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区房价: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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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   2010-06-22

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

作者:朱学勤    发表时间:2006-05-09   浏览次数:2367    关键词:程序公正   这两个概念比较绕口,但在一个现代公民社会,又至关重要。或许能通俗地说:如果有两个人为另一个人是否获奖发生争执,第一个人说那人作品质量高,程序不合也必须获奖,否则就不公道;第二个人说,那人作品就算天下第一,如果不合程序,也不能获奖,突破程序,会引起更大的不公。听完他们辩论,我们就大致可以判断:第一个人是要实质正义;第二个人是要程序公正。其实中国古人对这两者的关系,已经有感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前者所说是实质正义,后者所言就已经触及程序公正。看来古人也多少知道一点程序公正先于实质正义。在现代社会,这是公民的普通常识,或者叫法律意识。我们现在就来看长江《读书》奖引起的争议,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钱理群人品好,文章也好。但程序规定,评委不能将自己的作品参与评奖活动,钱先生恰好是评委之一,一旦获奖,争议即起。对此,主事者《读书》杂志这样说:

著作奖和文章奖的评审是由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的。根据章程,凡有作品入围者,均未担任相应奖项的学术委员(长江《读书》奖工作室声明第五条); 2000年4月21日至22日,著作奖学术委员会评审出专家著作奖。4月23日,文章奖学术委员会评审出文章奖(上述声明附工作日志第十一);钱理群和汪丁丁4月22日还在进行评审工作,由于他们两人的文章入选了文章奖,23日两人退出文章奖评审委员会,结果是钱理群的文章当选,汪丁丁落选(《南方周末》6月9日)。开头两句都有错。葛剑雄教授有文章分析后一句是事后曲解章程,我这里则分析第一句恐也属子虚乌有。可以看一下文章奖和著作奖评委组成:

文章奖评委11人,陈嘉映、陈燕谷、黄平、陆建德、罗志田、孙歌、王晓明、万俊人、信春鹰、许纪霖、杨念群;

著作奖评委15人,陈嘉映、陈燕谷、黄平、陆建德、罗志田、孙歌、王晓明、万俊人、信春鹰、许纪霖、杨念群、甘阳、王焱、钱理群、汪丁丁。

前者比后者少四人,甘阳在香港不克赴会,王焱因病没有参加,最后少的两个人,恰好就是23日才退出的钱理群和汪丁丁。名义上是两个学术委员会,但人员完全重合,用老百姓的话来说,这叫“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作室声明说“评审是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可能吗?除非他们分身有术,才能在“进行”时既“独立”又“分别”。看一下他们的工作日程,其实是一套班子两个议程:21日、22日评著作,这时叫“著作奖评委会”,23日评文章,这时叫“文章奖评委会”。《读书》解释说“钱理群和汪丁丁到23日退出”,以此之矛,攻彼“分别、独立”两说,两说皆破。如果不是一套班子两个议程,而是“”,钱、汪二先生何必“退”?说穿了,只是在同一套班子中,退出与己有关的一个“议程”而已,“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何来之有?主事者说他们的程序比诺贝尔评奖还要严格,那就应该组成两个成员完全不同的评委会;实在凑不齐,出现“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中国特色,人们也能谅解。但在中国特色下,为爱护评委,主事者或工作室应该在评审一开始就明言,因为只有“一套班子”, 无论是著作还是文章, 谁作品已经入围,谁就只能在两个选择中择其一:要么当评委,放弃参奖;要么放弃参奖,当评委。这才是“回避”,这才是比诺贝尔奖还严格,也体现君子爱人以德。

汪晖对批评的回应是,6月22日给发回三年前旧稿“鲁迅和他的论敌”序,把自己和批评者的关系比附为鲁迅和他的论敌,合适吗?7月1日写作“两点说明”,对得奖终于表示辞谢,这一点应该欢迎。使汪晖情绪激动的因素有很多,这里限于篇幅不能面面回应,与程序公正有关的是:他说自己完全没有参与这个奖项的诸多事宜,因此得奖与否,不涉程序公正。对此,《读书》杂志和工作室解释得更详尽:

第一次解释见《南方周末》6月9日,《读书》杂志接受记者采访称:

