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房价2016年行情:本质性差异在笔迹鉴定结论推断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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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性差异在笔迹鉴定结论推断中的应用 作者:佚名    理论来源:搜集    点击数: 640    更新时间:2008-3-15

[摘要]笔迹鉴定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检材与样本之间如有一个本质差异存在,则其提供了排除两者同一的依据。但是,由于对本质差异存在不同理解,这一原则在实际检案中很难进行操作。文献资料表明:目前尚无对于本质差异的统一标准。当鉴定人发现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差异时,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是排除嫌疑人?亦或仅为无法认定嫌疑人?笔迹鉴定中十分关键的是对笔迹特征的合理解释,可能导致对差异价值的不同解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检材与样本之间有单一特征或字母不同:2、书写模式上存在如草书与印刷体的不同:3、检材书写笔画质量差于样本笔画质量:4、样本不充分:5、书写有伪装,导致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关键词]司法鉴定;笔迹检验;本质差异;否定同一

 

    一、引论

    许多有关笔迹鉴定方而的文献资料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如何认定检材与样本的同一上,但是如果认定同一和否定同一这两条基本原则没有被平等地理解和运用,就会导致鉴定结论的谬误。鉴定的两个基本步骤是:首先全而仔细地检验检材和样本,发现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然后遵循并应用笔迹鉴定原理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一步骤是鉴定的客观部分,要求精确的观察,而第_步骤是鉴定的卞观部分,依赖于对所观察现象的正确评断。显然,评断阶段需要正确的推理能力,是鉴定中比较难于把握的过程。如果鉴定人陷入了那些非专业人员常进入的误ix,即把卞要注意力集中于符合点上而忽视了差异点,那么就会出现许多谬误。研究表明,经验丰富的笔迹鉴定人远胜于高学历的非专业人员,正如卡姆所指出的那样:“……有趣的是,当比较检验不同文书上的笔迹以求找它们之间的关系时,

专业的笔迹鉴定人首先寻找的是有可能导致两者非同一人书写的特征上,而非专业人员却常常把注意力集中于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上。”

 

    经验丰富的笔迹鉴定人很少会忽视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但是对这些差异的特征价值的评断往往会出现分歧,即使对于笔迹鉴定专家们也是如此。否定同一的部分困难是,阐述一条基本原则与实际运用该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多数鉴定人都赞同这样一条笔迹检验的基本原则:即只要检材与样本间存在一个本质差异,就不能下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此阐述显得简单明了,但是在实践中,本质差异的评断及本质差异与否定同一结论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即使公认的鉴定权威人士看法也不统一。

    _、关于本质差异特征的论争

    当检材没有套描、模仿迹象,且表现出足够的特异性特征,同时,这些特征在样本中得到反映,且检材和样本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那么,就构成认定同一的依据。笔迹鉴定中的综合评断过程包括确定什么是足够的特异性符合特征及什么是本质性差异特征这些问题。如果检验中发现认定同一的依据未能全部得到满足,那么鉴定人将会而临着决定是否可以排除样本笔迹的书写人,或者是否结论只能表述为“无法认定两者同一”。麦克·亚历山大对此进行研究后认为,不同的教科书关于此问题的回答不一致。奥斯本在他有关笔迹检验的经典著作中断言;“如果检材和样本不被认定为同一,那么就必须认定它们出自不同的书写人。”在没有明确设定不能得出认定同一结论的限制条件前,当代的笔迹鉴定人很少有人同意奥斯本的观点。因为,即使没有充分的依据来认定检材和样本的同一,

