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熟悉俄罗斯的红灯区:药家鑫案-北京大学团委校报电子版《北大青年》报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03:05:06

药家鑫案

——媒体·舆论·法治之“战”

作者:姜 静 李 果 胡晓培 赵亚明

  药家鑫案自3月23日开庭审理后一次又一次地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从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质疑,到自称药家鑫师妹的李颖“是我,我也捅”的惊人言论,再到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的“激情杀人”理论分析,都引起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网络沸腾,媒体热议,让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媒体、社会舆论和法理三方示威的战场。


舆论VS法治:监督还是绑架?

  药案一出,网络舆论摆出“药家鑫不死,天理难容”的强硬姿态要求判处其死刑,其矛头直指药家鑫本人、冷血“师妹”李颖和为其辩护的教授李玫瑾。时代周报记者韩洪刚发博文《药家鑫的手与李玫瑾的嘴》指出:“当下,这种在公共事件中的语境的错位与误解的交叠现象已到了一种相当严重的地步,公共空间已经变成了一个歧义丛生的森林。”
  面对这些几近疯狂的网络舆论,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向网友呼吁:“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在贺教授来,这一现象正显露了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
  在这种舆论的口诛笔伐中,甚至药的辩护律师也遭到众多网友的谩骂。哲学系章召说:“我的直觉告诉我,那些律师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不道德;换做我是那个律师,我是不会去给他做辩护的。”但是来自法学院的李晨表达了不同的意见:“被告者当然也有说话的权利,就像法国启蒙运动的精神领袖伏尔泰说的那样:你说的话我一句也不同意,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那些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没有错,这样能体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以道德框法律,显然不恰当,但这来势汹汹的怒骂,不见得是由于不理解法不同德的简单道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后、美国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江溯解释道,这种非理性的民众情绪其实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源。我国古代社会倡导无讼,希望是和谐的状态,这种文化延续下来,使得我们现在对为罪犯辩护的律师有成见。其次,这还与我国现在的诉讼结构有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部门应该在工作中应该相互配,相互制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三个机关的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打击犯罪,而保障人权的工作却没有得到重视。在这种背景下必然使得辩护律师地位低下,并被指责在为坏人说话。对律师而言,他不关注他是在为好人说话还是为坏人说话,他的职业伦理是为当事人说话。而且即使是坏人,他也有自己正当的权利,比如获得从轻减轻的权利。而他对法律不了解,所以必须有人为他辩护,否则很可能出现冤案错案。
  江溯指出:“民意是人们对正义的呼唤,是法律存在的基石”。因此,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他同时也表示,民意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定罪量刑的时候应根据法律而不是民意去评判。每个国家都会有民意,民意不应该被谴责,但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引导民意的作用和责任值得注意。
  那么,目前盛极一时的社会舆论究竟是否代表民意?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许静认为:首先,在一个消息灵通的情况下人们才可能有正确的判断。意见不等于公众舆论。公众舆论是指的与公共政策相关联的,但是现在社会的议论纷纷只是一般的意见,只是因为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使它们上了台面。所以不能把所有的意见都当成理性的东西。不是所有的意见都值得尊重的,但是很需要自己的独立的判断。

媒体与法治:再现“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媒体审判”的害处诸多,著名的新闻法学者魏永征分析四个方面:一、违背刑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有损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二、不利于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媒介即信息,媒介不仅以内容、而且以自身的行为来影响公众,新闻报道采取了违法的方式,难以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三、损害法院的权威和尊严;四、影响司法公正。
  在药家鑫一案中,许多媒体都呈现了诸如“就要他偿命”的受害者家人的激愤之语和药家鑫的忏悔,一时间“好人论”、“温情牌”充斥于对此案的报道中。“保药”的呼吁和“杀药”的呐喊同时呈现在网络上。
  江溯老师认为,《新闻1+1》采访了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新闻中只让她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这个事件的原因,而没有做出价值评判,这便让人认为她是在为药家鑫开脱,顿时群情激奋。这不能不说是新闻报道的失误。
  许静老师也指出,媒体在报道进入立案程序的司法事件时应当少评论。而且要避免出现无法知道报道真假的后果,一方面需要权威的报道,另一方面则需要不同的报道来竞争。
  那么,司法案件应该如何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律师徐迅提出了三大原则:树立“立案结案”意识,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结案前,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随程序作客观报道,评论一般应当停止;作为遵循上述原则的特殊情况,把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批评性评论谨慎地限制在程序违法及执法作风上,而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说三道四;如果确有执法者贪赃枉法的证据,足以承受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则可借新闻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公正。
  在对新闻内容的选择上,媒体的准则是做到平衡公正。魏永征认为,作为被害人的家属,声讨犯罪嫌疑人是合情合理、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介,特别是在审判进行当中,却是不应当原封不动地渲染这些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