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电脑助手官方下载: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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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 伟,陈百明,陈曦炜 免费论文网原创投稿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

宋 伟1,2,陈百明1,陈曦炜1,2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 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49)

摘要: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往往偏大,其主要原因是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对象的指代不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3种:①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②推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重来的思路;③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的思路。但后两种思路目前仍没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而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已经具有了较好的研究基础。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是“木桶效应”理论和“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以这两个理论为基础可以建立潜力逐级订正的估算模型。利用估算模型对2020年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进行测算表明,经济可行性对于潜力转化的限制最大,社会接受性次之,自然适宜性对于潜力转化的限制最小。理论和实证的分析均表明潜力逐级订正法可以很好地修正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在县域及其以上层次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测算中应逐步推行该方法。
关键词: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819(2008)Supp.1-0001-05
宋 伟,陈百明,陈曦炜.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J].农业工程学报,2008, 24(Supp. 1):1-5.
Song Wei,Chen Baiming,Chen Xiwei.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potential calculation model for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J].Transactions for the CSAE, 2008, 24(Supp. 1):1-5.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0 ?? 引 言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我国耕地在1996~2004年期间年均减少94.88×104 hm2,但可供开垦的后备耕地资源却不足661×104 hm2 [1,2]。未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扩张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粮食安全问题都将给我国耕地资源带来沉重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提出了农村居民点整理,希望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逐步实施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等措施增加一部分有效耕地,以缓解耕地减少的压力。
科学、合理地估算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是国家提出农村居民点整理战略部署、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3]。而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的准确估算则依赖于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精确和完善。目前,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的常用方法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以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为主要潜力测算方法,我国广泛开展了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与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取得了有益的研究成果[4,5]。但随着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缺点在应用中逐渐暴露出来,影响了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测算结果的准确性,也造成了一些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编制者的困惑。所以,本文就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正思路进行一些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相对完善和成熟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测算模型,以期对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工作有所裨益。
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正思路
1.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存在的问题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Mi=M现状i-M人均标准i×Pi (1)
式中 Mi ——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M现状i——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现状面积;M人均标准i——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Pi——某时期i单元农村居民点的农村人口数。
由于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简便、易行,它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的编制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影响极为广泛[6]。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应用后,许多学者、专家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的编制和评审过程中都发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总是偏大难以实现。于是,许多学者开展了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研究工作,希望发现问题所在,但都没有成熟的研究结论。
直观地分析,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公式****包涵了现状农村居民点总面积、人均用地标准和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3个因子,潜力偏大只有以下4种可能:①农村居民点现状面积偏大;②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偏小;③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偏小;④以上三种情况的共同作用。显而易见,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为国土部门拥有一套口径一致且具有连续性的土地利用数据。如果统计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偏大,则规划基期和目标期的面积都会偏大,两者相抵不足以造成潜力测算结果偏大。至于规划期末预测农村人口,目前的预测方法有很多,不同的预测方法产生的预测结果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难以辨别。但我们可以通过计算过去某一时期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然后与现状比较的方法,观察是否是人口因素导致了潜力测算结果偏大(例如我们可以用1990年的农村居民点现状面积、2000年的农村人口和用地标准测算1990?2000年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通过计算后我们发现,即使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和农村人口完全是准确的,测算出的潜力结果依然偏大。那么,造成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偏大的原因只有一种,那就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偏小。
