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电影院北国商城: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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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独立候选人”值得商榷
作者:方绍伟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6-9
本站发布时间:2011-6-9 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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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8日中央电视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进行答问,称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工委负责人解释说,根据《选举法》,任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其次,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意见不一致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可见,人大法工委在否定“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时,依据的是《选举法》中关于“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法。但是,“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法,却不能成为否定“独立候选人”提法的法律依据。
根本的原因在于,“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法,涉及的是“候选人的资格”,而“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涉及的是“候选人资格的来源”。关于“候选人资格提法”的法律依据,完全无法成为否定“候选人资格来源提法”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独立候选人”根本就不是一种法定的“候选人资格”,它只是获得“候选人资格”或“代表资格”的四种来源之一。“候选人资格”的四种来源,一是各政党单独提名,二是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三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四是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也就是说,“独立候选人”只是“独立参选人”或“民间候选人”的另一种说法,是与“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并列的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都不过是争取获得“正式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候选人。“独立候选人”只不过是“独立提名”或“独立参选”的另一种说法。
现行《选举法》是1953年制定并于2010年第五次修订通过而确立的,《选举法》明确提出了“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法定名称,却没有在“候选人资格来源”的意义上明确提出候选人的法定名称。这当然不是《选举法》的疏忽,而是在“候选人资格来源”或者其他非实质的意义上如何称呼候选人,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需要《选举法》来规定的事情,它只是一个受现行《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和社会习惯问题。
因此,否定“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就跟否定“政党候选人”、“团体候选人”或“民间候选人”的提法一样毫无道理,既缺乏法律依据,又缺乏常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没有弄清“法理”和“法条”的情况下提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严重缺乏斟酌和思考的不妥当行为。
对于“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很早就有人提出质疑。其中的一个理由是,“独立候选人”是西方的提法,中国还是不用为宜。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理由,“独立候选人”确实是西方的说法,可中国采用西方的做法和说法的事还少吗?“选举”本身就是西方的做法和说法,中国能因此就干脆不要人大选举了吗?
反对“独立候选人”提法的另一个理由是,“独立候选人”会给人一种错觉,好像其他候选人就不是独立的。这是一种更加错误的观点,这种观点首先不懂“独立候选人”是候选人资格的一种来源;其次,有了来自政党和团体的“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这本身就已经表明那些候选人有了政党或团体的背景,这种候选人当然就不再是独立于政党或团体的。如果“独立”真那么好,“独立”两字真那么显贵,其他候选人为什么还非得要政党或团体的背景呢?
显然,反对“独立候选人”提法,完全是出于妒忌和对“独立人格”的反感。当然,“独立候选人”的增加,也将会对候选人的管理提出重大的挑战。从今年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的换届选举,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新开始。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要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千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
候选人管理的关键是对“候选人竞选”和“候选人资格”的管理,“独立候选人”的增加肯定会进一步加大管理的难度。根据《选举法》,选民可以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代表候选人却不能反过来要求与选民见面(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最后定稿时,删除了代表候选人要求与选民见面的规定),所以,人大代表“竞选”是一种体制内的“有组织竞选”,不是一种自由的“非组织竞选”。实际上,《选举法》里根本就没有“竞选”两字,有的只是“介绍候选人”或“与候选人见面”。
摆在大家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竞选管理”的水平,而不是无端地否定“独立候选人”的提法。相反,用“非正式候选人”或“非组织候选人”称呼“独立候选人”,应该被视作一种歧视行为。
(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点击这里查看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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