汪晖作为《读书》杂志社的成员,和其他所有杂志成员一样,是不具备推荐、评选资格的。但评选活动开始时,他已经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直到现在。《汪晖自选集》得奖后,(读书》杂志原有将之撤下的打算,但这是经过程序产生的结果,《读书》杂志没有这个权力,民主的结果只能尊重。

这段话有点奇怪。前一句承认汪晖不具备推荐、评选资格,此句足矣,应该就此打住,以后种种皆为不合法。“得奖后,(读书》杂志原有将之撤下的打算”,可见是知道首先要资格合法,然后才有程序合法,资格不合法者不得进入程序,即使程序被启动,运作结果也不应承认。但是,后一句却说还是不撤,理由是“经过了程序产生了结果”。这不是明知故犯,自相矛盾吗?说是“民主的结果只能尊重”,这样推卸责任的的说法倒有点象汪晖在声明中激烈抨击的样子:“将矛头指向全体评审委员”。这是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民主”? 文革结束已经三十二年,我们知识界最优秀的精英终于有机会来自己选一回,还不是选人,而是选书、选文章,怎么就会一下子掉入那个怪圈:明知资格不合法,却以程序运作造成既成事实,再以既成事实追认不合法为合法?这种说法究竟是爱护汪晖,还是陷汪晖于不义?

第二次解释见工作室声明:

汪晖在设奖的酝酿初期,就对之多有疑虑。但由于他是三联书店聘请的兼职主编,不便对三联书店的重大事物表示可否,所以一直对评奖一事保持距离。加上1999年10月出国,更明确了对本届评奖完全不参与的态度。

因此,汪晖不是本届评奖工作的召集人,也完全没有参加包括章程设计、书目推荐和评审在内的任何工作。

这一解释有进步,绕过了前述资格合法与程序合法的明显矛盾。但有一个关键绕不过:汪晖没有辞去〈读书〉执行主编,长江奖是冠《读书》名称,不是冠三联书店;汪晖也没有辞去该奖评选的最终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召集人职务,“最终权力机构”还是此次声明中说的,不是我加的。以善意度人,最好不计较人在国外是否还能以现代通讯手段影响国内评选,但基础事实却不能打马虎:那两个职务实在是太重要了,它们对评奖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不辞去职务的情况下,又要尊重程序公正,还有什么两全办法?有,那就是回避,彻底回避,汪晖不许自己的作品进入评奖程序。但这样的回避应做在事先方有效,语言要明确,不容歧义。象现在这样,评奖已经结束,当事人获奖,社会上议论纷纷,再以所谓当事人“完全没有参与”这样的倒述语来搪塞,是说不过去的。什么叫“完全不参与”?给予最善意的理解,可以承认是“回避”的同义语。但这样一来,就出现更为严峻的情况:

既然当事人已经回避,为什么主事者还要让他的作品参与评选,以至发生今天这样被动的情况?可见是主事者有错,可称之为“情况一”;

如果不能作“回避”理解,那就发生“情况二”:当事人“完全不参与”,是指具体操作不参与,不反对他的作品参评,于是评选程序启动,最终获奖。

如果是“情况二”,尽管汪晖今日有辞退姿态,工作室还在劝进,尘埃未定,我们先欢迎这一姿态,但道理还是要说清:这不是该领奖而不领的高风亮节,而是因为没有事先回避而造成程序违规的事后补救,本人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两点“说明”之余,是否还应考虑向主事者为其名誉受损而道歉?如果风度好,还可以向评委和工作室道歉?倘若是“情况一”,那就是主事者的错误,应该利用“唯一声明”的机会,向名誉受损的汪晖本人,真诚道歉。至于是汪晖向主事者道歉,还是反过来,主事者向汪晖道歉,则应视他们之间发生的真实情况而定。相信他们会妥善处理,旁人不应着急。

一场评奖风波迟早都要结束。使我们难过与反思的是,知识界启蒙民众二十年,为什么今天还会在自身暴露出对程序公正的如此无视与随意?这一次,问题不是出现在民工盲流,而是出现在知识群落,公民意识尚欠缺,遑论其它?用汪晖“两点说明”中话来说,确实到了“令人震撼”的程度。不在于谁对谁错,无论是谁错,其他人都没有理由幸灾乐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