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华清宫:[转载]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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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23:37:21)转载原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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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源共享 原文地址:案件来源作者:寒紫凌薇

(二)不同行业存在的主要线索:

 1、在医疗机构中还存在着以下几种主要案件线索:

  (1)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a、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给付的汽车、空调等财物,或接受由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等非现金利益;

  b、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支付的现金利益,而未用于广告、宣传开支,或者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的现金赞助;

  c、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的折让,未如实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冲减药品购进成本;

  d、医生、药品采购人员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的提成、好处费等利益;

  e、个别医院也经销药品,支付商业贿赂。

  (2)、违法广告行为,涉及到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广告登记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

  (3)、强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服务、购买商品或者保险、滥收费用等。

  (4)、购买使用走私医疗器械(定性为贩私),主要有CT、B超等大型诊疗设备,心脏起博器等器械。

  (5)、医疗机构无照经营或设立院中院。

  2、与教育部门相关的案件类型有:

  (1)、学校向学生推销盗版磁带、教辅材料。个别学校自己购买磁带复制设备,复制英语磁带销售给学生。这一类案件可以从向学生了解、收集材料来发案。

  (2)、经销商向学校、学生推销盗版磁带、教辅材料案件。

  (3)、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教育人员收受他人支付的商业贿赂案。典型的有:

  a、新华书店支付商业贿赂案,主要发案途径是检查新华书店的帐目;

  b、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定制学生使用的校服、教辅材料、作业本等过程中收取他人给付的商业贿赂,查相关企业的帐目、业务资料来发案;

  c、学生饮用水、饮用奶的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

  d、保险业务中的商业贿赂案,查保险企业的帐目、保单档案等业务资料来发案,注意保单、保险业务资料、保费收入的核对,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保费收入不入帐直接冲抵商业贿赂的行为;

  e、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向他人支付商业贿赂;

  (4)、生产、销售企业向学校销售电脑、及教学软件中存在的商业贿赂、拼装电脑(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质量不合格)、商标侵权案。

  (5)、学校为学生提供有偿上网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

  3、与烟草行业有关的案件线索:

  (1)、强制交易行为;

  (2)、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因此,对没有按照规定渠道(包括地域的规定,详见有关烟草法律法规)购进、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均可以倒卖定性处理。

  (3)、倒卖白皮烟行为。烟草企业生产、销售卷烟都得按照计划,白皮烟实际是超计划生产、销售的卷烟。

  (4)、违法广告、假冒产品……

  (5)、焦油含量超标不合格案件。从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禁止生产焦油含量在15毫克以上的卷烟。对低档烟可以尝试质量检验,查焦油含量。

  4、农资市场的案件线索:

  (1)、销售不合格农资商品案件,主要通过商品质量抽样检查来发现案件线索。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主要品种有:种子、复合肥、磷肥、农药等。

  (2)、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案件,典型案件有以硫酸亚铁冒充硫酸锌(锌肥)、硫酸镁冒充硼肥、非种子冒充种子、尿素中掺盐等。发案的途径除了质量检验、抓获现场外,检查农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帐目,看相关商品的实物购进、库存、销售帐,也是一种成功的方法。

  (3)、商业贿赂案件,主要体现在农资生产、销售单位向农业技术单位和技术员支付现金或者其他利益,促使他们向农民推销自己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等。

  (4)、短斤少两。主要表现在农药商品的实际分量和标称分量不符。我地查处过多起这样的案件,以虚假宣传定性处理的,可以以计量器具测量的方法来发现案件线索和取得证据。

  (5)、虚假宣传。突出表现在农药商品对生产许可证编号、用药量、使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农药实行登记证制度,农药的用药量、使用范围必须以农药登记证核准的为准,同时农药的标签还必须经省以上农药部门批准、备案。发现案源的方法主要是现场检查农药的标签,到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上查询核对登记证情况,发现问题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6)、淘汰和过期失效商品。

  5、成品油的案件线索:

  (1)、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采用抽样鉴定的方法来发现案源,正常的抽样方法此处不作详言,如有不会请咨询检测机构。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有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

  (3)、短少分量案件。

(4)、非法经营。

6、“傍名牌”案件的主要线索:

(1)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先权。

(2)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3)不正当转让商标使用权。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7、企业常见违法行为:

(1)登记注册类: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参加企业年检;是否存在“三虚一逃”案件。

(2)经营项目类:是否超范围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是否办理了相关前置手续,相关手续是否在有效期。

(3)广告类:是否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无印刷品广告经营许可证、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和经营兽药、农药的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要查看其是否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兽药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表》。

(4)生产销售的产品类: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冒牌产品、商品的行为;产品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品的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重点查看商品的商标注册与否、注册商标是否和其他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商标有近似或相似的地方、商品标识和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