蝉的一生有哪四阶段:五部委网上解读棚户区改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0:34:21

住建部等5部门在线谈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

  据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改委有关人士做客直播间,就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内容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陈怡芳,国土资源部利用司地用处处长王薇,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霍颖励,发改委投资司邹再华副巡视员做客新华网,谈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

  住建部:棚户区改造首先要改善民生解决居住安全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包括其他各类棚户区的改造,首先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要改善民生,解决居民的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居住环境。这是文件出台的最根本的目的。

  住建部:到2012年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在2010年4号文件里面将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力度作为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4号文件的要求,到2012年要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里面包括通过国有棚户区改造解决其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包括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解决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上到2012年要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包括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

  住建部:今明年是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投资的高峰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有相关的规划和计划,在做好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确保施工安全。特别是今年和明年,应该说是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投资的高峰年,更要加强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管。


财政部:将结合棚户区改造特点制定具体税收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政策在《指导意见》中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减免。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操作文件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财政部:棚户区改造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都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除中央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这项工作。

  财政部:中央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针对项目

  目前在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拆迁的居民来讲,安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的方式。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因此,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居民来说,将间接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

  国土部:棚户区改造要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最严格的土地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守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二是最严格的节约制度,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因此,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要走节约集约用地道路。必须树立一种观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出一条开源节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路子,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发改委: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将进一步加快

  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央决定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了支持。这项工作从2008年底启动,目前的总体进展比较顺利。这项工作主要由农业部、林业局来负责组织实施的,从规划、计划、年度任务的落实,以及项目的实施,他们都做了大量工作。

  人行:加强棚户区改造信贷支持

  从2007年起人民银行就做了很多关于如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研究,并先后联合银监会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引导信贷资金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进行倾斜。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09年末,整个经济适用房贷款余额达到628亿元。可以说2009年增长情况很好,比年初增加了147亿元,同比增长31%,这个数字比去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速度高出了大约15个百分点,这也体现了信贷资源对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的支持。


财政部:棚户区改造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陈怡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都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除中央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这项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上述资金来源渠道中安排资金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的城市建设资金总体情况,相关资金来源以及棚户区改造的资金需要等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来统筹安排。

  三是,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当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的,可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大家知道,目前居住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当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当中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对于在棚户区改造当中配建廉租住房的,不仅可以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财政部:将结合棚户区改造特点制定税收政策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政策在《指导意见》中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减免。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操作文件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为了让各位网友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在这里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国家一共给予了5项政策,第一项政策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政策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项政策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项政策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项政策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当然,这里的经济适用房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也就是说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如果面积超过90平米的,契税减半征收(1.5-2.5%)。

  毕竟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完全一样,我们制定操作文件时会充分考虑棚户区改造的特点。

财政部:中央对棚户区改造补助主要针对项目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主持人]请财政部司长回答网友的提问。财政部在棚户区有没有专项补偿?额度是多少?棚户区群众应该如何享受这项措施?

  [陈怡芳]经国务院批准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高度重视,在安排2010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建议数时,考虑了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因素。因此,将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地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数额将在全国人大审议2010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时具体确定。

  目前在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拆迁的居民来讲,安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的方式。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因此,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居民来说,将间接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

  发改委: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将进一步加快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发改委投资司副巡视员邹再华]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央决定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了支持。这项工作从2008年底启动,目前的总体进展比较顺利。这项工作主要由农业部、林业局来负责组织实施的,从规划、计划、年度任务的落实,以及项目的实施,他们都做了大量工作。

  关于进展,我先报几个数字。一是国有林区的规划任务是96万户,总投资545亿元,规划确定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127亿元,地方配套102亿元,企业自筹154亿元,职工个人出资161亿元。截至目前,安排中央投资23.5亿元,计划改造15.6万户。目前,项目已全部开工,竣工8.4万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有一个合理的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是有一个过程的,有一部分在今年将继续实施,这是林区的情况。

  垦区的情况是这样的,垦区规划改造任务为86万户,总投资344亿左右,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65亿元,地方政府和农场配套66亿元,职工个人自筹213亿元。截至目前,已经启动了25.8万户。其中80%以上项目开工,已竣工15万户,占计划的56%。我们相信,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将进一步加快。

住建部:棚户区改造要改善民生解决居住安全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到要进行住房改造。2007年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率先推进了各地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计划。2007年四季度提出了加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推进林区、垦区工矿棚户区改造,还有游牧民定居工程等等。

  2008年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131号文件明确提出今后3年的目标是要解决城市750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困难。解决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住房改造问题。去年以来,在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了调研。8月8日,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座谈会,明确了指导思想研究了有关措施。

  在这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个大的背景。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意义重大:

  首先是改善民生。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在全国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林区、垦区、煤矿和其他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还有1100多万户,其中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有860多万户,这些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非常差,居住环境恶劣,房屋结构比较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尤其是基础设施比较差。按照居民的说法是“下雨天外面大下、屋里小下,外面雨晴了屋里还在接着下”。

  我们调查了一些棚户区,由于周边的道路不断加高,很多棚户区居民住房的高度比道路要低很多,再加上没有排水设施,一到雨天家里全部是大量的积水。在东北有些地方每年雨季里大约有两个月时间基本上不能在家里居住。水漫过灶台,漫到炕上。关键是房屋建筑密度比较大,很容易发生“火烧连营”的情况。

  所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包括其他各类棚户区的改造,首先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要改善民生,解决居民的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居住环境。这是文件出台的最根本的目的。

  第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主要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节约利用土地,对建设集约型城市有重要的意义,对保证城市化和城市的承载能力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特别想强调的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扩大投资的同时,通过安置房的配售,还能扩大住房的消费,对相关产业都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所以,总的来说,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稳定经济,促进发展。


 【意见全文】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