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堕落的小娇妻:“中国下一站”研讨会纪要(二) - FT中文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2:49:13

澳门大学教授王建伟 再思韬光养晦战略

韬光养晦这个外交战略指导思想,是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六四”风波之后提出来的,当时中国面临着国内动乱、国际孤立的严峻局面。这是邓小平根据当时特殊的国内外环境提出的。

就当时的环境来讲,这个战略有巨大的历史功绩,使得中国避开了西方国家的锋芒,赢得了宝贵的战略机遇,可以聚精会神于国内的经济建设,而且使中国比较顺利地融入了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也得到了“冷战”结束之后的和平红利。总的来讲这个方针为中国过去20年里的迅猛崛起铺平了道路。

但现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在崛起已基本成为不争现实的今天,这一方针是否依然适用,已经引起国内外国际关系学术与政策界的热烈讨论。尤其是去年以来中国外交遇到了种种新挑战,使这样的讨论有了更大的紧迫性。

我认为在中国全面崛起的大背景下,韬光养晦已经不适应中国外交的当今现实和长远需要,中国外交需要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理论框架。有几点理由。

第一,韬光养晦从一开始提出来的时候,就是说给国内听的,并不是中国对外宣示的外交战略。在中国正式的外交文件中,从来没有公开用过这四个字。但这个话一旦传到西方世界,就造成了一定的误解。美国等国家的一些人认为,这个说法意味着中国有隐藏的野心,暂时隐忍不露,等到国力强大后就要称霸世界。所以对于国际话语权的掌控来说,这四个字并没有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如果说在中国羸弱的时候,提韬光养晦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当中国已经强大到一定程度,再这么讲,可信度就不怎么高了,因为中国的光芒已经遮不住了。

第二,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受其国力影响与制约。虽然这些年中国的外交提法多年不变,但中国国力增长的现实,已经逐渐反映在了中国的外交实践中。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分量不断提高,从去年初对美国对台军售的强硬反应,到对美国黄海军演的强烈反弹,再到中日钓鱼岛争议,都表明了中国外交趋向强势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把外交理念概括为韬光养晦,就显得不够真诚。正因为这个原因,胡锦涛去年已经将这一战略稍加调整,提出“坚持韬光养晦,积极有所作为”,加上“积极”二字,意义非同小可。

第三,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对自身国家利益的界定,必然会有一个扩大化的趋势。过去中国可以认为自己是个地区性国家,没有全球性利益,不用管世界上的很多事。但现在,中国的经贸利益、海洋利益、在非洲拉美的地缘政治利益、在外层空间的利益等,都在增长。中国的经济发展,要靠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自己的利益。例如去年中国将南海界定为国家利益,也在西方引起了一定的反弹。中国的新外交战略和理念需要像美国外交那样,把这些不断增长的利益讲清楚、道明白。戴秉国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说成是中国的对外战略,把中国的战略意图归纳为“和平发展”,有流于空泛之嫌,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会公然把战争作为自己的对外战略。

第四,中国的崛起使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中国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这也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责任论”的呼声越来越强,也是必然的。有时中国不想当头,但是形势比人强,在G20、朝鲜、伊朗等问题上,你不想当头也得当。中国要像过去那样保持低调,作壁上观,搭别国的便车,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与其那样,还不如因势利导,变被动为主动,在新形势下规划新外交战略,要做贡献,也要回报。

总之,韬光养晦的一些具体做法可以延续,但这个概念已经到了修正的时候。最近几年胡锦涛强调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也要体现在外交思想上。我一直关注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对外发言,比如温家宝去年在联大的讲话,谈到国内问题时,讲的是声情并茂,谈到外交时,基本还是过去的那一套话语,使其他国家认为中国在外交上没有新意。韬光养晦作为一种对外宣示的外交战略,已不合时宜。在外交理念上,中国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与外交实践一致的新指导思想。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曙光 从强国第一到富民优先

中国30年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强调强国战略,但强国和富民不是一回事。30年来国强了,民没有富,所以我把中国现状概括为“强政府、富中央、穷百姓”。

我为什么强调20世纪90年代中期呢?因为其实之前的15年,情况并没有这么严重。在前15年市场化过程中,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崛起,当时老百姓的收入增速快于GDP增速。大概1984-1985年时,GDP增速为6.8%,而老百姓的收入平均增长8%。在1993年著名的书《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中,有两句非常关键的话,一是中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弱的政府,中国的中央也是世界上最弱的中央。这是考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中央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后得出的结论。改变这一情况的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

1952年中国民众消费占GDP的比例是68%,和美国目前的水平差不多。1978年这个比例为45%,现在为36%。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强,占的资源也多,但是没有市场,这些资源都是死的。现在大家可以看到,政府强占的资源多,又有市场的存在,于是资源价格一个劲地朝上蹿,非常有价值,就出现了现在的结果。虽然说原来是高度集权,现在分权化了,但实质并没有变。我觉得现在这种分权专制体制,要解决这个问题恐怕是相当困难的。