但是现有的很多农村居民点整理实践都表明,在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中人均150 m2的标准上限并不难以实现。恰恰相反,已经开展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案例表明,农村居民点的腾退率常常达到70%左右,整理后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常在60 ?100 m2之间[7]。既然人均150 m2的用地标准在整理实践中可以实现,为何按照人均150 m2测算的潜力却常常偏大?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指代对象之间的差别。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暗含潜力测算对象一般指县域(市域、省域或国家层面)内的所有农村居民点,而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标准对象一般仅指某些待整理的农村居民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即我们很少有可能在规划期内把某行政区内的全部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假如我们在规划期内只整理了行政区内1/100的农村居民点,并且整理后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现状都低于人均150 m2;在利用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潜力时,我们会将行政区内的所有农村居民点看作整体,然后将开展整理的1/100的农村居民点腾退出来的土地面积平均到行政区内所有的农村居民点上,其结果必然是规划期末行政区内农村居民点的平均腾退率极低,人均用地面积远远超过150 m2,潜力测算结果明显偏大,这便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1.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修正思路
1.2.1 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偏大的主要原因是,在规划期内我们无法对所有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致使其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对象产生了指代不一致的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在规划期内把所有的农村居民点都进行整理?这是因为其中有诸多自然、经济、社会的限制性因素。如果能在测算公式里反映出这些自然、经济、社会的限制性因素,潜力测算结果偏大的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灵感正来源于此。在宋伟等人的研究中[8],分别对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的自然、经济限制性因素进行了探讨,并建立了自然适宜性和经济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和修正方法,具有启示性。但宋伟等人的研究估算的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事实上农村居民点整理后还可转变为建设用地,也可以看作是节约了耕地。在这种情况下,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修正即可只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1.2.2 推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重来的思路
既然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潜力测算对象与标准的指代对象有差别,那么我们能否完全舍弃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而建立一个针对农村居民点整理个例的潜力测算方法?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完全舍弃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的最大问题是目前仍然没有成熟的方法可以替代。而且准确地预测规划期内将要开展整理的农村居民点个例数量显然是很困难的。即使我们能在镇域层次上较为准确地确定个例数量,在县域、市域及以上层面上也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是从镇域逐级进行汇总,直至国家层面,这样我们才能在宏观层面上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农村居民点整理个例数量,并针对个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潜力测算。但我们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一般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为主,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指标等都是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的,这显然与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潜力的方法背道而驰,两者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1.2.3 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的思路
抛弃以上两种思路,我们还可以对潜力测算公式中的用地标准进行修正,建立独立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标准体系。应该明确的是,潜力测算标准并不代表实际的工程标准,它只是针对全体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测算的标准。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的思路与潜力逐级订正的思路是一致的,即现有工程标准之所以实现不了是因为有许多的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性因素导致无法对全部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如果能在标准的选择体系中恰当的加入这些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性因素的选择限制,并给出不同限制下的合理测算标准,那么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但这种思路也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是这些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性因素如何选择?其次是潜力测算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建立潜力测算标准与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性因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还鲜有这方面的研究。
鉴于后两种思路目前仍然没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而作者在潜力逐级订正方法方面有一些研究基础,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及其应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 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及其应用
2.1 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
2.1.1 “木桶效应”理论
