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客服恢复聊天记录:公车改革之惑:哪些车属于公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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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1日 13:22:15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公车需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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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将于近日出台。业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史上最严格”的一轮公务车改革启动在即。不过,多数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都应是公务车的范畴且应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公务车不等于小轿车
 
迄今为止,关于公务车的数据统计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专家认为,在这些数据背后是公务车定义的缺失。“连什么是公务车都搞不清楚还改革什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一位熟悉公务车采购的负责人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对公车定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在诸多媒体上看到有关改革公务用车的报道,实际上都不准确。我们国内老百姓更多关注的以及有关部门要作为专项清理的重点可能是党政部门所采购的不同规格的轿车。有些部门的红头文件所规范的‘公务车’,实际上是指利用纳税人资金所获取的不同价位、不同配置、不同规格的小轿车。”
 
他进一步表示,利用公款购置的小轿车远远小于公务车涵盖范围,而公务车也并不等于公车。比如,某些科研人员、离退职休干部仍然享受无偿使用公车的待遇,但这些公车不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工具,不能视之为公务车。
 
谷辽海认为,按照我们现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公务车的范畴非常狭窄,仅仅局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这三类主体,而且前提条件必须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车。如果财政部门没有在财政年度将公务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还没有达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即使利用财政资金获取的车辆,还都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比较典型的所有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或大或小,所采购的不同规格公车,目前均不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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