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水年华凌溪免费: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企便函【2009】33号关于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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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企便函【2009】33号关于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0)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营业税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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