镭射防伪标签价格:李昌奎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24:36
神兽,这名字起的好,比我那个神汉好! 昵称:是可忍孰不可忍 博客:wanezhinian.fyfz.cn 时间:2011-7-9 12:53:00 理性:其一,理性,勿挑战常识;理性,当是民众之理性,少数人的理性无合法性!当是斯国眼下可承受之理性,非海外某国某州某人之理性,亦非未来子孙可能具有之理性!其二,法律乃以伦理问题为核心,而非纯理性问题,不能只问利弊,不顾善恶人情;慎杀仅为理性之一种,以敝人观之,善恶有报,才是天地开辟以来第一颠扑不破之理性!
   赎罪:马加爵、张君之辈皆是智勇双全者,何人留之无用?岂独李昌奎?不值一驳。
   慎杀:罪与罚如天平两盘。有情可矜则稍减其罚,不至失衡。若减罚失其度以致不当其罪,则天平作废。“慎杀”固是时髦概念,但请慎用“慎杀”!当杀不杀,即为纵其再杀!
   民间矛盾:不懂。熟人邻里之间竟有适度容忍互杀之义务?危害小?此话从何说起?不值一驳。
   自首:自首不必从轻。自首属事后行为,可微调其刑而不可出入于生死。
   人民质疑之声逾盛。神兽遂祭出“司法独立”之血旗,疾呼:勿以网络民意,左右司法良知!试问:尽人皆知,斯国之司法,向为四面八方之势力明暗纠结,上下干预,从未有所谓独立。而今民众发表区区意见,竟至如此蛮力,致其不“独立”?抑或贵院将痛下决心,彻底独立于人民,自“人民法院”独立为“法院”?至于司法良知,神兽断案,吾不知其有无。
   呜呼,斯国死刑未废,神兽自废之。吾民将坐等斯国未来不蒙神兽恩典之死囚,若此囚杀人不过三,杀人后自首,杀人杀邻人,则虽其杀人复奸之,杀人杀妇孺,杀人用倒摔,吾等亦必揭竿而起,开锣击鼓,明火执仗劫法场以救冤囚!
   归来兮,马加爵,归来兮胡长清,归来兮郑筱萸,归来兮药家鑫!归来兮,自有斯国以来十万冤死法场者!生逢此神判时代,善恶已无异,尔等正大有可为!
   万岁草尼马!万岁云南高院!草尼马,云南省高院!
   万万岁!
   草尼马神判时代已临!万岁,草尼马!
   吾不信法,自李.昌.奎案始!
昵称:是可忍孰不可忍 博客:wanezhinian.fyfz.cn 时间:2011-7-9 12:53:00 神兽逆天录
——传说中著名神兽惊现云南省高院,或重启“神判时代”



