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不化妆照片: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16:26

辽人社〔2010〕101号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各高校:

 现将《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确保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全面完成并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1、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97号)文件要求,各市要在上半年完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年底前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2、省直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3、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各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的首次聘用,原则上也要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按规定程序,实施竞争上岗,通过竞聘,进入相应岗位等级。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到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的人员,此次上岗只能进入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再考虑。实现平稳入轨后,进行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直事业单位空余岗位的使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核准。市以下事业单位空余岗位使用核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确定。

4、各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最后期限、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时间确定及挂岗人员的聘用等问题,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根据《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发[201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5、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二级岗位。若单位实际满足二级岗位条件人员少于二级岗位数时,多余的二级岗位如何使用,由各地和各单位自定;若占用此岗进行高岗低聘,只能聘用三级及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能设置出二级岗位,但有符合二级岗位条件人员,经核准可用三级及以下正高级岗位聘用符合二级岗位条件人员。二级岗位评选聘用人员,须符合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的条件。对于一些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较晚的专业,最低不能少于8年,即从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月份起,到每年二级岗位申报的月份止,要达到实际满8年。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审查评定,时间要滞后于各单位的具体聘用时间,因此,各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可将拟申报二级岗位聘用的人选,先聘用到三级以下正高级岗位,待经省里对二级岗位人选核准后,满足二级岗位条件人员,再聘用到二级岗位。首次设岗聘用到二级岗位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的起薪时间,与本单位首次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起薪时间相同。

6、省直事业单位设置的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调剂使用;各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可否调剂使用,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7、我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百人”层次的人员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的人员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8、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用代替评审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9、根据《关于在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通知》(辽人发[2006]6号)要求,做好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用代替评审工作,各高校应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前应将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聘用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10、在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用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加强聘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评审工作

(一)评审标准和方式方法

1、进一步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范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专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标准和条件,按照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

2、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模型”,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考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3、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用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其它系列或专业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精神,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可比照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本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资格条件。

4、在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评审中,继续实行以考试代替答辩的评价方式,通过量化赋分和考试得分加权,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在高级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评结合,全省进行统一考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后,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时考试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再由相应的评委会组织评审。

5、从2010年起,在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从2011年起,在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

(二)评审管理

1、加强各系列评委会管理。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高级评委会管理。各高级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省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要将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员吸收到评委会中来;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

2、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按照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的职称政策组织评审,在制定行业职称政策和下发评审文件前,须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同意。

3、规范评审范围。各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批准的评审范围和评审层级组织评审,不得超范围超层级评审在本部门或本地区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4、规范申报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认真推荐;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5、规范评审程序。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和公平。

6、保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各高级系列评委会要按照已经确定的2010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例会。

7、建立例会申报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组织评审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提出例会申请;报送参评人员一览表(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人员),报送评委库人员名单。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反馈意见,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批准成立评委会,确定例会时间,正式批复后方可例会;评审结束后三天内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供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网上进行双重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三、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要求,各级职称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10年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认真做好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合格证书。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加强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3、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等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1、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注册情况一览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2、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专业,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项工作,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证书管理

1、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地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的证书,要注意保存,不能丢失、销毁或挪做它用。

2、各市和省直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

1、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引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在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贡献的评价,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2、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精神,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标准,规范程序,深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3、进一步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为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职能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辽宁工作,要进一步落实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二是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对省内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也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是当年引进人员。

五、其它相关政策

1、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2、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需选择其中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参加考试;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同时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发放,一个模块发一个证书,各地不得随意扣发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单个模块的计算机证书。

3、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严格按照各系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

4、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5、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都应是在取得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在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前取得的不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6、对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因故不能按时回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7、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人设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间,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的时间为准,单位聘用后要及时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10、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正常化管理后,每周四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间;每周二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证书发放时间。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它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2010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2、2010年度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