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皇宫大酒店总经理: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 - 竹斋风涛 - tnmaster - 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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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论述了他的伦理学思想。康德的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其任务是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考察,探讨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所遵循的道德规律。


所谓实践理性,是指作为实践主体的“意志”,它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动因。康德认为,人作为实践理性的体现者和道德行为的主体,享有“超越的自由”,人能够按照理性自身的规律决定和支配自己的行为。因此,康德把意志的“自由”看做是道德的基础,即道德规律的先天根据,并通过对实践理性即自由意志的考察,阐明了实践理性如何依据自由概念为自身立法,以对抗自然的必然性和体现人的尊严。


(一)“善良意志”论


在道德问题上,康德既反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禁欲主义道德观,又反对18世纪法国唯物论的幸福主义伦理观。他认为,禁欲主义否定人的感性欲求,是一种虚伪的理论。因为人有理性的方面,也有感性的方面,否认人的感性方面的要求是不合理和不道德的。康德特别对幸福主义伦理观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这种伦理观把幸福和道德联系在一起,认为对幸福或功利的欲求是人的行为的惟一动因。但是,如果从个人经验上的利益和欲求规定幸福,那就不能有一个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客观的道德标准,因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即对幸福的理解是随各人的需要而定的。他还强调,这种伦理观混淆了道德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区别。康德指出:“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康德认为,幸福主义主张道德即幸福,只讲效果不讲动机,禁欲主义否认人的感性欲望,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只讲动机不讲效果,二者都是片面的。在他看来,道德和幸福不能也不应该是对立的,但二者的结合也不能像幸福主义那样,即把道德等同于幸福。康德的主张是,道德和幸福、动机和效果应该是统一的,但统一的基础或前提应是纯洁的道德动机。


那么,什么样的动机才是道德的呢?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按照关于规律的观念而动作”,即人能够按照原则即按照规律而行动。按原则或规律而行动,是人的意志的表现,亦即人的行为的动机。康德认为,只有出自好的动机的行为,即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所谓“善良意志”,即出自善良本身的意志,即彻底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不受任何社会的或情感上好恶和利害的干扰,完全服从先天的道德规律的意志。康德认为,意志固有的属性是品质,如果品质不好,意志就是不善良的,动机就是不纯的,由此产生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譬如,一个人为了沽名钓誉而慷慨济贫,他的这一行为就不是道德的。康德指出,“善良意志”之所以善或好,“并不是因为它起作用或者有效果,也不是由于它适于达到某个预期的目的,而只是因为它的愿望好,它本身就好;单就它本身看,就比哪一种能够通过它满足某一爱好、甚至全部爱好的东西都要贵重得多,简直无法相比”。他认为,“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是一个本身就包含全部价值的东西,即使它不能带来丝毫的功利或效果,它也仍“像一颗宝珠似的独自闪闪发光”。


康德认为,自然赋予人类以理性,而作为道德应用的实践理性,其本身就具有“一种对意志发生影响的能力”。所以,实践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在于产生一个不给其他目的当手段的、本身就善的“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的具体表现是“义务”。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出自义务”,而非“出自爱好”。“爱好”是指由于欲望或利益而产生的行为动机;“义务”是指由于遵从道德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动机。康德非常强调动机的纯洁性。他认为,只有单纯出自义务而不掺杂任何欲求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这种行为应该出于义务心,而不是出于爱好”。康德进而指出,由此产生的“第二个命题是:一件出于义务的行动之所以有道德价值,并不在于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在于它所依据的准则……第三个命题是从以上两个命题推出来的。我要把它表达成这样:义务,就是必须做一个出于尊重规律的行动”。


既然只有出自义务,即出于尊重道德规律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规定人的行为的道德规律或准则是什么呢?康德把人们应当遵守的道德规律称为“绝对命令”。所谓“绝对”,是指无条件性,即完全与人的欲望和需求无关,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因素或条件。所谓“命令”,是指它的表述形式是“应当”,即“你应当这样做!”“绝对命令”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表示的是道德规律对意志的强制关系。


康德关于道德规律或“绝对命令”的表述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表述形式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通的立法原理。”“普通立法原理”是指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行为准则。这条道德规律强调的是,一个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应该是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同样有效的普遍原则。这是“绝对命令”的最主要的表述形式,是实践理性在主观上必须遵循的一条先天原理。第二种表述形式是:“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成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康德认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人当目的,而不是工具,任何把人当做实现自己的欲望的工具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是目的”这一思想强调的是“人格”的尊严,体现了对人的尊重。第三种表述形式是:“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规律的意志。”康德在这里强调的是人为自己立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即人只遵从理性为自己颁定的道德规律,这就是“意志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规律以及与这些规律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惟一原理。反之,“他律”则是指意志不是服从理性的要求,而是由其他因素,如爱好、环境、自然规律所决定,它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对立。


