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佛天音用什么阵灵:创新疏导机制 真情消融“失意群体” - 嘉禾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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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疏导机制 真情消融“失意群体”

——关于“失意群体”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作者:廖军  发布时间:2011-03-25 10:10:46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也处于多发期。去年福建、陕西、江苏等地接连发生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以及法官、法警、信访干部被枪杀、被泼硫酸、被刀刺死的极端暴力事件。不难发现,诸多犯罪主体身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同属这个社会的“失意群体”。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各方信息,对“失意群体”问题做了一些调研与思索:

“失意群体”的特征与社会风险

失意者古今中外皆有之,在当前,“失意群体” 主要是指生活、心理遭受挫折后无信心、无希望,导致心理失衡,极可能自杀自残、报复社会、对抗政府的人群。

下岗工人、拆迁居民、失地农民、漂泊农民工、底层工薪族、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社会中遭遇挫折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产生“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婚姻破裂、邻里相争、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是“失意群体”的高发领域。

“失意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生活困顿丧失信心;在政治上,没有有效的话语权,缺乏尊重诉求无法表达;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心理上缺乏调适严重失衡,这种情绪长期郁积缺乏疏导,就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如长沙税务分局大楼爆炸案制造者刘赘衡因经营亏本,无端迁怒他人报复社会;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凶犯郑民生业务上口碑不错,因对领导不满辞职,而后屡屡求职无果,婚姻不顺,生活拮据,以残杀无辜来宣泄不满;广西梧州向法官泼硫酸案的陈宏生接受讯问时说:“我知道对人泼硫酸犯法,但我也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我打不过他们,泼硫酸还可以把他们烧伤。”

可见,当“失意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失意群体”可能会对社会滋生敌视或仇恨的心理,而且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既可能指向强势群体,也可能指向比自己更弱小的群体。这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如果不及早发现,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失意群体”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又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危害,贻害无穷。

如何化解风险危害,维护安定和谐的大好局面?笔者有如下两点思索:

积极面对、公正透明    “失意群体”突发事件的处置之道

凡事预则立,未雨绸缪才是王道。但万一“失意群体”引发的突发事件已经酿成,就应不回避、不推诿,快速反应,冷静应对,公正透明。

1、 疏导工作要到位,防止矛盾激化

疏导教育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至关重要。许多突发事件中,往往会有大量群众聚集,而聚集的群众又往往情绪激动,甚至有时会发生失控。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善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思想深处帮助群众辨别是非、遵纪守法。同时,对在执法中的出现的处置不当问题,要敢于向群众检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得到群众的谅解,从而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2、方法方式要得当,切忌过软和过硬

对群体性事件认识上常常存在两个极端,导致处置上的过软和过硬,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一些地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些“刁民”所为,认为他们有意与党委、政府过不去,不问青红皂白,动辄把政法干警推到最前面,采取强硬措施解决问题。往往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容易被群体看成是镇压”,导致激化矛盾,产生暴力冲突。

另有一些地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一味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工作中不讲原则的退让,甚至对极少数煽动群体闹事、打砸抢的为首分子,也不及时依法查究,直接导致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惩处不到位,给一些人造成“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错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效仿效应,造成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

武侯祠有一副对联“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的确发人深思。

3、 公正透明是根本,标本兼治解矛盾

控制局势仅仅是治标,公正透明解决矛盾才是根本。温家宝总理曾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失意群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往往与诉求得不到公正回应有关。只有带着感情出发,认真依法办事,热忱为民解忧才能真正消除隐患,化解矛盾。

同时,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元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透明和发布技巧在危机应对中占有重要位置,避免因信息不畅或失实和错误信息传播使事态扩大。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在裁判文书上网、审判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在化解矛盾方面卓有成效。

立体构建疏导机制 消融“失意群体”的长久之策

   “失意群体”问题的形成涉及多方面因素,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非某个部门、某个地方之力可以孤立的解决。要想长治久安,必须从长计议,立体构建疏导机制,以真情消融“失意群体”心中之块垒,让“失意群体”不再失意。

1、重视摸排监测,构建心理疏导机制。

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而一些“失意人”在实施暴力前往往是已基本对生活、对法律绝望。因此,要重视摸排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建立起社会预警系统,及时甄别失意群体,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实现心结有人解。要对心态失衡较严重、有暴力倾向、扬言爆炸、行凶等人员落实专门的帮扶组织和个人,疏导他们的烦躁情绪,化解“失意”人员心中不满,缓解心理冲突,克服心理缺陷,并组织其参加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社会竞争力,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现实生存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一些法院设立了心理咨询工作室,无异是对构建立体化的心理疏导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

2、加强法律援助,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制健全是利益得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要重塑法律、法官权威,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建立起群众对法律途径可行性的信任度。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如新拆迁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强调走司法程序,是一个好的方向。

重视媒体在促进公众正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代表困难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继续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等等,也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减少“失意群体”数量的良策。

3、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民生得以保障,社会才有稳定。各级政府要从社会最关心的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物价等问题入手,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对居无定所的“失意群体”要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让他们不再流离颠沛,感受到社会温暖;对可能因病而肇事的“失意群体”要实现重点医疗救助,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要因地制宜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工作问题、子女就学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提升他们再就业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将困难群众最大限度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立一个不致绝望的生存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