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性鼻炎中药怎么治:为2500元钱花万元做3次笔迹鉴定--新法制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12:01
为2500元钱花万元做3次笔迹鉴定 有律师认为,此案触及我国笔迹鉴定体制的监督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错鉴追究机制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大江网  2007-11-20 03:01

  核心提示

  装修师傅和业主对簿公堂,只为2500元工钱和几张真假难辨的收条、领条。

  这些收条和领条,先后经过省内外3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两人因2500元工钱引起的这场争议,历时将近8个月,前后花费了一万多元鉴定费。

  有律师认为,此案触及我国笔迹鉴定体制的监督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行为,有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加大对笔迹鉴定的监督和复核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错鉴追究机制。

送检的收条

  争议:2500元工钱给了还是没给

  2005年7月,黄某在信丰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经人介绍,黄某聘请了一位李姓师傅进行房屋装修。双方对工程单价、装修价格、质量等方面达成了口头协议。2006年,装修工程结束后,李某称,他只收到黄某2000元工钱,还有2500元工钱未付。

  黄某说,他共向李某支付加工工资4500元。为防止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黄某在支付工钱时,还特意要求李某现场出具了3张收条和一张领条,并让李某亲手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12月,李某将黄某诉至信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下的工钱。在法庭上,李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黄某则提供了有李某领取工钱时亲笔签名的4份书面证据。

  记者看到,黄某提供的2005年8月8日、2005年8月29日、2006年1月24日署名为“李××”的3张收条的复印件和2005年9月17日署名为“李××”的一张领条的复印件。

  鉴定:前两次笔迹鉴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

  对黄某提供的署名“李××”的3张收条及一张领条,在第一次庭审质证时,李某就提出异议,否认这4张字据为他所写。于是,李某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这4张字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2007年1月17日,法院采集了李某当场书写的6份送检样品材料进行比对,并于1月22日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表明,2005年8月8日、2005年8月29日、2006年1月24日3张署名为“李××”的收条、领条中“今领(收)人”栏内“李××”的签名,均不是李××所写。

  2007年2月5日,在第二次庭审质证时,黄某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人员无资格证,鉴定过程无比对说明,鉴定结论不符合《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鉴定必须由两个以上鉴定人亲笔签名”的规定,因而要求重新鉴定。同时,黄某提供了新的送检材料样品,包括李某签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复印件。

  于是,法院又现场采集了4份李某书写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送检样品材料,包括收条3张、签名字迹材料一页。经双方协商同意,法院选择了专门从事文书司法鉴定和痕迹司法鉴定的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4份检材上“李××”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的签名字迹,属同一人书写。

  法院:李某败诉,承担前后3次鉴定费用1万余元

  对于这一次的鉴定结果,李某不认可。他认为该鉴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并否认黄某提供的4张收(领)条中的签名是他写的,再一次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准许了李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在征得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并愿意承担该次鉴定结论对己不利后果的情形下,法院委托了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提供的3张收条及一张领条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鉴定,为了确保鉴定的准确性,法院在选取送检样品材料时,又从信丰县交警大队调取了2005年11月李××交通事故案卷宗和由李××签名的原件材料,同时增加了法院审判卷宗中的有关李××签名的询问笔录、审判笔录、送达回证、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供鉴定机构鉴定时选择参考。

  2007年9月10日,鉴定结果表明:四张检材需鉴定签名与李××签名笔迹样本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在字间配置关系,单字“李、×、×”诸多笔画的起收笔方向现形态、转折的角度、行笔的弧度、笔画偏旁之间的搭配比例等特征呈现符合,检材需鉴定的“李××”签名与“李××”签名笔迹样本之间符合点数量多、特征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进而得出鉴定结论:检材落款“今收人”处的“李××”签名与“李××”签名笔迹样本是同一人笔迹。

  法院认为,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程序合法,形式规范,鉴定结论依据充分,鉴定过程说明详尽,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承担3次鉴定费用1万余元。

  律师:此案触及我国笔迹鉴定体制的监督问题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爱生认为,各级司法鉴定中心虽然存在规模不一、鉴定工作人员水平高低等差异,但鉴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一些案子,当事人到多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无形之中增加了诉讼成本,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造成多头鉴定。

  陈爱生分析认为,本案触及我国笔迹鉴定体制的监督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行为,有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加大对笔迹鉴定的监督和复核力度。

  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熊五根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倡导当事人在送检材料上加盖指印,以弥补签名带来的不足之处。同时,进一步完善错鉴追究机制。

  □文/记者刘太金 □图/记者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