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把民生问题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提出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这些话都非常好,但要落实,却相当费力,而且需要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但这些变化,我们现在还看不到。据说最近拟议的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八个方面内容,我觉得虽然问题都点到了,但解决不了。

例如,在国进民退、政府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大家都去争公务员,就业问题能解决吗? 真正要解决就业问题,恐怕还需要大家都来做,需要发展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还要发展教育。又比如说,二次分配方案和工资增长机制。除了劳动力供求关系能使工资上涨外,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工资谈判是一个,但不让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工会,怎么去进行谈判呢?去年广东本田公司罢工,就是因为有工人的工会组建起来,而官方工会在打压这些自发工会,这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我觉得要解决中国的这些问题,是“十二五”规划很根本的问题,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我们的发展环境。不解决这个问题,“十二五”的很多问题都很难解决。但有什么硬的办法能解决它,我现在看不到,所谓的八条方案拿出哪一条来看,都解决不了问题。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民营经济与司法保护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下来,经济领域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位,但30年来,也有很多问题已经堆积到法学界面前来。经济学家可以很自豪地说,他们30年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律师是比较现实的,律师觉得整个社会的法治控制功能出了很多问题。

2010年我对两个方面的感受比较明显,其中一个,按照流行的说法说,就是法治倒退,另一个就是意识形态的控制加强。法治倒退这个说法,不仅是我们学术界在提,最近召开的律协会议,也觉得中国的法治倒退不是一个纯粹理论上的“狼来了”空喊,而是实实在在的。另一方面,随着微博的普及和网络社会的到来,很多民间信息已经浮到水面上来,但意识形态的控制也更加明显了。这样的斗争始终存在,一直也没有断过。

会上有学者谈到了大调解的问题,这是我们一直考虑的。和谐司法,就会导致司法的无原则,该判的不判,该坚持原则的不坚持。另一个问题就是司法的失职:该受理的不受理,该走进法庭进行裁断的不裁断。还有一个说法是“能动司法”,“能动”到最后,就是本应在法庭上解决的问题,都到社会上用非法律的渠道解决。拆迁出现那么多问题没人关心,在“能动司法”的大旗下面,有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回到主题,以民营经济为落脚点,我的思考是,中国司法有很多苏联遗产需要清理,不清理这些苏联的思想遗产,司法改革没有办法进行。

最典型的是,根据我们原来的政治经济学确立的社会主义理论,我们的经济有三大特征: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在这个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下,我们又有了宪法、民法和一些财产保护制度。现在分别解读一下。公有制方面,现在根据浙江省的统计,民营经济现在在该省基本占了半壁江山,政府财政收入的75%是靠民营经济。所谓的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现在很多靠的是垄断性产业和垄断利润,实际上真正有活力的自由竞争是在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这一块。第二个特征是计划经济,而现在市场经济已经写进了宪法。第三个特征是按劳分配,我们现在是按资本分配,通过股市、期货和其他投资获利是得到公开支持的。原先的社会主义三大特征已经很难出现在大学课堂里或者高层的经济学论坛里。但这些来自苏联的思想遗产,仍然有一些体现在中国的宪法里。例如刑法中有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前者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后者则没有死刑。我们可以想,为什么唯独贪污国家财产就可以判死刑,刑法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别性立法,这就是和苏联遗产与社会主义理论直接相关的。

我们还有一些限制物资流通的陈旧观念,比如非法经营罪。最近全国判了很多的烟草非法经营,现在很多仅仅没有批发和零售权的商贩,都被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判刑,全国判了很多起。这就是一种非常清楚的计划控制。过去的中国盐铁专营,现在是烟草专营,这对市场资源浪费地很厉害。用刑法的手段来保障这种垄断和专营及其产生的暴利,与市场流通是格格不入的。

体现在其他一些法律中的对资本获利的歧视、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与原来的社会主义理论也直接相关。在刑法的历次修改中,有些这样的问题根本没有讨论过。基于原来的社会主义三特征所立的法律要不要清理,现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

同时整个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在恶化。在改革开放的早期,很多民营企业要戴“红帽子”,因为国家的贷款拿不到,税收不能减免,土地拿不到,所以戴了一些计划经济的“红帽子”,但这样的民营企业主被判贪污罪的也很多,不过这几年这种情况已经不多见了。但其他方面对民企的歧视依然存在,比如山西的煤矿,很多民企的投资无法收回。对民企的这种打压所隐含的逻辑是,收归国有是堂堂正正的,强制征收剥夺也是合法的,民营的就代表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就需要得到重点保护,这是很严重的歧视思想。

