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洁:邓玉娇必须无罪释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14:00:25

消息来源:环球网

邓玉娇刺官案今日一审开庭 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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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巴东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面对不法官员的侵害,邓玉娇在阻止中致人死亡,但其行为超出了必要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2.检方认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

3.湖北省内权威的鉴定部门对邓玉娇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根据[url=http://china.huanqiu.com/]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5.《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通常“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一审;所以司法实践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案件原则上一审都公诉到中级法院。但此次邓玉娇案一审法院,则为基层法院。

6.根据此前的警方通报,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邓玉娇因拒绝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3人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要求,被邓贵大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此后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击邓贵大,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

评论:

1.“面对不法官员的侵害”——在最初的报道中,这个“侵害”很明显地是具有强奸意图的。

那么请问,邓玉娇作为一个弱女子,如果当时不拿手中恰好有的水果刀刺向凶手,结果必然是遭到强奸。

邓玉娇被迫在被强奸与刺向凶手之间做出选择,她选择了后者,有错误吗?

如果这是“防卫过当”,就是说她应当接受强奸!

2.“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3.“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5.“此次邓玉娇案一审法院,则为基层法院”,这都是告诉大家,法院在尽量为邓玉娇轻判争取条件。即4.所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此案的要害在于邓玉娇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没有理由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而倘若据实判断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就根本不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

邓玉娇勇于抗暴,她应当是被敬仰的对象,而不是被怜悯的对象!

6.“此前的警方通报”,竟然被简化为““推坐”!巴东警方以为公众是可以这样被随意愚弄的?!

此外,此案的主要当事人为邓玉娇与邓贵大双方,大家在关心邓玉娇的处理结果的同时,也同样关注对邓贵大行为性质的断定。

很明显,假如邓玉娇是防卫过当,邓贵大的性质就由暴徒变成了主要是受害人。这是公众无法接受的!

此前我有博文说过:邓玉娇案若不能够公正判决则邓贵大们便有了强奸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