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开发对中国好么:醉驾入刑的义乌样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9:44:12
醉驾定罪是否需要“看情况”的争论,愈演愈烈。最终达成共识,除了从理论上探究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刑法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准确内涵,来自司法一线的实证也很重要—— 醉驾入刑的义乌样本

 

义乌市公开审理一起醉驾肇事案。

    2011年5月1日以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醉驾案件8件8人(其中2人为外国人,由金华市公安局立案),立案6件6人,已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均获判(1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2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未侦查终结3件3人,其中取保候审2人(1人因受伤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上述6件6人中,外地人4人;驾驶二轮摩托车5人,驾驶汽车1人。

    醉驾者事发时多意识模糊

    未发生更大危害后果多属万幸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文盲,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查明:2011年5月5日23时许至5月6日2时许,吴某在义乌市鼎极酒吧喝了4瓶啤酒,当日2时10分许,吴某驾驶赣E8E4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义乌市鼎极酒吧至北苑街道大三里塘村,途经化工路175号地段时与黄某驾驶的浙GZS702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并与停在右侧的浙GO571A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车部分损坏、吴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吴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7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5月9日以被告人吴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2011年5月13日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查明:2011年5月18日晚6时至8时30分许,王某与他人在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西路一酒店吃晚饭,其间王某喝了约半斤白酒。其后,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酒店前往绣湖小区。当晚20时55分许,王某驾车行驶至本市稠城街道绣湖西路地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35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这些案件均具有以下特点: 

    1、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明确。 

    被告人吴某和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明知醉驾入刑规定,客观方面仍然实施上述行为,且经对其体内血液检验,乙醇含量均超过0.8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吴某的危险驾驶行为还造成车辆碰撞和本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明显。 

    2、涉案人员的行为均足以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两案中,虽然案例一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案例二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但均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一是吴某、王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均远远超过0.80mg/ml的醉酒标准,言行均无法自控。案例一证人黄某证实:发生碰撞后,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满身酒气,神志不清,并与证人发生殴打,幸亏交警及时赶到未产生严重后果。案例二王某被查获后,情绪激动,被约束至第二日方酒醒。录像资料中亦能明显反映出上述涉案人员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二是多发生在人流、车流量较大的地段。从上述情况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 

    3、法律意识淡薄是醉驾案件发生的内因。涉案人员大多对醉驾入刑规定是明知的,但依然藐视刑法的刚性,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把责任归咎于他人的劝酒,对醉驾入刑不理解或轻视。 

    4、醉驾易滋生其他恶性犯罪。醉酒者往往会出现情绪不稳、激惹易怒,甚至出言不逊、行为粗暴、滋事肇祸等现象。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缺乏自控,发生故意伤害等恶性刑事犯罪可能性较大。案例一被告人吴某便与被碰撞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了殴打,如非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醉驾入刑社会关注

    办案机关摸索办案模式

    醉驾入刑社会关注,办案机关也承受一定压力。如何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检察机关也作了一些探索。 

    首先,提前介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安机关对金华地区首例醉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由主管检察长带队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活动进行了积极引导。通过和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座谈,对近年义乌查处醉驾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共性特征,就证据等问题提出要求。 

    其次,做到受理当日即起诉,法律和社会效果较好。对于目前已经办理的几起案件,考虑到涉案人员为外来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的因素,如果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影响案件顺利诉讼和法律、社会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之日、刑拘期限届满之前即提起公诉,保证了程序合法和顺利诉讼。

    第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首例案件派员出庭,确保了案件整体效果。金华地区首例醉驾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为了保证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同时也为了利用法庭更好地宣传醉驾入刑规定,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围绕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刑罚当罚性阐述案件事实,既达到了指控犯罪的目的,也有效地宣传了法律。

    定罪有争议办案期限不统一

    办案机关面对诸多执法困惑

    1、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能否入罪? 

    2、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标准不一。 

    案例一,公安机关2011年5月6日将被告人吴某刑拘并延长至7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刑拘第三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5月13日判决之日(亦为刑拘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将被告人吴某决定逮捕。从上述诉讼过程看,存在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公安机关能否延长刑拘期限,在什么情况和事由下可以延长?二是法院判处实刑为了收监而决定逮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目前浙江省各地办理案件情况看,有些地方公、检、法相继形成会议纪要,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刑拘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如有的地方规定,对查获的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延长至7日。有的地方对延长刑拘期限专门规定了适用情形。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只能判处拘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亦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延长期限的规定。各地会议纪要涉及内容以及一些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办案期限规定不一。 

    目前,许多地方公、检、法以会议纪要形式规定了公、检、法单位的办案期限。如有的地方规定:“公安机关应在刑拘后三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日内诉至法院,法院受案后,在三日内作出判决。”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刑拘后三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并在七日内作出判决。”上述规定存在一个问题,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办案期限均适用公安机关刑拘期限有无法律依据? 

    4、影响诉讼的因素和问题依然突出。 

    2011年5月1日以来,为了突出集中打击醉驾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地检察机关一样,在前几例案件办理中,均做到当天受理并起诉。但对于办案任务繁重的基层单位而言,这种办案方式显然不可能是常态。如果在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对于外来人员、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地方来说,变更强制措施,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甚至逃离居住地。同样,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须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是犯罪嫌疑人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致刑拘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亦面临上述情况。因此,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如何保证正常诉讼仍然是较难解决的问题。 

    5.能否建立规范的证据标准和要求。 

    危险驾驶案件中主要需要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涉案人员存在“驾驶行为”,二是证明系“醉驾”。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能否有可参照的统一标准是一个问题。

    更好打击醉驾出台司法解释越快越好

    针对执法中的问题,办案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1、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立法背景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驾不分情节是否严重或恶劣均应入刑,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明确醉驾入刑。即使要为“醉驾不一定入刑”确立法律依据,也不能靠“自由裁量”,或仅仅下发审判参考或指导性案例,而需要规范性的规定,以便公、检、法共同执行,否则会出现执法混乱或违背立法初衷的问题。 

    2、应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期限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办案检察官认为,延长刑拘期限至7日是目前解决程序问题和办案期限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可以考虑对“采取刑拘并延长至7日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如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有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工作或可能影响诉讼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等情形。 

    3、应对危险驾驶案件证据要求作出统一规定。 

    从已办理的案件看,应收集以下证据: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2)血液提取登记表;

    (3)查获经过;

    (4)证人证言;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 

    (6)视听资料,如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和呼气酒精检查以及血液提取现场全程音像资料和相关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