“木桶效应”(Wooden buckets effect)最早来源于经济学中的概念,指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木板(“高板效应”,即个体最优并不能达到总体最优),而是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木板(“矮板效应”,即个体薄弱影响和制约总体水平);并且,即便木桶中每块板的高度一样,但各板块之间有缝隙,结合不紧密,这个桶也会渗水、漏水(“疏板效应”,即个体之间配合不好,也影响和制约总体水平) [9,10]。自然、经济、社会因素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实现的限制作用,也可以用类似的概念来反映。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从理论向现实转化的过程会有诸多的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性因素,潜力能否转化为现实总是取决于自然、经济、社会因素的限制性及其相互作用。
2.1.2 “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
李比希(Liebig)定律认为,生物的生长发育需要各种基本物质,在“稳定状态”下,当某种基本物质的可被利用量接近所需临界量时,这种物质将成为一个限制因素。英国的布莱克曼(Blanck man)将其发展为“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用以说明基本生态因素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11]。后来该理论成为机制法测算农业生产潜力的理论基础。依据该原理,根据作物生长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其类别,作物生产力常被划分为光合、光温、光温水和光温水土4个层次的农业生产潜力。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来说,也可根据其实践中的限制性因素将潜力划分为理论、自然、自然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现实潜力)4个层次。经过不同层次的潜力订正和衰减,可以相对准确的计算出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现实潜力。
2.2 估算模型的建立及其解释
2.2.1 总体估算模型设计
根据“木桶效应”理论和“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建立了潜力逐级订正的估算模型,公式表达如下:
P(R)=P(T)?f(N) ?f(E) ?f(S) (2)
式中 P(R)——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自然经济社会潜力;P(T)——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理论潜力;f(N)——自然限制性订正系数(该模型估算的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如仅估算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土地的潜力,在公式中去掉f(N)便可);f(E)——经济限制性订正系数;f(S)——社会限制性订正系数。
2.2.2 总体估算模型的解释
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理论潜力指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完全没有自然、经济、社会限制时的潜力,可以利用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直接计算得出。事实上尽管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了许多优质耕地[12-14],但仍有许多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地下水埋深、土壤污染、盐渍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不适合复垦为耕地。因此,在理论潜力之下又有自然潜力的概念。所谓的自然潜力,指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最适宜时,只受自然条件限制决定的潜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自然潜力可以通过理论潜力与自然限制性订正系数的乘积求取。对于具体整理项目而言,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其自然适宜性上是否可以复耕完全取决于地块尺度的适宜性评价结果;对于某一行政区而言,自然限制性订正系数则可以用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平均宜耕地比例来粗略修正,具体方法见参考文献8。
此外,农村居民点整理还是一个典型的经济行为,需要在经济上可行,这又产生了自然经济潜力的概念。所谓的自然经济潜力,指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社会条件最适宜时,由自然和经济限制条件决定的潜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自然经济潜力可以通过自然潜力与经济限制性订正系数的乘积求取。如果直接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复耕,其经济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经济限制性订正系数的求取方法可借鉴参考文献8中的研究。如果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后转化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地,则需根据具体投入、产出情况重新建立经济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
除自然、经济因素的限制外,政府和民众对于整理的接受程度也影响着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实现,这又形成了自然经济社会潜力的概念。所谓的自然经济社会潜力指由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的自然、经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决定的潜力,比较接近现实潜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自然经济社会潜力可以通过自然经济潜力与社会限制性订正系数的乘积求取(考虑到目前仍没有这方面的论述,下文将简要介绍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社会接受性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本文的社会接受性评价指标体系也是以估算整理增加耕地潜力为前提的),一般希望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腾退出更多的土地用来建设,并将农村居民点看作是新增建设用地的重要来源[15],不情愿将其复垦为耕地。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实现耕地总量平衡及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约束着政府的这种整理意向,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选择现状人均耕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耕地整理潜力和区域耕地的增减变化4个指标衡量政府对于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接受程度。首先,当地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小,表明当地的人地矛盾越突出,政府想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可能性越大;其次,通过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和耕地整理都可以增加耕地面积,并且工作相对简单、单一,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相对较大。所以在生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耕未利用土地资源的开发与耕地整理优于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因此当地耕地后备资源越丰富,耕地整理潜力越大,政府选择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可能性越小。最后耕地减少的越快,政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耕地总量平衡与占补平衡的压力越大,考虑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能性越大。耕地的数量变化情况可使用耕地利用的动态度来刻画。
