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措上师诵经视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等五类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4-0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45:31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等五类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1-04-02

济食药监〔2011〕35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稽查支队: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期研究部署了加强对食用油脂、乳品、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含“瘦肉精”畜禽产品等五类产品的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些产品的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管措施到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乳品、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含“瘦肉精”畜禽产品的整治工作,把其列入2011年监管工作重要内容,充分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乳品、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含“瘦肉精”畜禽产品等产品的监督检查;要明确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
    二、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自觉抵制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不购买、不使用“地沟油”,鼓励其将废弃油脂交有处置资质的企业统一处置,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
    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保障餐饮服务单位从规范渠道进货,所购食品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从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等采购食用油脂、乳品、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含“瘦肉精”畜禽产品等五类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及相关票据。进货台帐要详实记录所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经手人要签字确认。进货台帐登记要齐全,并与本单位实际消耗量相符合。
    四、加大监督抽验力度
    各单位要将食用油脂、乳品列为2011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加大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鼓励采用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产品的能力。2011年度市局将安排食用油脂监督抽验计划900批次,其中各区分局(除高新区局)每局100批次,各县局及稽查支队、高新区局每局(队)50批次;安排乳品监督抽验计划270批次,其中各区分局(除高新区分局)每局30批次,各县局及稽查支队、高新区局每局(队)15批次;安排畜禽产品是否含“瘦肉精”监督抽验计划270批次,其中各区分局(除高新区分局)每局30批次,各县局及稽查支队、高新区局每局(队)15批次。
    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购进、使用“地沟油”等行为。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地沟油”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购进、使用来源不明或质量不合格食用油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及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各单位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三是强化乳品使用监督检查。重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是加强对“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畜禽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采购使用的畜禽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或不能说明来源的,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发现抽检不合格畜禽产品,要立即查扣、封存、登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加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监督,对有关投诉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的措施、进展和成效;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正确认知,形成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饮食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配合,构建长效机制
    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监管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配合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以及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切实形成打击合力,确保食用油脂、乳品、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含“瘦肉精”畜禽产品等五类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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