部按生猪标准化建设要求改造提升,养殖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
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责任制,列入县(市、区)和乡镇党政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乡镇开展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综合整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和乡镇都要成立综合治理执法队伍,县(市、区)由环保部门牵头,乡镇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国土、林业、环保、电力、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工商、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负责辖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工作。
2、落实部门责任。
畜牧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和乡镇做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养殖业污染治理政策、法规,大力推广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对所有养殖场重新建档,摸清各场猪舍面积、沼气池体积、生化塘面积、化尸池体积、吸纳地面积(包括种植品种)、浇灌污液的管道、设备,干湿分离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规模养殖场实施污染治理的各项技术措施;积极配合联合执法队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工作;督促村级防疫员指导养殖户落实治污措施。
环保部门:对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养殖场标准化环保设施配备情况进行监管和组织验收;对未按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养猪场业主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开征排污费。
农业部门:做好有机肥的使用推广工作,加强对有机肥厂生产的技术指导。同时,对十六个重点乡镇申报年度农村沼气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水利部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对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养殖场要依法责成恢复植被。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养殖场。
国土资源部门: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对其未经审批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
林业部门: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对其未经审批使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
电力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和乡镇联合执法队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工作,对到期未搬迁的养殖场停止电力供应
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化建设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予颁发工商执照;对禁养区内到期不搬迁的养殖场,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强化乡镇责任。
十六个重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重点乡镇要在摸清情况、建立养殖场(户)的基础上,层层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村、到点,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作绩效、年终考评挂钩,确保按时完成搬迁、关闭、整治任务。养殖场(户)要与乡镇、村签订限期治理协议书,对逾期未进行清理的,由县(市、区)和乡镇统一清理。对不愿签订协议书的养殖场(户),凡经审批的养殖场,由审批单位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整治,愈期未关闭和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未经批准的养殖场,由所在乡镇责令其限期关闭,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
4、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对十六个重点乡镇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取消其当年各类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取消或暂停其享受的各种奖励、扶持政策待遇。对在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执行三年追踪否决期限。
(三)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
以人为本,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对禁养区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猪舍建筑、设施拆除补偿政策。同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从市、县(市、区)征收的排污费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中切出专项资金,市、县(市、区)安排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分级捆绑统筹使用,用于补助禁养区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对禁养区内按要求和规定限期拆除的养殖户,除给予补偿外,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不按要求和超出规定拆除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把住关口,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禁建区内严禁新上规模养殖场,适度养殖区内新上养殖场要按规定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规划、国土、林业、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实现村、乡(镇)到县(市、区)三级由下到上层层把关,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和二次污染。十六个重点乡镇中,已超出最大生猪出栏规划量的,禁止审批新上规模养殖场,并逐步关闭污染较严重的规模养殖场。
(五)科技支撑,推广治污技术
1、各级畜牧、环保部门要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的推广力度,按照要求督促各养殖场主配足沼气池、生化塘和吸纳地。新罗区8个乡镇和武平县的象洞乡以及漳平市和平镇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要重点推广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殖技术。其他单列乡镇在大力推广干清粪治污措施和固液分离治污技术的同时,也要加大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殖技术的推广力度,要探索、试验利用九节芒、稻草等作为垫料,解决生物发酵床垫料来源问题。
2、要大力扶持发展以生猪粪便为主的有机肥厂建设。要求单列乡镇都应扶持建设1—2个有机肥厂,以减轻养殖场粪污对环境河流的污染。
(六)加强宣传,营造综治氛围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治理氛围。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特别是要做好党员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清理。
(七)考核验收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配合,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指标、评分标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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