并不意味着一定另外有人书写了检材。而且很多诸如蓄意伪装、书写人生理或心理变化、书写衬垫物或书写上具的不同,甚至样本不充分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无法认定同一。所幸,在他论著的其他章}J,奥斯本将上述各种情况具体化,以求为得出否定同一结论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哈里森关于本质差异标准的界说是:“如果检材和样本在对笔迹的基本结构有关键影响的特征上,表现出某个稳定的差异,并且差异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就不能断言它们出自同一书写人。”哈氏的立场可以进一步阐述为:有单个本质差异的存在就不能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但不是必然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稳定的差异”作为他提出的必要条件似乎也要求这种差异必须多次出现。如果对差异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准则就应该被vJ正,在这一点哈里森与其他论著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康维和哈里森的观点相似,他认为:“……,如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某个本质差异,就不能出具认定两者同一的结论。”就哈里森和康维的观点来说,他们并不强调本质差异一定导致一个否定同一的结论。但是康维的论述并没有表明是否这种差异必须出现一次以上才能被认为是本质的差异。

    希尔顿与哈里森和康维的观点不同。他认为,一个本质的差异是否定同一的充分依据,而不仅仅是“无法认定同一”这样的结论。他是观点是:“为了证明检材和样本源于不同的书写人,至少要求在它们之间有一个基本的重大差异一一没有得到相同表现的认定同一的本质性个体特征。”与其他的论著者一样,希尔顿观点的特点是,他没有用语言或例证清晰地界定“认定同一的本质性个体特征”的含义。他同时认为:通过某一本质差异排除书写人,样本必须全而,并且“完全表现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及技能。”

    在寻找标准的解释以确定本质差异的定义进而确立否定同一结论的依据时,学者们而临着语义上的困难。希尔顿举了一个例子,他继续了上述关于检材与样本“不同来源”的讨论,并把其归属于“不同一性”。显然,由此可见他了顷向于把“不同一性”作为“否定同一”的同义词。他进一步阐述道:“笔迹检验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即使有许多很好的相同点,有限数量的基本差异是决定性的,可以确立不同一性。”尽管希尔顿认为“不同一性”和“否定同一”相同,但这一术语也同样意味着检材和样本不能被认定同一,从而归类于“无结论”。实际上,在麦克·亚历山大等著述的关于《笔迹鉴定结论术语标准》中,“无同一性”(等同于不同一性)的表述被描述成了累赘的术语一一“可以意味着很有可能为同一人书写到完全排除同一人书写范围的任一结论。”麦克·亚历山大建议鉴定人使用的标准术语应该是“否定同一”,而不是“不同一性”。

    当鉴定人试图Ix_别基本差异、重大差异和本质差异的构成时,就会遇到否定同一的第_个语义上的问题。尽管引自希尔顿先前的例证中把一个基本的重大差异描述成一个本质差异,并非所有的鉴定人认为这三条术语是等同的。其它术语还包括稳定差异和实质性差异等,在有关文献中也被评述过。麦克·亚历山大在描述差异价值的评断时,曾试图Ix_分重大差异与本质差异:

      “……差异必须被恰当地评断为本质的……当我们而对事实本身时,所有本质差异都是重大的。然而,由于我们而临的是对事实的判断(诸如推理能力一一F·工·W),只有那些我们合理判断为本质的差异才能符合‘重大的标准’。一个本质的差异与一个自然的变化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在通过其他现象把它们定性之前,每一个只不过是一个未得到解释的差异”。

    换言之,一个本质的差异直到经过评断后才能成为重大的差异。只有这时,鉴定人才能通过判断来确定一个差异是本质的,并且才能够用于排除书写人。

    引用前而的笔迹检验权威的论述可以如此推论: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将导致不能认定两者的同一,进而有可能排除怀疑对象。尽管发现本质差异对于准确地分析笔迹是十分重要的,还没有哪一个著述者能够清晰地界定出,用来判断一个差异为本质性的并由此可以否定同一的因素。麦克·亚历山大先生试图填补这项空自,他罗列了否定同一必须满足的四种情况:

