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缸潜水泵如何使用: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11:30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4-29发文单位:劳动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89号)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探矿权分立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