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无双2霸者篇杜甫:聚焦李昌奎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57:43


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提亲失败,残杀姐弟,之后迫于警方天罗地网选择自首。一审时,他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而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在犯案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判为死缓。先奸后杀,对3岁的小孩子痛下杀手,手段之残忍,令人骇然,“自首”、“积极赔偿”作为判处死缓的理由也受公众质疑。
案件回放

杨振侠: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因自首悔罪免死:两年前,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李昌奎与邻家18岁女孩王家飞争吵,将王掐晕后强奸并用锄头敲死,王年仅三岁的胞弟王家红也被李倒提摔死,并将姐弟二人用绳子勒紧后逃离。去年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今年3月省高级法院以李昌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改判死缓引轩然大波。

叶塞尼亚: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昭通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两份判决,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激烈地探讨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舆论参与对审判的影响,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废、司法公信、司法腐败的层面上。
 

滑力加: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而原判决是死刑。对于云南省高院的改判,引起公众的质疑。
 
网友微评

法博士: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李贺军: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的犯罪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由法院酌情决定。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裁量呢?笔者认为,具体情况要着重看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同时兼顾自首的功利性、自首的本质。对于李昌奎俺觉得刮了也不为过!
 

天天好心情:道德上,李昌奎是一个不知羞耻的,不尊重他人生命和尊严,破坏道德底线的人渣。法律上,这是一个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可是,为什么偏偏他就成了死缓了呢?难道自首和忏悔就可以免去应有的惩罚?如果如此,药家鑫都成了一个笑话。

霍琳: 李昌奎案在事实清楚定性无误的情况下把原本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改判为显失公充的判决,自度原因或有三:一是学生义气,想加快废死步伐;二是把握失当,错误理解自首,过于看重民事赔偿;三是轻视下级裁判,自以为是,另扯大旗……其实还有第四,就是鉴于某原因有意放宽处罚,希望千万不是第四吧,因为第四项是牵涉做人的基本良心,以及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希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主动再审吧,为可怜的司法尽量挽回一点公信力。

囧囧王国:自首不是“免死牌”。自首是减轻的一个考量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自首一定就能免死。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把握不好,不仅被害人家属接受不了,恐怕也连有些被告人家属也无法平衡。药家鑫杀了一个人,自首了后被判了死刑;李昌奎杀了两个人,被判处死缓,凭什么?王家飞的家属想不通,药家鑫的家属大概也想不通,这是不是在暗示:要杀人去云南?就此质疑云南省高院的二审改判:为什么李昌奎与药家鑫“同罪不同刑”?!
 

红脸蛋儿:杀人恶魔李昌奎犯罪后逃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已经布下天罗地网,对其实施追捕,穷途末路,投案并交代犯罪过程,能算做投案自首吗?李昌奎只能算作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算作自首。作为省级法院主审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二审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法官都在干什么?是听取公安机关,受害人家属,当地政府部门,证人的意见?还是搞人情关系,吃请受贿?
 

赵志超:自首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积极赔偿”则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法院系统办案的一个内部规定中载明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云南高院在改判时只考虑了这些规定,而没有考虑李昌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作用,个人认为,云南高院此举稍显机械。

滑力加: 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昭通中院一审判决如此认定李昌奎的犯罪事实,并据此判处其死刑。这个判决用了三个特别,一个及其严重。可在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里,这些严厉的字眼全换成了温和的字眼,死刑变成死缓。同样的犯罪事实,两个法院如此大的偏差。在公众的质疑声中,案件重新审理了。但二级法院对李昌奎犯罪性质认识误差悬殊,是人为原因,还是水平问题,是公众不得不问的问题。

四剑斋主:记得在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曾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如果是套在本案中,似乎就更为正确了: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霍琳:在药家鑫案中,不乏有法律人士批评舆论影响司法。在多数公众看来,舆论的紧逼至少保证了司法公正没有缺席。而对于李昌奎案,由于之前舆论甚少关注,就出现了失之于法也有悖于常理的“改判死缓”。这是否正说明了:可怕的并不是舆论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无舆论影响即无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了个案判罚的常态,舆论又如何能影响司法?
网友建言

乡下人:自由裁量也要符合有关情理。“积极赔偿”虽然对个案救济上有点点的好处,受害人得到点钱,但对整个社会治安却起了反作用,不利于罚治犯罪。
 

老赵有话说:中国的法制应该植根于中国的传统与国情。符合天理、符合法制、符合人情。我的结论就是不要照搬西方,不要崇拜西方!要看到自己的文明、自己的优势!一个看不起自己的民族,何来民族的振兴?最简单的是,无论做任何事,要从根底做起,从自己的街坊邻居的感受做起,看看自己的婶婶大娘是如何评判的。社会的发展可能要否定现在的思维,但至少目前是。
 

红脸蛋儿:假设李昌奎案,法官能够在将最后的判决书以及整个理由能够清清楚楚公开的话,舆论是不是会更加信服?同样一个案件,一审法院说,虽然自首,但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死刑;二审法院则说,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有自首,所以死缓。法律的适用,成了法院系统关起门来的拉锯游戏。这样如何给人们带来所想象的廉洁、公正的司法?

乡下人:媒体舆论只有作者的看法和说话权,是无权参与审判过程。庭审法官应该积极回答,做到说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说透违法行为定性的法理,说通自由裁量的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