在康德看来,道德规律的存在是以意志的“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道德规律是实践理性即自由意志的先天规定。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受自然规律即自然的必然性的支配,是不自由的,但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则能摆脱自然的必然性的制约,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本质,是“绝对命令”的根据,人只有在意志自由这一前提下,才能无条件地执行“绝对命令”,即遵从理性为自己所颁定的道德规律。所以康德说:“只有自由者才会有道德”。


(二)“至善”论


如前所述,康德把“善良意志”作为评定行为价值的绝对标准,坚持惟有出于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强调行为动机的自律性和纯洁性,主张道德应排除人的自然欲求和一切功利因素。但是另一方面,康德也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毕竟是生活在感性世界中的受自然规律支配的存在者,因此,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人的生存的目的。在康德看来,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如果不能与幸福相结合,那就不能算是一种实践的规律,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落实。而且,如果一个有德性的人不能享有幸福,那显然是与人所追求的完满境界不相协调的。所以,康德把追求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即追求“至善”看做是实践理性的最高理想和目标。


“至善”是康德伦理学的最高范畴,是实践理性的最终对象。康德伦理学所要回答的真正问题是:人怎样才配享有幸福。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即纯洁的道德动机“是一个人配享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在他看来,道德和幸福,动机和效果应该是统一的,而二者的统一只有在“至善”概念中才能得到说明。


那么,什么是“至善”?康德指出:“纯粹实践理性的无制约的对象的全体,那就是所谓至善。”而“把德性和幸福结合起来以后,才算达到至善”。但是,康德又指出,在尘世的现实生活中,道德和幸福往往是相背离、相矛盾的,即有道德的人未必享有幸福,享有幸福者未必有道德。这是因为,道德和幸福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因素,其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同一关系或因果联系。所以,康德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至善”,即不可能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否则就会造成道德与幸福谁产生谁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即:


正题: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是德行准则的推动原因。
反题:或者德行准则是幸福的发生原因。


康德认为,把追求幸福作为道德行为的动因(正题),绝不可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行为。反之,确信道德行为可以带来幸福(反题),又不符合感性世界的自然规律,因为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和德性能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合乎我们所谓的“至善”。


既然在尘世的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至善”,那就只能寄希望于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即彼岸。为此,康德在批判地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的观点,提出了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


第一,“灵魂不朽”。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在其现实的有限生命中实现“至善”。因此,要想达到道德与幸福完全统一的完满境界,就必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无止境的进步,而这种无止境的进步只有在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所以,康德说:“至善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


第二,“意志自由”。康德所谓的“至善”,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基础,也是达到“至善”的条件。因此,必须假设人具有不受感性世界制约而能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以德性为根据的“至善”就不能成为实践理性的对象。正如康德所说:“我们必须假设一个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所谓自由。”


第三,“上帝存在”。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而道德规律是受自由的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尘世间不可能实现道德与幸福的完全统一。但是,既然“至善”是实践理性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目标,而且有德性的人应“配享幸福”,所以在康德看来,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应该是可能的。由于在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中都找不到二者结合的根据,因此,必须假设一个超自然的同时又是全部自然原因的最高存在,即“上帝”,作为道德和幸福协调一致的根据。康德说:“至善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在康德看来,“上帝存在”是“至善之所以可能的先决条件”。


所谓“公设”,康德理解为“是一种理论的、但在其本身不可证明的命题,它不可分离的附属于无条件有效的先天实践法则”。在康德伦理学中,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是实现“至善”,即解决道德与幸福的现实矛盾所必须的假设条件。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虽然在认识领域中只是思辨理性的先验理想,但在道德领域中却可以通过实践理性而获得积极的意义。正如康德所说:“这些公设并不是理论上的教条,而是实践上必须的前提,因此它们虽然并不扩大思辨的知识,却使一般思辨理性的理念(通过与实践的联系)获得客观实在性,使思辨理性有权肯定一些概念的可能性,否则它是不能擅自这样做的。”既然实践理性的“公设”在理论上是不能证明的,而仅仅是道德上的一些假设,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康德的伦理学看做是“信仰主义”或“道德神学”。


康德哲学的基点是现象和本体的二元对立,与此相应,他把人的理性区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即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思辨理性的考察,论证了人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强调作为认识能力的思辨理性为自然立法。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考察,论证了自在之物虽然不能认识,但作为实践理性的公设在道德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强调作为意志能力的实践理性为自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