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罗西称重冲突视频:李昌奎案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0:55
被告人李昌奎归案
受害人家属展示再审决定书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播出《李昌奎案调查》

  洪道德:当社会民众大多数还认为“杀人”还是需要通过“偿命”来换取心理上的平衡的时候,废除死刑时机还未成熟。

  顾骏:司法改革的步子遭遇了民众的不接受,那肯定要做一件事情就是引导教育民众,让大家跟上来,等到能够接受这样的司法结果的时候,再进一步往前推。

  如果不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死刑改死缓的判决,被告人李昌奎已经为杀害的两条人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一切没有如果,死缓的终审判决,为被告人李昌奎留下了生的希望,也触动了公众的愤怒神经。

  李昌奎,杀,还是不杀?李昌奎是个什么人?那个地处云南大山深处得村庄,法与理究竟被怎样理解?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记者从昆明出发,经过5小时车程,3小时的盘山路,乘铁索穿过金沙江后,再翻过一座大山后,终于到达了巧家县鹦哥村,探访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旧时恩怨。

  血案!

  在王家崇的记忆中,2009年5月16日是一场噩梦。那天,他亲眼看到妹妹和弟弟被捆绑在一起,倒在自家屋门处的血泊中。

  《一线》栏目记者到达鹦哥村时,王家崇向记者描述了那一天的景象。“当时我弟弟是在这个位置。然后他们头往里面脚往这边,我妹妹是在这边。他们两个用绳子勒在一起,然后放在这里。”王家崇说自己当时被吓傻了,那时他还不知道,行凶者就是同村的李昌奎。记者了解到:据事后李昌奎交代,他当时先将王掐晕并实施了强奸,随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昏,再将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提起猛撞门框,又找来绳子将两人的脖子勒在一处后逃离。案发后,云南警方面向全国发出协查通报,布网追捕。四天后,李昌奎迫于压力在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李昌奎如此残忍,非要置王家姐弟于死地呢?带着疑问,《一线》栏目记者对王、李两家及鹦哥村的村民进行了走访调查。

  家仇?情恨?

  据王家崇向《一线》记者描述,惨案缘于两家的一场纠纷。原来,在2009年5月,村里统一征收水管费,负责收费的是李昌奎的大哥,王家认为李家多收了自己的钱,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且打斗起来。当时,李昌奎正在西昌打工,得到消息后,他便赶了回来要找王家问清楚,在王家门口,他正好碰上在家照看弟弟的王家飞。

  王家崇:“我妹妹想逃跑嘛在这边,他就用那个锄头打我妹妹的头部,把我妹妹打死在这边,然后他就提着我弟弟的脚然后在这个门框上撞了一下。”

  在李家人口中,事情的前因后果却是一个版本。《一线》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原来,李昌奎和同村的王家飞从小就认识,之后,李昌奎和王家飞都在昆明打工,两人还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李家两次请媒人到王家提过亲,都被王家飞的父母拒绝了。据和李昌奎王家飞一起打工的工友描述,因为王家飞父母反对这门婚事,王家飞还打掉了她和李昌奎未出世的孩子,李昌奎因此对王家心生怨恨。当地警方也向《一线》记者证实,李昌奎对王家飞痛下杀手,主要是因为两人感情问题。

  一审:死刑立即执行

  终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昌奎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2万余元丧葬费。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对于这一判决,被告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4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昌奎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判处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时间,舆论沸腾,各种言论甚嚣尘上。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虽体现了慎用死刑、尊重生命的法治理念,但另众人不甚明了的是,对如此残暴的犯罪宽容,难道不是对杀人偿命的古训公然挑衅吗?受害者家属联合二百多名村民签名上访,他们不明白:强奸+条人命=死缓?而比他们更为愤怒的是舆论,有人质问:如此恶徒居然不杀,难道正义已死?面对受害者家属和社会民众的双重夹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李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

  然而,一切未能就此平息。

  《一线》栏目邀请两位观察员,分别从法学与社会学角度,深入剖析李昌奎案风波始末,探讨中国刑罚的现在与未来!

  观点:云南高院对最高法刑法政策理解过于片面

  《一线》观察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洪道德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首、邻里纠纷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理解过于片面。“最高人民法院说的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来的,邻里纠纷是引起这次犯罪的唯一的原因,他指的是这样的情况,而不是说只要两家是相互认识的,过去生活当中发生过一点矛盾,都把他算在这个里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自首制度的时候,司法解释里面强调有两种人根本不予考虑从宽方面的考虑,一种是利用自首这个法律规定,逃避法律的制裁,自首完全是一种恶意的利用,这种情况下不予考虑从宽,第二种就是说如果犯罪事实,犯罪行为本身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动机极为卑劣的情况下,也不予考虑。”洪道德认为,此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不统一也是重要因素之一。“自由裁量权一点不给不可能,但是自由裁量权不能给的太大,比如说像这种死和不死,这个情况下,法律尽量明确,这个标准尺度要尽量明确。”

  观点:废除死刑 没有民意认可体现不了公正

  近年来,废除死刑在人道主义、预防犯罪、还是社会经济价值创造领域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那么结合中国国情,现在到了废除死刑的时候了吗?

  洪道德认为,废除死刑关键就在于看“杀人偿命”的理念在整个社会当中人们能不能够扭转过来,当人们大多数认为杀人还是需要通过偿命来换取心理上的平衡的时候,废除死刑时机还未成熟。

  《一线》观察员、上海大学社会学者顾骏认为,从有死刑到没有死刑肯定有个过度,我们现在可以开始这个过度,但问题在于过度期间也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法度。少杀慎杀可以表现为某些罪名不再适用死刑,也可以表现在某些程度的罪行不再适用死刑,但是千万不能把死刑变成一个橡皮筋,要适用死刑的时候忘了少杀慎杀,希望不用死刑的时候又抬出了少杀慎杀,这样一来会让整个法律没有严肃性,也会让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顾骏认为,法律不能脱离生活,法律不能脱离民意。“这里面既不能迁就民意,但也不能完全无视民意,因为法律到最后毕竟还是需要得到民意认可的,没有民意认可的法律,体现不了公正。”

  一线观察:

  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公平与正义,如果死刑不是预防犯罪的灵丹妙药,那么灵丹妙药究竟在哪里呢?或者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去思考,那就如果有一天我们真的废除了死刑,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又该如何建设呢,因为这些同样重要。《一线》栏目还将继续关注李昌奎案件的进展。          注:新华网昆明8月22日电 (记者王研)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