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冬天风在吹 吴树:叶逗逗:法辩“独立候选人”与“独立参选人”(财新网 2011-6-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05:31
一字之差则谬之千里,“独立参选”完全有法律保障;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工作机构,切记一定要依法办事,合法参选或者依法组织选举,唯此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的民主进步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6月8日晚,央视《新闻联播》节目播报了一则3分16秒的新闻,主持人宣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某负责人就选举问题的答记者问,但没有透露该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央视记者提问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有何评论时,该负责人回答:中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该法工委负责人还介绍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就该负责人所讲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国《选举法》的规定,回答有理有据,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机关人员的法律素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央视记者的提问则缺乏基本法律认识,亦或是对当前中国基层民主选举的现实调研不够充分。事实上,当前中国基层选举中,大量人士积极参与,他们是“参选人大代表”,是独立“参选人”,而不是“独立候选人”。

  中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此规定下,公民要宣布参选人大代表,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按照《选举法》第37条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因此,选举中最后当选的代表不一定非要从讨论、协商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中产生。

  当然,在中国,任何公民要成为一名正式的代表候选人,程序很复杂,路也很长,困难很多。比如《选举法》自身就有一些制度有待完善,如选举委员会的任命程序的模糊、选民小组的讨论、协商程序的缺失,选区划分的标准界定不清,各界别的硬性安排等等,都会成为公民主动参选的障碍。

  但越是如此越需要坚持,制度的完善是需要靠实践来推动的,每个人都应该看好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真正自己想选、愿意选的人。

  可以说,每一张真实意愿的选票都一块中国民主进步的铺路砖。

  总之,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工作机构,切记一定要依法办事,合法参选或者依法组织选举,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的民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