农民对于整理接受程度的最好评价方法是农户调查,但工作量较大,可以用其他一些指标进行替代。首先,我们选择农村人口中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口比例指标表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和进城的愿望[16],从而说明农民对整理的支持程度。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比例越大,表明农民越希望改善居住条件和进城,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接受度越大。其次,我们选择了人口素质作为表征农民对整理接受性评价的第二个指标,一般来说,农民的文化程度越高,对整理的支持度越高[7];第三,我们选择了整理区农民的年龄构成作为农民对于整理接受性评价的第三个指标,一般来说,整理区农民中的青壮年人大部分人已摆脱了原有的保守思想,能够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新知识、新思想,对整理的接受性较好;而年龄较大的人,在现有的环境中生活的时间较长,现在要改变他们现有的生活环境及地缘关系,还要改变宗族关系和邻里关系,对他们来说显然是难以接受的[17]。第四,我们选择了“三保”的完备程度作为社会可接受性评价的最后一个指标。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耕地除了生产功能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18]。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中国,耕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远远大于耕地的生产功能。当农民没有充足的财富积累,没有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和非农收入,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耕地上的收获物来供给基本生活资料,或者以耕地收入作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抵御社会风险的主要手段[19,20]。农村居民点如整理后转变为建设用地,农民将失去自己的耕地,这时便需要相关社会保险代替耕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认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越不完备,他们越支持农村居民点整理后转化为耕地。据此,可以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社会接受性评价指标体系。社会接受性评价指标数据的处理方法和社会限制性订正系数的求取方法同参考文献8中的经济可行性评价的数据处理方法和经济限制性订正系数求取方法。
2.3 估算模型的应用
根据总体估算模型和各因子的求取方法[8],计算了天津市2020年农村居民点整理在各个层次上的潜力(见图1)。结果表明,农村居民点整理从理论潜力到现实潜力的衰减是巨大的,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现实潜力只占理论潜力的11.69%左右。在各个层次潜力的衰减中,以经济层次的潜力衰减程度最大,潜力衰减了66.43%;其次是社会层次的潜力衰减,约为59.14%;最后是自然层次的衰减,约为14.24%。这个计算结果进一步证明了常规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结果偏大。


图1 2020年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Fig.1 Potential of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in Tianjin Municipality in 2020
3 结论与讨论
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常常偏大,原因是测算公式暗含的潜力测算对象与整理标准的对象指代不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潜力逐级订正、推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重来和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三种。
2)目前,推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重来和重新建立潜力测算标准两种思路仍没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而潜力逐级订正的研究思路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潜力逐级订正法的原理是“木桶效应”理论和“最小因子限制律”理论;依据这两个理论,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的限制性因素,可将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划分为理论、自然、自然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4个层次,并建立了相应的潜力估算模型。
3)运用潜力逐级订正模型计算了2020年天津市农村居民点在各个层次的整理潜力。结果表明,2020年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理论潜力、自然潜力、自然经济潜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潜力分别为3.23×104 hm2、2.77×104 hm2、0.93×104 hm2和0.38×104 hm2。天津市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的理论潜力到现实潜力的衰减是巨大的;在各个层次潜力的衰减中,以经济层次的潜力衰减程度最大,社会层次次之,自然层次最小,分别衰减了66.43%、59.14%和14.24%。
4)理论与实证的分析均表明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偏大。由于耕地保有量的确定和建设用地指标的分解等有时需要参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所以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测算的整理潜力可能会误导我国的土地利用政策。因此在县域及其以上层次上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的编制中,应提倡和逐步推广潜力逐级订正的测算模型。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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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potential calculation model for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Song Wei1,2, Chen Baiming1, Chen Xiwei1,2
(1.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CAS), Beijing 100101, China;
2. Graduat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Abstract: Due to the object confusion between potential calculation and consolidation standard, the results calculated by Method of Constructive Land Standard per capita (MCLS) are often overestimated. Three methods was issued to solve this problem i.e. modifying the potential step by step (MMP), using a new standard rather than MCLS, and establishing a new assessment system. To date no conclusion has been achieved for the latter two methods while some achievements for the MMP. The principles of MMP are theory of Wooden Bucket Effect and Liebig’s Law of the Minimum. Based on the two theories, potential calculation model of MMP was constructed. Using the model, potential of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in Tianjin Municipality in 2020 was calculated. Results show that the ranking of limiting factors in potential transformation from high to low are: economic feasibility, social acceptability and natural suitability. The analysis of theory and experience both show that MMP can modify MCLS properly. Therefore, MMP should be popularized in the potential calculation of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Key words: rural habitat; consolidation potential; calculation model; Method of Constructive Land Standard per cap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