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典商贸有限公司:程序正义并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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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并非目的 

文章 2011-06-14 22:05:26 阅读8055 评论98   字号: 订阅


  邢事诉讼法据报将要“大修”,离上次大修15年,这次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报道说,过去15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将大修刑诉法列入今年计划,法工委已正式启动调研。而有专家建议,上策是取“米兰达警告”,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中策是接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下策是废除“如实供述”要求,放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以此修改,则刑案诉讼在程序上的完善将达到新的水平,人们应当欢迎这一变化。从此,屈打成招可能减少,但有罪而未究可能增加。
  程序完善后面,法律理念的基点将有所改变。刑法是什么,功能何在,国家的法律定义,社会对法律的理解,都需有所不同。法律是有权阶级的意志、统治的工具、惩罚坏人的手段,还是权利和安全的保障?  “宁可错罚三千,不可错放一个”,这是无视程序正义的胡作非为。它的反面是什么?是“宁可错放一个,不可错罚三千”吗,你可能觉得合理;但如果是“宁可错放三千,不可错罚一个”呢,你是否还会觉得合理?而实际上,错罚与放过的数量关系往往并不像三千对一这样简单,人们总是面临一个个具体的案件。  我们可能看到,一个罪行可能在“推理的逻辑”上成立”,但在“法律的逻辑”上不能确定。审判不靠合理推断,而要建立证据的锁链。不能构成证据链,就无法锁定犯罪人。这样,审判有时将冲突于人们历久形成的对法律的传统认识,冲突于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冲突于某种难言理性的情绪,于是产生新的心理郁积乃至社会事件。  我们可能看到,修改后的程序没有得到实际的遵守,于是人们更加失去法律的信仰。我们也可能看到,修改后的程序得到实际的执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都因无精力、无能力、无时间去执着于惩罚犯罪,而是倾向于更多地开释嫌疑,毕竟错误的开释只是“办案不力”,而错误的拘押则后果更严重。或许,短时间乃至相当一段时间,社会安全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普通人的安全感降低。
  错罚与错放,都不是理想状态。然而,现实的法律过程,每每无法根绝错罚或者错放。若无程序正义,则错罚与错放就会大量发生。程序正义并不完美,但为达目的不计手段那就是罪恶。只是,法律不能满足于程序正义,而是要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人们希望良好的秩序,而不是暴力的秩序或者自由的混乱。暴力的秩序令人厌恶,自由的混乱也可能怀念“铁腕”。秩序并非只是法律问题。法律的公正能够让人值得信赖,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社会公正能够得到保证,这就是消除不平和犯罪的土壤。要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社会就应当继续前进,让人树立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的信心。如果法律现实让人失望,社会现实让人痛心切齿,那么社会就只能在暴力的秩序或者自由的混乱中旋转,程序正义可能成为特权的逃罪通道,社会则成为仇恨和暴力的温床。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程序正义将提供底线的平等、形式的平等,然而,每个人在司法过程中启动程序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在运用程序的个人能力、社会能力和经济能力是有差别的。一个穷小子得到的程序正义,与一个亿万富翁或权力人物得到的程序正义不 能等量齐观。不是每个人都请得起庞大的辩护团,程序正义下的匆匆定罪与全力脱罪将不时出现,这也是我们在程序正义之后必须继续解决的问题。  这个世界的法治从来未臻理想,法治理想本身却照耀着社会的方向。                        20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