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的生命周期:笔迹鉴定中的系统检验理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4:14:22
笔迹鉴定中的系统检验理论 高忠祥 李廷廷

    一、系统检验的概念及原理 

    在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领域,文件作为一类检验对象,泛指一切以文字、图形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和物证。犯罪活动中遗留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统称为文件物证。对文件物证的笔迹鉴定应进行系统检验,即利用系统思维的方法把文件物证作为与产生它的具体案件相联系的多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采取各种检验手段发掘其所能提供的全部信息。其检验原理为: 

    1.系统是文件物证的存在方式。它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文件物证的可知性,无论什么文件物证,它所反映出的若干特征不可能在另一个文件物证上重复的、全部的出现;二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文件物证上的局限性,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总是会在文件物证上留下其行为的痕迹。 

    2.文件物证的系统结构。文件物证系统的结构,从纵向看是作案人采取他所占有的工具和材料,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制成文件,或者利用现有条件稍加改造后用于作案。从横向看,文件物证的物质材料、笔迹、印迹、言语、污损迹象等要素都是通过某种理化作用形成并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而且其形成过程又都是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进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规律的变化。 

    3.文件物证的系统功能。文件物证各要素具有一定功能,即单要素功能,但其作为系统来讲远远大于单要素功能之和。 

    4.笔迹鉴定是通过个人的字迹为载体来反映的。笔迹检验结论的依据,是笔迹特征的总体特殊性。特征整体是否统一,是笔迹特征比对和检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的。 

    二、系统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运用 

    1.全面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这是进行系统检验的前提。了解案情的内容包括:①检材的来源、形成条件、提取和保存方法;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文字修养、性格特点、爱好特长、嫌疑根据和嫌疑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态度;③样本的提取方法和形成条件,是否真实可靠,数量是否充足,是否具有可比性;④鉴定要求是否明确可行。 

    2.“吃透”检材,深入挖掘其存在的各种特征,这是做好系统检验的根本。特别是对检验设备较差的单位,可从笔迹特征和书写习惯及文件上的附加特征(如压痕、折痕、污染的斑痕等附加信息)上进行综合判断。在鉴定过程中要贯彻“全”、“深”、“特”这三个环节。所谓“全”即“全面”,把构成文件的诸要素尽量找出来。“深”即“深度”,把各要素与文件物证紧密联系起来,必然有一些事实关系的联结点,了解、认识到这些事实关系的联结点也就深刻认识了这个文件物证。“特”即“特征”,各要素都反映出文件物证的部分功能,既要看各要素之间的综合功能,又要看各要素的单一功能。 

    3.收集真实充分的样本,是做好系统检验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办案中,特别是在书写水平较低的人群中,笔迹特征相似的人员也较多,再加上笔迹鉴定的主观性,如果单纯将检材和一个人的样本相比对,有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这时就要扩大样本收集的范围,收集与案件当事人相关联的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样本,综合评断,以得出正确结论。 

    4.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系统检验。如判定检材笔迹形成时间,通过与当事人分时段笔迹样本比对仍不能得出结论的情况下,通过纸张信息进行判定,如果有分时段纸张样本,则可得出结论。纸张通常是文件的载体,通过对构成纸张的各要素即“一浆三料”(纸浆、胶料、填料、色料)的种类、比例及纸张的物理特征,如网痕、毯痕、纸病等进行检验,可以确定被检验文件纸张的生产日期和批次,进而确定被检验文件形成时间的上限。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