此兽古称 (音bia),英文名fucyoass,俗称“草泥马”,大型猫科动物,距今约6000年前生存于东亚热带、亚热带丛林、草原,据信已于黄帝时代灭绝。原始社会中专任讼争裁判的异兽。据《方物志》记载,该兽体型与犀牛相仿,呲牙怒目,全身刚毛如箭,头顶独角,胁下双翼生风。性情恣肆不羁,富于艺术气质,行迹难为常人猜度。当刀耕火种之时代,每有争端纠结,无法可解,猿人部落遂奉行为叵测的草泥马为神兽,司任原始神判。以两造立于兽前,不幸被兽角刺触者,即为有罪,反之则无。遵从“因为受罚,所以有罪;因为不罚,所以无罪;触之至死则其罪当死,触之不死则罪不至死”之逻辑。人猿揖别后,此兽被指为赏罚无度、裁判随意、司法腐败之始作俑者而被废黜,并遭秘密监禁。
近年来,随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及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之影响,国际大气候与中国小气候相契合,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草尼马”重出江湖,屡有造作,引起网络议论鼎沸。然而此兽行踪诡秘,难睹真身,以致坊间传说蜂起。当此际,乐观主义、理想主义、西洋主义、非现实主义、喝血主义法律学者出面保证,草尼马经累世驯化,尤其近百年欧风美雨俄雷日电之洗礼,早已归顺理性,不复恣肆作乱,全身刚毛已进化成柔绒,双翼消失,顶上触角已去,面相吉祥平和,甚富喜感,大有亲民爱民为民之风。甚至有人根据上述装bi人士的经典阐述,认定草尼马数千年前即已全数移居南美热带草原,学名羊驼。
   这种近乎恶意诽谤和嫁祸于人的说法自然立即遭到国际著名羊驼保护组织羊基会的强烈抗议;动物学家出面避谣,正确地指出:事实上,羊驼属美洲土生动物,从未干过sifa审.判之类的营生,与中国特产之草尼马无任何物种基因上的亲缘关系。
   神兽草尼马的最终暴露,与西南一桩奇案有关。敝人且话分两头说。
   公元2009年5月,云南省巧家县村夫姓李名昌奎者,因求婚不成怒生恶念,奸杀女子,并摔死三岁旁观小儿。此事震惊四乡。李氏归案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yuan审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固为众望所归,而李氏亦早已预备伸头就砧。然求生之欲,畜生不外,遂怀侥幸而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升堂之际,天空黑云压城,雷电大作,村民喜之,谓为苍天开目斥罪人。然而事态急转直下,二审终局,李氏竟被处死缓。村民百姓呼天抢地不已,网络上亦引起一阵严重围观。正所谓:是可忍,孰不可忍?是可活,孰不可活?冤哉马加爵,冤哉药家鑫,冤哉胡长清,冤哉郑筱萸!冤哉!自有斯国以来十万赴死法场者!
   如此“神判”,竟出何等神人手笔?
   话说这李.昌奎,虽则万恶,可实属千古第一好运人,李昌奎案移至二审时,适逢一不知名之怪兽移驾云南省高院垂帘听案;不过话说回来,许是这李氏某亲属位高权著或以重金融通,才请得这神兽惊世一现也未可知。总之,李氏心知非人类做主,即胜算在握,心中暗喜,虽天怒人怨心中不惧,然面上仍须谨慎配合,遂惶恐伏地、扪腹捶胸,作一派万千痛悔状。幕后神兽酣睡方醒,哈欠连连,时而以金银磨牙,独自娱乐,百无聊赖,无心听案,但觉李氏哼哼唧唧,甚为好玩。坐堂吏问过原委,遂放怪兽。甫一开栏,目前现出一条跑道来,怪兽遂发足狂奔,径直冲向堂前疑犯,眼看恶兽袭来,角至近前,李氏几六魄飞散,然神兽戛然止步,独角距李氏心脏不过三寸。原来这狂冲乃是作态,那三寸才是要害。那兽冲李氏嫣然一笑,李氏心领神会,当即谢过兽恩。坐堂吏将此情形书记在案,不日,按怪兽之意,论李氏以杀人之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话说到此,各位想必早已猜到此兽姓甚名谁——正是草尼马,真是草尼马!
   九州尚存丝毫人性之网民闻讯愤而群起,质疑云南省高院此举荒唐。高院顺遂民意,例行复查,不日复告天下:李.昌奎案无不当,不存徇私舞弊情形。留李一命,其因有四:一曰少杀慎杀不偿命,二曰民间矛盾危害小,三曰投案自首可从轻!四曰留命赎罪利社会!
   当此际,一批闭眼乐观主义、理想主义、西洋主义、非现实主义、喝血主义者于网络上掀起一阵大讲所谓理性所谓慎杀之风潮,助云南高院逆天一判!大有教条凌空高举,理论反对良知,主义大战常识之来势!神兽草尼马数千年来虽经教化,终究兽性难改,本不通各类主义,然观此情形,顿悟生杀自可玩弄,须有主义遮羞,遂亦鹦鹉学舌,兴风作浪,蔚成壮观!一时间世人皆以杀人偿命为冤!以无辜被害为该当!甚而山野市坊但凡稍有勇武者,皆以未曾杀人为耻!善良百姓,皆因意外幸存而鼠行于市!
   悲夫,古者杀一人为死罪,再杀为不赦;杀则杀为死罪,杀且奸为不赦!杀匹夫为死罪,杀妇孺为不赦;受欺积怨杀为死罪,徒生恶意杀为不赦!而今,所谓理性免死,所谓慎杀免死,所谓人权免死,所谓赎罪免死,所谓悔罪免死,所谓欲免其死,何患无辞?且看看神兽草尼马阵前几面大旗:
   昵称:蓝图执i法 博客:745505.fyfz.cn 时间:2011-7-7 14:35:00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强奸并残忍杀害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幼弟王家红,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终审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观点摘要

  “少杀慎杀”、“不滥杀不错杀”,绝不等同于“当杀不杀”。
  当前出现错误认识偏差:错误理解“少杀慎杀”,而忽视了“当杀必杀”。
  忽视“当杀必杀”,还严重违反刑法确定的“罪罚相当”原则。

  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面对舆论质疑,日前,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7月6日《法制日报》)。 

  针对此案,笔者几天前曾发表评论,提出“自首免死”不能没有底线。对“少杀慎杀”之说法,笔者仍觉有话要说。 

  所谓“少杀慎杀”,其实是个不甚准确的提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这并非什么“法界新理念”,而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意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滥杀和错杀。 

  然而,“少杀慎杀”、“不滥杀不错杀”,绝不等同于“当杀不杀”。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有明确的阐释。《决定》一方面指出,“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方面又强调,“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过程中,认识出现了偏差:错误理解“少杀慎杀”,而忽视了“当杀必杀”。李昌奎案就有这样的嫌疑。不错,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他也存在自首情节;可是,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这难道还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为何只看到前者,却罔顾后者呢? 

  错误理解“少杀慎杀”,忽视“当杀必杀”,不仅不符合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精神,还严重违反刑法确定的“罪罚相当”原则。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这是“罪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做到这一点没有呢?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做过这样一个“换算”:在我国刑法中,死缓大约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8年左右。依此推演,李昌奎被终审改判死缓,实际上可能只需坐18年牢——“一次强奸十两条人命=18年徒刑”——谁能说这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