还有一些人把民企理解为黑社会的基础。民营企业作为企业,必然有它的组织性,要追求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保护网,例如得到公安机关、法院和税务机关的保护。没有国家堂堂正正地保护我,我只有用润滑油来为自己营造一个好的生存环境。民营企业找了保安,多了以后,就被视为黑社会组织。找了公安局,就被视为找到了黑社会的保护伞。作为一个企业,追逐利润,利润变大,就被视为非法敛财。如果有一个保安打死了人,企业老板就会被理解为总后台。按照这样的理论,将来把黑社会的特征套在民营企业头上非常方便。照这么看,50%的民营企业都可被归为黑社会。如果我们的经济要发展,这种法学上的思想不改变的话,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张曙光教授讲了富中央穷百姓的问题,中国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如果法院是弱势的,律师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律师都是在法庭上讲道理,如果法庭都是听公安、听政府的,我们律师再辩也是没有效果的。鉴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李学尧 法律职业的未来

从一个老问题说起。在20世纪末,经常有一个讨论:经济学家的时代之后,中国应该是谁的时代?是不是在经济学家治国之后,就是一个法学家治国时代的开始,法律人能不能成为未来的治理阶层?

中国的治国阶层,第一个阶段是魅力时代,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这个时代的统治阶层是革命者、军人与红色文人。他们有效地结束了内战,实现了国家统一。他们的缺点是,这种“卡里斯玛式”的治理导致中国的政治形态长时间非正常化。

20世纪80年代之后,进入了专家治国年代,一种是工程师,一种是经济学家,工程师从8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从90年代初开始。他们的优势就是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他们的缺点就是效能至上,忽视了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另一方面,这个群体也可能缺乏政治体制改革的勇气,因为这不是他们的专业擅长。结果在繁荣的背后,维稳的压力越来越大,政治稳定的风险不断加大,这一点大家也看得很清楚。

回到最初的命题:法学家会不会成为未来的治理阶层。现在很多人有这样的假设,不光中国,过去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也有人持这样的逻辑,比如19世纪60年代德国统一前夕的知识界就有这样的讨论,即未来能不能由法学家来治国。因为当时德国还是一个后进国家,落后于英国等国,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法律人身上。

中国的法律人能承担起这样一种理论假设吗?我这样说,也许有点冒天下之大不韪。

不过让我们回到正题。陈有西律师讲到,律师的命运与司法改革绑在一起,所以应该从司法改革中看法律职业的变迁。1998-2008年的司法改革,我认为主要目标就是两个,一是塑造出一种对抗性的诉讼结构,二是实现法律人的职业化。可能有人会得出司法独立或其他结论来,但我觉得从各种文件的文本来看,从技术的角度考虑,得出这两个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这场司法改革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假设上的。一个就是认为现代的司法理念具有普世性,西方理念可以为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希望通过司法改革,达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这场司法改革背后的理论推手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法学运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法学界主流对司法改革理论的认识,就是一种近代化的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这一范式有两个逻辑支点,一个是程序,一个是权利。

在这样的范式下,从1998年到2008年,中国出现了法律职业的制度化,体现在四方面,一个是法学教育上引进法律硕士制度,第二个是在准入控制上引入统一司法考试,第三个是在2000年之后,律师的私有化和商业化全面展开,第四个是司法人员的分类改革,这个改革还未完成。

2008年之后,则出现了维稳、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公开的宣称,通常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一次倒退,开始偏向保守主义。我的一个观点是,对于现在的司法政策的变化,一定要超越非此即彼的法治倒退论。我不是说学术研究不要进行概括,而是说我们有时要超越现实,表现出更好的政治智慧,把司法政策上发生的变化理解为对以往改革的自我升华和革新,或者说对以往的某种非本质缺陷的纠正。这就不能回避政治,这里所谓的政治,就是法律界一定要注意重视民意。

这里我要稍微批判一下。我提出的一个命题是,中国的法律职业规制在上一次的司法改革中是失败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准入控制体系的崩溃,法学教育质量的堕落和失控,第二个表现是标准化的科研体制,第三个是,每发生一次重大事件,主流法学家往往都保持沉默。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我称他们为既得利益者化的自由主义法学者。

法律职业失败的第二点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这表现在三方面,一个是法律职业者的腐败和能力不足,第二个是说话不算数,第三个在职业伦理的塑造方面,变成了一种非道德性,一定要说按法律来判,即使能预见在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布后五分钟,当事人就会从法院楼上跳下去,也要这么判。这样的职业伦理会被民众视为一种冷漠,在这个民意很容易被利用的时代,有人会借此把人们对腐败等种种问题的不满都推到法律职业者的头上,这就是一种政治智慧的不足。近代的自由主义法律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所以不要再留恋那个时代,接下来要进入一个超越式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