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针编织平面动物视频:无罪推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26:04
前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被控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有关美国司法制度的名词——“无罪推定”。最近,这个案件由于控方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卡恩被撤销控诉的发展,我国有媒体在报道该案件时指出美国控方控告卡恩不符合美国”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也引起不少人对于所谓”无罪推定“的关注,其实我们的媒体误读了”无罪推定“的真正法律意义。
媒体对于”无罪推定“的解读是被告在法庭被定罪之前是无罪的,美国控方应该视卡恩无罪,而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拘押和控告卡恩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我在与朋友们谈起这个案件时,发现很多人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这是对于“无罪推定”的一种误解,因为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司法制度所持有的立场,而并非是一种控方在控告嫌犯时所执行的法律规范。
所谓”无罪推定“主要反映在两个基本立场上,一是指被告在”无罪“原则下,没有任何义务去举证自己是无罪的,因此所有举证义务全部均在控方;二是指被告在“无罪‘前题下,控方举证中如果存在任何疑点,其利益应该归被告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证据存在丝毫疑点,被告应该被判无罪。因此,我们在这两个基本立场上可以看到它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个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所谓”无罪“的观点,而是一种在法律上有利于被告的法律规范。
与”无罪推定“相对立的当然是”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则刚刚相反,即使在被告被判罪之前属于无罪的世界流行观点下,被告仍属于”戴罪“接受审判,被告需要为自己提出无罪的证据与控方的举证对峙,而一旦被告的无罪举证出现疑点,或者与控方举证对峙中出现不利点而无法摆脱其犯罪嫌疑时,其利益归控方所有,因此所谓”有罪推定“就是被告无法为自己摆脱犯罪嫌疑时既有可能被判有罪。显然,”有罪推定“是一种在法律上有利于控方的法律规范。
事实上,在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下,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无论是履行普通法还是大陆法司法体系的国家,在法律上都一致认为嫌犯在被法庭判罪之前是无罪的,这只是世界流行趋势下的一个法律观点,这种法律观点并不代表着司法制度上的”无罪推定“。而媒体在评论卡恩案件时,其实是把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流行观点错误地作为对于”无罪推定“的解读。
美国是履行普通法的国家,普通法更加注重法律文字的细致准确和咬文嚼字,主张控方举证中与相关法律条款文字的精确吻合,审判方没有丝毫对于法律文字的解读权和不可持有法律文字以外的观点,强调法律条款文字的落实与以往案例的宣判为唯一定罪原则。普通法强调在审批过程中的客观中正,而对于审判之前检控阶段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宽松,因此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国家都可以在表面证据形成时就可以拘押被告,先举罪后举证,而举证过程可能长达数年,而拘押也可能与举证时间相应而漫长,但拘押时间可以在判罪之后的刑期中进行扣除。举证时间过长和过于谨慎也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因为在严谨的审判制度下举证也变得不可丝毫马虎。
所谓大陆法是指以欧洲大陆司法体系为准则的法律系统,比如法国等欧洲国家,一些非英联邦国家和大部分亚洲国家等都是履行大陆法的国家。大陆法讲究在相关法律条文下各案个处置的准则,因此允许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罚也可持有不同的法律解读观点。不过,这种准则下容易出现相同类似案件但不同判罚的情况,也会引起更多对于不公平的质疑,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更公正,在检控阶段加强了规范,比如法国是严格要求举罪和举证必须在同时提出,因此控方是不会在还没有获得全面可靠的证据之前对于嫌犯提出控告的,也不会在仅有表面证据成立下获得法庭拘押嫌犯的批准。与美国式的先举罪后举证不同,举罪和举证同时提出也意味着嫌犯一旦被告上法庭其实与“戴罪”受审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法国虽然主张嫌犯被判罪之前是无罪的价值观点,但是其实并非完全的“无罪推定”。事实上,法国对于拘押嫌犯的申请与一般审判程序没有什么大分别,一旦被法庭批准拘押也意味着犯罪证据确凿,所以当正式审判之时,被告几乎也肯定会获刑,只是刑期多少而已。而美国就不同,举罪获得法庭接纳,但是举证则可能不被法庭接纳,因此拘押之后被判无罪的情况常有。这两种不同的司法体系,也使法国民众对于美国控方处理卡恩一案时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无罪推定”是履行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国家的一贯法律立场,而“有罪推定”虽然并非是当今世界上的主流法律立场,但是在履行大陆法的国家中,各个国家在司法制度方面多少会与所谓“有罪推定”的立场相同或者有比较接近的模式。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采用大陆法的司法体系,不过我国基于传统与历史的原缘,我国的大陆法体系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大陆发体系还是有本质上区别的,也许这也是我国制度的特色之一。大陆法体系在审判过程中,允许被告无罪举证与控方的有罪举证进行对峙,这一点包括法国在内一些欧洲国家与我国都是相同的,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可以算是“无罪推定”,这并不影响现代法律精神中追求被告被判罪之前属于无罪的观点。对于法律精神的观点与实质上司法制度的法律立场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务,因此两者不可浑然一体。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在刑法方面各有利弊,但在民法方面显然“无罪推定”的立场比”有罪推定“更加有利于公正,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资源的消耗,因为民法尤其是涉及商业纠纷的案子,双方举证对峙或无依据控告等行为都是法律资源上最大的消耗。因此,在国际上流行着一种在商业往来中更青睐于在普通法司法体系系统下国家进行有关商业操作的做法。
至于有媒体指责美国控方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也是有点可笑,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允许在表面证据下(并不具备证据确凿的前题下)拘押嫌犯的,这一点其实与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相近之处。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嫌犯进行证据收集和有罪推动是控方必然的义务,即使在嫌犯被法庭判有罪之前,法律上嫌犯是无罪的,但控方还是需要持有对嫌犯有罪的信念和推动才有助于其检控工作,这与所谓”无罪推定“的司法制度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着所谓相抵的不符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