    1、差异必须重复出现,或者必须与其他差异相结合,且重复出现。

    2、特异的差异要比一般的差异价值高。

    3、必须判断书写的正常程度。

    4、必须判断并排除诸如伪装、书写多样性、多种书写方式、意外改变及笔迹的正常变化等民期或折短的因素导致的差异。

    贝克在他发表在《法庭科学》杂志上的一篇杰作中也涉及到关于确立否定同一的依据这一问题。他在该文中阐述了许多与麦克·亚历山大相同的观点,批评有些鉴定人在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依据一些符合点就做出认定同一结论的了顷向。如果这些差异并不是正常的变化而是本质的差异,鉴定人就不可能正确地排除嫌疑人。贝克就一个差异是否对于否定同一是重大的列举了如下条件:

      “一个差异重大与否取决于它是否(1)是在正常书写过程中出现的,(2)具有某种个体性的特征,(3)最好是重复出现的,(4)其他(另一个)判断差异是否重大的标准是:差异是在样本笔迹的正常变化范围之内还是之外。”

    关于本质差异导致否定同一的结论,麦克·亚历山大和贝克都强调,检材和样本必须是正常书写的;必须存在独特(或个体的)特征;而且必须排除那些自然的变化。麦克·亚历山大还列举了其他需要评断的事实(伪装,意外因素等等),贝克虽然未提及这些事实,但他肯定会赞同。二者主张的唯一不同点是:麦克·亚历山大要求差异必须重复出现,而贝克却在指出了差异最好是重复出现的同时,承认“·····一个只出现一次的差异有可能是十分本质的差异。”贝克与奥罗维·希尔顿的立场一致,但他却未能解释如何将仅出现一次的本质差异与意外改变区分开来。在评断差异的价值时,十分重要的是,鉴定人必须运用推理能力来判断一份笔迹是否是正常的,及差异是在样本笔迹的变化范围之内或之外。初学者必须在有经验的专家监督下,经受严格的训练就是为了提高笔迹鉴定所需要的

判断能力。

    贝克对于运用重大差异可以排除嫌疑人这一观点一直持坚定的立场,但是,并非所有的笔迹鉴定人都同意他的观点。贝克认为实践中许多鉴定人在遇到本质差异时不是做出明确的排除嫌疑人的结论,而是做出“不能认定嫌疑人”的结论,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三、本质差异在笔迹检验结论推断中的应用

    前述讨论是关于本质差异的评断及本质差异在否定同一中的应用的有关文献的回顾。既然鉴定人对于本质差异的构成持有不同的立场,那么也显然,立足于经验和判断的推理能力也一定是综合评断过程中的基本要素。

    笔迹鉴定中,当鉴定人在判断差异的重要性时会遇到许多情况。某些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鉴定人对否定同一的可能性范围持一致意见,但所有资深的文检专家儿乎一致认为,以本质差异为依据而得出否定同一结论的情形可归纳为如下独立的三类。

    1、差异存在必然能排除嫌疑人的情形:

      (1)检材的书写水平高于嫌疑人能够书写的水平。

      (2)其他嫌疑人已经被认定为检材书写人。

    上述情况下的排除结论是以一个笔迹检验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已被广泛认可。

    2、差异存在但嫌疑人决不能被排除的情形:

      (1)样本不充分,无法确定书写人的笔迹变化范围。

      (2)检材与样本书写模式不同(例如草体和印刷体)。

    后一种情况实际上是比较材料不充分的另外一个例子,值得一提的是,它显示了关于本质差异的一个二难困境。大多数人的印刷体字迹和他们的草体字迹完全不同。虽然我们可以从个人档案及其他正规渠道中收集到大量样本,但是这些样本也许除签名为草体外,其他均为印刷体字迹。如果检材为草体字迹而样本为印刷体字迹,两者之间就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是任何鉴定人都不会依据这些差异来排除书写人。得到广泛认可的是,人们通过练习形成了两种基本的书写模式(即印刷体和草体)。那么,鉴定人如何能够保证某些人不能经过长期练习而形成与印刷体和草体都不同的第三种书写模式昵?

