隼刃羽饰:还有多少“李昌奎案”式“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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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李昌奎案”式“标杆”

来源:红网 2011年07月23日09:58我来说两句 (4680) 复制链接打印       因李昌奎案重新审理,云南吴倩被害案重新引起关注。2008年,赛锐向女孩吴倩求爱被拒,便连刺其27刀致其死亡,吴倩头部几乎被砍下。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二审法院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此案与李昌奎案二审免死理由一致。(《都市时报》7月21日)
  
  "原来,云南高院是有‘前科’的",对于上述"赛锐案",有网友写下这样的读后感。显然,这是一个很能引起人们共鸣的"读后感"。
  
  将"赛锐案"与"李昌奎案"稍稍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两起案件的雷同指数确实非常高。首先,虽然较之李昌奎,赛锐少杀了一人,但后者杀人的凶残暴虐、灭绝人性程度,其实比李昌奎有过之而无不及——"连刺了27刀,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
  
  而更为明显的雷同之处,无疑还是两起案件的审判改判过程:都是先由一审法院"依法不应从轻处罚"地判处死刑,而再由二审法院也即云南省高院以"有自首情节"、"系情感纠纷引发"为由改判死缓。
  
  日前,在舆论的推动下,云南省高院已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这意味着,云南高院事实上已承认,此前对李昌奎案的二审死缓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既然如此,现在与"李昌奎案"高度雷同的"赛锐案",势必也存在同样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应同样启动再审。但遗憾的是,案发和审判时间均在"李昌奎案"之前的"赛锐案",迄今仍毫无再审迹象。虽然,与李昌奎案一样,赛锐案中的被害人家属也一直在"四处申冤"。
  
  针对"李昌奎案",此前舆论曾一直倾向于将之与"药家鑫案"做比较,质问"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并发现,导致两案一生一死巨大差异的最大关键仅仅是"舆论关注度的不同"。而现在,随着"赛锐案"的曝光,我们显然会再次发现,要说因"舆论关注度的不同"而导致审判差异的,最大例证其实并不是,"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而是"赛锐案"与"李昌奎案",后者的雷同程度无疑远高于前者,不仅案情雷同,而且审判过程完全雷同——甚至都是云南高院二审裁决的案子。
  
  "李昌奎案"再审了,蒙冤时间更久的"赛锐案"却仍然没有再审的下文——似乎还要再次等待和依靠舆论民意地再次推动,这让此前口口声声强调"现代司法理念"、"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的云南高院情何以堪,又让司法公正正义情何以堪?舆论强烈关注了,案子就启动再审,没有强烈关注,就无动于衷,这难道就是云南高院眼中的"现代司法理念"、"国家法律基准"?
  
  "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不久前云南高院副院长曾这样"定位"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而现在"赛锐案"的事实,显然再次告诉我们,类似李昌奎案这样的"标杆",在云南高院其实不止一个。前一个"标杆"已因再审而倒下,但后一个"标杆"依然还挺立着……
  
  现在人们要问的是,类似李昌奎案、赛锐案这样打着"现代司法理念"、"少杀慎杀"漂亮旗号,但实际被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标杆"式判决,在云南高院还有多少?而面对这类频繁发生的损害司法公正、挫伤司法公信力的伪标杆判决,除了启动再审予以一一纠正之外,是否还应该拿出更严格有效地预防措施,比如追究枉法裁判者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编辑:UN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