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牡丹多少钱一包:对我省交通系统几起受贿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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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交通系统几起受贿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2005-5-10 15:32:00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2004年,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发生在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西湟一级公路项目部负责人蒋某某等四人受贿案件。这四起案件在成因和特点上带有一定的共性,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省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为此我们进行了案情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一、案件基本情况

  蒋某某,原高管局西湟公路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刘某某,原高管局西湟公路建设项目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员;刘某,原青海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主任兼党委书记,退休后被聘为高管局西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部监理办公室技术管理员;杨某某,原高管局西湟一级公路项目部副主任。

  2000年至2004年,西宁至湟源一级公路在建期间,上述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家施工单位贿赂,其中蒋某某受贿90000元;刘某某受贿36000元;刘某受贿11000元;杨某某受贿9000元。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对蒋某某、刘某某和刘某以受贿罪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杨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经人民监督员程序评议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较为集中。上述四人,均为高管局西湟一级公路项目部领导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身居工程管理重要岗位,对工程从技术审核到资金拨付均负有一定职责。

  (二)受贿次数多、数额较大。仅就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看,上述四人在此项目中收受贿赂最少的有3次,最多的竟达12次;其中一次性收受贿赂数额最大的达40000元,数额最小的达1000元。

  (三)收受贿赂的心态和经过大致相同。从认定的犯罪事实看,上述四人均是被动收受贿赂,无主动索贿现象,甚至也有过推辞谢绝的情况,如蒋某某在接受某施工单位经理吕某某、会计丁某所送的贿赂款30000元之后,曾三次打电话让对方取回,但最终无法抵制行贿人千方百计的引诱和劝说,抱着侥幸心理接受了贿赂,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见无人察觉,便心安理得,随着最初接受贿赂时恐惧感的消失,接受贿赂就逐渐习以为常。在接受贿赂时对行贿方的用意是清楚的,正如刘某某所言:"他们送我钱的目的就是要同我们搞好关系,在工程上给予方便和照顾"。从查处情况看,蒋某某等四人受贿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都给予行贿方一些隐形的关照。如行贿人吕某某、丁某交待:"之所以给蒋某某送钱,主要原因就是自我们公司承建西湟公路的建设工程后,蒋某某从承建中的技术到预付款等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照顾。给他送钱就是为了感谢他,也为以后关系打好基础"。

  由于蒋某某等四人在同一工程中涉及的职责和权限,使其成为了各施工单位竞相拉拢腐蚀的对象,各施工单位为顺利经过审核、把关、签批等程序,多头送礼,多环节送礼,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受贿关系。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中一人受贿问题时,又带出另一个受贿人,成为串案。

  (四)行贿涉及的工程环节较多,目的明确。从行受贿双方的交待来看,施工单位给建设方项目管理人员行贿,主要是为了在承揽工程、技术审核、预付工程款、工程变更等环节审查审核过关而行贿,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各个主要环节。如青海省某公司项目部经理吕某某,就为施工时变更项目得到签认、及早结算工程款而向杨某某行贿2000元;甘肃省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经理吕某某、会计丁某得知西湟公路部分地段出现不均匀沉降,要作水泥注浆处理时,为承揽此项工程而向蒋某某行贿5000元。

  (五)行贿手段一致。行贿方往往以辛苦费、探视病人、拜年、贺喜、感谢等名义以现金直接行贿。

  (六)各行贿人均是以单位名义行贿,与蒋某某等四人私人之间无经济往来。由此可见,各施工单位对建设方项目管理人员的行贿手段,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运作中的不成文"规矩",并且每个施工单位都有专人在负责此项工作。从本案来看,各行贿单位均以招待费或支付民工工资名义将贿赂款从本单位账目支出。如某施工单位经理吕某某、会计丁某向蒋某某行贿70000元后,编造民工工资数额和杂费开支,将此笔款项在单位财务账上冲平。

  三、案件成因

  (一)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权限过分集中。工程发包、技术审核、预付工程款、工程变更等环节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但是某些工程中,项目部门在立项、监管、计量、验收、拨付工程款等环节上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弊端就是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一权独大"的错误思想,因而在技术审核、工程变更等环节上,极易产生贿赂犯罪,导致国家建设资金的流失。

  (二)一些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在某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小工程发包等内容变动较随意,未予公开,甚至一些有职权的工作人员可以指定某个施工单位承包变更项目,以致于某些施工单位认定只要跟定某个领导就有利益可取。在案件中就反映出多个施工单位为实现既得利益而固定向几个人行贿的情况。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从案件情况看,建设方还存在对各项权力的运作监督不力的问题,比如施工管理走过场,工程审核计量看关系等,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四)重要的监督措施不到位。审计监督本是一种有效防止"工程变更黑洞"和国家资金流失的重要手段,但从实际状况看,交通部门目前还没有形成主动接受外部审计的认识,因而导致外部审计监督渠道不畅,使这一有效监督形式在交通建设领域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主观上放松了学习,思想蜕变。从案件情况看,近几年全国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还没有真正引起我省交通系统一些工作人员的警醒。某些建设一线的工作人员把学习当包袱,放纵自己,盲目攀比,导致心态失衡;自律意识差,侥幸心理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认识到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不拿白不拿。

  四、预防对策

  通过以上案件分析,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职务犯罪隐患。如前所述,施工单位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为广开门路、承接工程、获取效益而行贿已成为所谓的"行规"。而建设方对此负有职责的关键岗位,自然就成了风险性岗位,稍有不慎,便会身陷泥潭,无力自拔。最近,省检察院、省交通厅共同召开了案件通报分析会,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共同制定预防措施。同时,省检察院还向省交通厅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根据相关制度对涉及案件的行贿单位作出处罚。

  为有效遏制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为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特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 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要从关心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和其它法制教育,树立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拒腐的能力和预防犯罪的自觉性。

  (二) 严格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发案情况表明,工程建设中技术审核、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环节均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对一些小工程的发包要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增加透明度,确保规范和廉洁。二是在项目施工管理环节,从领导到具体管理工作人员,要建立工作责任并层层加以落实,加强对施工管理各项内容的审查与审核,特别是对涉及工程量变更的,更要建立起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制度,加大查核力度,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杜绝偷工减料或虚设工程量,严堵工程变更的黑洞。三是在项目验收环节,必须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建立对项目不同时间、不同层次以及不同主体的验收制度。要充分重视审计的监督作用,主动引入外部的、社会的审计。四是在工程款拨付环节,首先要加强资金预算把关,防止项目资金产生含水量;其次要加大财务监管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细化分级把关、领导审定和集体决定的各项制度。比如对于工程款拨付,财务人员不能仅听凭项目管理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单方面通知或决定就予以拨付,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违规预付或超拨工程款等现象。五是应加强执纪监督部门在工程重要环节的巡查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施工方财务账目支出情况,特别是要注意核对招待费和民工工资支出项目等,要针对此类案件中施工单位以"借款"、"辛苦费"、"贺礼"、"拜年"等名义行贿的情况,明确相关制度,严禁建设方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发生非正常经济往来。

  (三) 加强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

  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已建立的市场廉洁准入制等相关规定对涉及行贿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通过案件查办来发挥法律惩戒和威慑作用,达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