    3、差异存在但需进行综合评断以确定是否能够排除嫌疑人的情形:

    (1)某一检材/样本特征未在对应的样本/检材中得到表现。根据差异性质的不同,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同。如一个字母结构的本质差异也许可以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但是缺失一个附加符号也许就不能。

    在一个案例中,两张伪造支票上的四个米歇尔·罗杰斯签名为检材签名,实验样本上嫌疑人书写的30个签名为样本签名。样本签名书写自然,与检材签名十分相似,不同的是所有的样本签名在末尾都有一个句点,而四个检材签名却没有。也许,从理论上讲这一差异可以归类于稳定的本质差异,在大量符合特征存在的情况下亦可用于排除嫌疑人。但是,由于符合特征的价值是如此之高,句点的差异特征价值被降低了。此案中,机械地固守一个本质差异的存在确立了否定同一这一原则,将会导致排除嫌疑人,是值得商榷的。有的鉴定人可能会辩解说,在检材数量较少(四个签名)的情况下,所发现的差异不能确定为本质的差异。然而,案例说明,在考虑到其他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建立在某一本质差异存在即可否定同一基础上的原则是可以更正的。此类案例就需要运用仔细的评断和合理的推断。

      (2)除一个字母不同外,其他方而都符合。

    与其他确定本质差异的情况相同,书写是否自然,样本是否充分并全而反映出书写的变化范围,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一些情况下,否定同一也许是可能的,但必须谨慎为之,因为一些人有时在书写一个词的过程中交替使用印刷体和草体,或者交替使用大写和小写字母。在这样的案例中,有限数量的检验材料会导致相同的字母在一份材料中的表现形式与在其他材料中的表现形式不同。

      (3)检材全部是一种书体模式(如草体),而样本则是两种书体模式(草体和印刷体)的混合。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一些人具有不同的书写模式,而且这些模式可能会混合出现或者单独出现。如一种字形上象印刷体,却又是由连笔笔画快速书写形成的半草体字迹。一个人可能在正常事务中只使用半草体模式,但也能够随心所欲地变换使用草体模式或印刷体模式。由于草体模式和印刷体模式都不是他常用的书写模式,这样的书写人就可能伪造出文件,而无法获得具有可比性的样本。在个案中,一名农村男教师被指控强奸了一名女学生,为了证实犯罪,该教师与受害学生的来往信件被收集以进行鉴定。最初得到的样本只有嫌疑人用印刷体和草体书写的实验样本,送检信件的半草体字迹与样本上的草体或印刷体字迹不吻合。最终,通过收集到该教师的自然样本,才认定他是送检书信的书写人。这位教师掌握一种正常的半草体书写模式,但是在他书写样本时,他运用了完全是印刷体和完全是草体的书体模式,与他通常的书写模式和送检信件的书写模式不相符。如果嫌疑人在与该学生通信时,只用了他的这两种变化的书写模式,就可能导致收集不到与其具有可比性的样本,并且进而显示出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如果依据这些明显的差异来排除该教师,结论将是错误的。对一个人笔迹的敏锐判断和准确论证对于确定书写模式差异的存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4)样本表现出流畅的线条质量,与检材生涩的线条质量形成对照。

    如前所述,没有人能写出超出自己书写水平的字迹,但他却可以故意降低自己的书写能力进行伪装。此外,笔迹线条质量的不同有时也可能是书写人在书写检材和样本时的生理状况不同所导致。最常见的例子是一个人中风后或醉酒后书写的变化,当然其他情况也有可能导致线条质量的差异。如某一案中,一个叫戴维斯的男子住院接受治疗,他随后有了药物副作用反应,并说他不记得是否签署了关于治疗中可能出现副作用的同意治疗单。同意治疗单上的签名书写生涩,与同时签署的其他签名形成鲜明反差。看到生涩的检材签名后,鉴定人也许会想到此签名是否是护士书写的,以掩盖忘记让戴维斯先生签名的事实。但是,运用逻辑推理对案情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该护士在同意治疗单上戴维斯先生的名字旁留有自己的签名,其书写水平和戴维斯先生的正常书写水平不相上

