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纪录片:关于印发《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3:33:16

现将《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

(二)有关处室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或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五)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条  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案审委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审委主任负责制。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案审委主任决定。

第五条  集体讨论由案件审理机构书面提请,经案审委主任同意批准后召开。

第六条  案审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会议,案件审理机构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内容等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案审委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处理建议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案件审理人陈述审理意见;

(四)案审委成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询问承办人及有关人员;

(五)案审委成员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委决定,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时,由提请机构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有不同讨论意见的,应在记录中如实注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交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委成员审阅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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