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幻阿册小心柒夜: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18:29

二、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总局2008年、2009年连续安排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由于08年各地普遍存在评估走过场现象,全国水泥生产企业评估查补增值税仅为3.2亿元,而辽宁省06年评估就查补增值税超过2个亿。为了摸清08年专项评估工作不够理想的原因是评估方法缺乏有效性,还是工作组织上存在问题,总局于今年3月到某省进行了实地调研,运用总局制定的评估方法对4户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初步的评估,结果是四家企业均存在严重隐匿销售收入问题,每户需补税1000万元;通过两地的实践证明,水泥生产企业偷逃增值税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评估方法是有效性,也反映出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等。鉴于上述情况,特别是水泥生产企业偷逃增值税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总局决定安排水泥生产企业再次评估。

(一)评估对象

各地辖管的目前未注销税务登记的全部水泥生产企业

(二)评估内容

对水泥生产企业2006200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具体评估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评估方法

按国税函[2008] 407号文附件列明的能耗法(电耗评估法、煤耗评估法)、投入产出法和实验(检验)室数据核对法及包装物耗用核对法等方法开展评估。

(四)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1、8月3日前,各地上报水泥生产企业名单、纳税人识别号等;

2、9月20日前,各地完成对水泥生产企业3个年度的纳税评估;

3、9月24日前,各地将工作总结、《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国税函[2008]407号附件3)、《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国税函[2008]407号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四)上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

五、工作要求:

1、请各地充分领会总局安排水泥生产企业再次评估的重要意义。在认真学习、理解总局国税函[2008]407号文件的基础上,组织有水泥行业评估经验的人员深入实际,请教业内人士,了解水泥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行业生产特点及经营规律,结合2008年以来本地及其他地区开展水泥生产企业评估的经验、成果,研究确定水泥生产行业的纳税评估有效方法及评估指标。为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打好基础。

2、先行与供电部门沟通,获取水泥生产企业评估期实际用电量、单价等。(省局已与省电力公司沟通,其虽已答应提供,但因其基本数据存储在基层及存在一些技术问题,难以保证在短期内提供,故在8月12前,省电力公司若不能提供具体电量,即省局不能统一下发,各地应自行提取)

3、各地需通过多种评估方法验证企业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额,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的能耗法和实验(检验)室数据核对法进行重点分析验证。

4、评估人员对每一户水泥生产企业需采集和填列《水泥生产企业信息采集表》,详实制作评估案卷以备抽查,且评估结果应经得起运用各种评估方法的验证和推敲。

5、企业对存在差异的解释,评估人员应根据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特别是企业的实际库存(仓库的大小、水泥的有效期限等)是否合理。

6、总局将有目的的自主选择部分企业上报评估案例,分析评估的实效及是否存在疑点不能排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