下,然却比治疗单上生涩的签名水平高得多。此案的一个合理推论是:戴维斯先生的确签署了同意治疗单,但却极可能是在药剂注射开始后,他已经对药物有了副作用反应。此时,护士才注意到他还没有签署同意治疗单,并可能马上让他在同意治疗单上签名。由于戴维斯先生儿乎是被麻醉了,所以签名的书写质量是很低的。

    此案例是检材和样本之间确实存在差异而认定的例子。尽管两者在线条质量上存在差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是可能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5)检材与很少的样本符合。

    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政府犯罪实验室中,与检材同时提供的只有实验样本,许多情况下,未能反映出书写人正常笔迹的变化范围。一旦发现了差异,鉴定人也许无法确定这些差异是否应归于伪装或属于其他情况。尽管他可能相信嫌疑人不是检材的书写人,但是,一个明确的否定结论将是不妥的。因此,许多鉴定人字斟句酌地这样表述:“无法认定同一”,而不是“检材不是嫌疑人所书写”这样的结论。在前而提及的简·贝克的论文中,贝克认为,如果存在着本质差异,那么在鉴定书中使用“无法认定同一”而不是明确排除嫌疑人是不妥当的。正如本文所阐述的那样,关于什么是本质的差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且不同的鉴定人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笔者不同意贝克关于一个明确否定同一的结论通常比一个“无法认定同一”的结论更好的立场。

      (6)故意伪装可能导致检材和样本表现出本质的差异。

    一些案例中,本质差异可被用来排除同一书写人,但在有些案例中,狡猾的伪装也会导致检材和样本表现出本质差异。笔者在关国笔迹鉴定专家协会1983年会上撰文介绍过一桩案例:一个名叫詹姆斯·多尔克的嫌疑人,因使用假支票而被捕。代理多尔先生的公设律师收到了一个案外人的来信,信中称:他才是真正的“詹姆斯·多尔克”,而已被错误地指控为“詹姆斯·多尔克”的男子真名叫“詹姆斯·卡里甘”。他说他因卡里甘先生入狱而感到自责,所以才写信来。他深刻地自

责说,一个无辜的人受到了不公正的指控,并许诺说,在警方释放了监狱里的那个冒名顶替者以后,他将随即返回瑞诺并立即向警方投案!当然,警方明智地拒绝释放关在监狱中的那个人。笔迹检验发现,两个可能为不同人的笔迹确实存在一些差异。如果本质差异的存在必然导致否定结论的话,那么,多尔克先生就确实是两个不同的人。然而比较检验指纹证明了两个多尔克先生有相同的乳突花纹。

    诚然,在许多案例中,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可以导致否定同一的结论。下而介绍一个由于本质差异的存在而排除书写人的典型案例。一个名叫多丽丝·梅·格蒂茜的老女士,由于肌肉神经症影响了她的书写控制能力,而且她的记忆力也很差。格蒂茜女士怀疑她的女管家伪造她的签名偷支了她的帐户,但她无法回忆起她自己是否肯定没有在支票上签名。支票上的印刷体签名与格蒂茜女士的签名十分相象。但是,经过仔细检验发现,一者之间存在大量的细微差异,如:签名的起始布局位置,字母“D”和字母“0”之间的距离,字母O合口的位置,字母“r”伸展的形态,字母“i”上点的位置,以及字母间的紧凑程度等,足以得出检材签名是不真正的,而是模仿形成的结论。此案中,尽管有许多相似的特征反映,但细节性的本质差异被用来区分两者的不同。

    应用本质差异作为依据来否定同一是笔迹鉴定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对本质差异的构成存在着不同的解释,鉴定人运用此原则解决实际案例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考察以往的文献可知,在笔迹检验中通常用来排除嫌疑人的本质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意味着对此原则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实际上,有助于对所有特征进行正确评断的经验,加上准确的判断和推理能力才是做出两份笔迹是由不同人所写的结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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