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穆桂英佘老太君:重温百年旧案 反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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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百年旧案 反思程序正义

2011年04月19日21:45东方法眼法眼219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2011年4月19日,李庄案第二季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这个案件网上有评论说,不管如何判决,这个案件都将载入中国历史。我们不谈李庄案,只谈

  2011年4月19日,李庄案第二季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网上有评论说,不管如何判决,这个案件都将载入中国历史。我们不谈李庄案,只谈百年前的一起案件。

  姚荣泽,是清末江苏山阳县(今江苏淮安)县令。武昌起义后,这位善于投机的县令看到十八省纷纷响应的形势,假意投奔革命。1911年11月17日,因对同盟会会员指责姚有两面派的嫌疑不满,派兵将二人诱捕,乱枪打死,并剖腹挖心、倒吊城头示众。清朝崩溃后,姚荣泽被抓。沪军都督陈其美发电给孙大总统,要求将姚押送到沪受审,孙中山表示同意。

  陈其美是一位追随孙中山革命多年的老同盟会首领,听说奸贼落网,发誓道“不杀此贼,誓不为人”。马上在沪军都督府内成立了一个临时法庭,准备将这个狗官“就地正法”。没料到,他的做法,受到伍廷芳的强烈反对。

  伍廷芳,广东新会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创始人。他曾经自费到英国林肯法学院研习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学位,获大律师资格。后出任李鸿章幕僚,襄办洋务;接着又担任清政府驻美公使、清末修订法律大臣等职,1912年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他的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推动中华法系向近现代转型,强调以“法律”来治国,以“公平正义”树社会新风,以“自由平等”树国民人格。

(伍廷芳)

  传统上的中华法系与现代诉讼理念,在价值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中国传统审判以追求“无讼”为最高目标,要求地方官止争息讼,尽快解决纠纷,相对忽视当事人诉权,喜欢严刑逼供,追求实体真实,具有重刑、有罪推定、秘密审判等特点,被西方人称为野蛮落后。相比之下,以禁刑讯、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为特征的西方审判,提倡保障当事人讼权,体现出程序正义、审判公正的价值理念。

  伍廷芳等人在清末修律中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已经体现出追求程序正义的思想,由于清廷的迅速灭亡,这些草案未及颁行即遭夭折,没有真正实践的机会。而姚荣泽案,提供了一个实施“废旧立新”的大好机会,作为本案的两个关键人物,伍廷芳和陈其美正是新旧观念和制度的典型代表。

  伍廷芳致电陈其美,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司法部下辖的法院审理,陈暴跳如雷,双方函电往来,在报纸上展开了一场公开的、长达三个多月的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的大辩论。

  客观地说,这场辩论的双方,其实都是在追求正义。所不同的是,陈其美所追求的几千年来国人所认同的“杀人偿命”的纯朴的实体正义。而伍廷芳所追求的是直到一百年后民众仍然比较陌生的“程序正义”。这场争辩,涉及到法院职权与地方政府职权、要不要陪审团、什么是司法独立、什么是司法公开、洋律师是否可以出庭、公众是否可以旁听等问题。因此,这场审判,实质是现代司法文明的第一次示范。

  1912年3月23日,“民国第一大案”在上海开庭。在开庭前一周,已经公开登报通告裁判地点、日期,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7名“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的陪审员参审。3月31日,法庭判处姚荣泽死刑,三个星期内执行。

  然而,案件最后却急转直下。终审判决后,法庭“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姚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7名陪审员“共表同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但4月1日,3名陪审员变卦反对恩减,4名陪审员仍坚持原议,审判官陈贻范、丁榕也表示同意减刑,拟请由伍廷芳电告时任大总统的袁世凯,伍以已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不能再发印电为由拒绝,后由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达。由于“窃国大盗”袁世凯上台,袁将姚特赦,改为判处监禁10年,附加罚金而结案,实际上关押3个月就释放了。

  这场号称“民国第一案”的案件,虽然没有将实体正义得到伸张,却在中国迈出了程序正义的艰难的第一步。

  时至今日,程序正义已经成为每个法律人所必备的基本常识。在我们的立法中,也随处体现出这样的思想。然而,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被忽视的例子也是不一而足。在观念层面,受法治思想熏陶的程度不同,对此的认识就更是千差万别。

  (参考书目: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