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轩辕策洗练:脆弱的程序正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8 12:58:13

脆弱的程序正义!

斯伟江

  如果你快饿死了,家里没钱没吃又没其他合法选择,你能否偷你邻家的东西吃?可能大多数人会说能!如果你饿了,你能否去餐馆吃霸王餐呢?估计你会被扔出来,或者被警察带走!

  金泉少侠策划出谢三秀抱女跪行千米的事件,充分利用了公众的愤怒和爱心,成功募集了治疗孩子眼癌的钱。这个事件中所有捐款的公众是部分被骗的,孩子眼癌是真,而金泉少侠戏弄谢三秀是假的。这个事情说明,光有激发人的爱心的图片、故事已经无效,公众已经“审悲疲劳”。只能加一点麻辣的东西,如本次策划中浇上的愤怒之油,捐款才纷纷而来。下一次,不知道要加上什么料才行?

  金泉少侠说:“我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方法不对。” 这些话,在我们这个国家,上到庙堂,下到黎民,其实都认可这个理念。在家里,父母打孩子,也是说为了孩子好。在法律上,重实体,轻程序,抓到所谓的坏人就拳打脚踢。公众大多都会质疑,律师替坏人辩护,就是坏人,而不会顾及“坏人”也有人权,甚至,这个“坏人”在法院定罪之前,他是无罪的。即使定罪了,也可能是赵作海、佘祥林。刑讯逼供的存在,和我国法律对嫌疑人的保护程序不当,有很大关系,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为什么要由程序正义来取得实质正义,是因为实质正义往往是难以界定的,而程序正义步骤清楚,是通往实质正义之路。譬如乐清钱云会案,实质正义是各执一词,政府说定“普通交通事故”就是正义,网民说定“谋杀”才是。由于没有时光穿梭机,事后凭证据论定的,就是实质正义。那么,如何取证,有没有对证人刑讯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其实最终也会影响实质正义。警察中可能有人已经觉得自己手中掌握实质正义,因此对号称谋杀的证人进行刑讯,认为自己是在纠正对方的说谎行为。和金泉少侠认为自己初衷是好的,何其像也!

  无可否认,金泉少侠策划的事件,确实有其难处。如果谢三秀母女没有用这个策划,最终的结果,肯定是没钱治疗。据报道,“女儿身患绝症,她却求助无门。找过老家当地政府,找过红十字会,在网上到处发帖,甚至在微博上找过陈光标,却反倒被人质疑是骗子”。金泉少侠对谢说,“这个点子可能一百年也没有人想得出来,如果你不用,世界上还有大把求助的人等着用”。是的,在中国,有大把像谢三秀这样求助无门的,在丛林里自生自灭。

  衡量金泉少侠策划的案例,首先是法律。从法律上来说,网民捐钱给谢三秀是给她孩子治病,动机是基于慈善加义愤。从这个角度看,有欺诈成分在。其次,在道德上,也是公认的一种欺骗行为。动机没错,手段错误,似乎是为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

  但是,你肯定会说,那你文初快饿死了可以偷东西的例子呢?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法律也有,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即使偷了东西,甚至杀人了,也是合法的。孟子曾说:男女授受不亲是礼,但嫂子掉入井中,小叔子不伸手援救,则是豺狼。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行使一些突破正当程序的手段。这些底线在哪里?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都允许的情况下,而且两者往往是一致的时候。

  至于谢三秀母女的情况算不算紧急避险?去我国法院认定,肯定不算,因为,我们有官办慈善机构,有中国首善,有什么社会保障制度。但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个策划,谢家母女只能等死。这就是目前最大的难题。社会的表象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有的路,看似光明,实质是末路。但是,找活路,又只能违法。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以佛教来说,或许,金、谢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多谴责!真正的错,不在策划,而在足够富裕而无足够医疗保障的社会。

  如果没有制度性的社会保障,如果没有足够的真正的慈善机构,光靠民众一时被激发起的爱心,都是不长久的。“审悲疲劳”到一定程度,策划的路会越来越窄。另一方面,当下达尔文主义社会对弱势群体欠债良多,物极必反,恐怕也是社会到了需要公平对待弱者、穷人的时候了!


作者系律师发时代周报。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蓝图执i法 博客:745505.fyfz.cn 时间:2011-4-1 8:13:00 舆论暴力与司法失语
发表时间:2011-3-30 19:06:00 阅读次数:207 所属分类:边走边思
“在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中,我们分明且清楚地看到了民众、准确点说舆论对司法权的限制作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作为在整个案件的舆论发展过程中彻底的失语方,司法者扮演的不再是传统的“利维坦”角色,反而成为了绝对的弱势方:根据相关的持续新闻报道,我们看到的首先是案件被媒体“捅”出来之后,几乎所有舆论都一致认定佘祥林以及赵作海就是司法腐败、或至少也是司法无能的受害人;我们还看到,有关法院或更高级别的党政机关忙不迭地作出“翻案”决定和国家赔偿决定;我们当然也看到了很多“专家学者”一边附和这种舆论,一边“痛心疾首”地批评当下司法的落后或腐败;与此同时,我们却完全看不到法院的辩解,甚至都看不到法院有这种辩解的意图。”(摘自周赟《法制日报》2011年3月24日“思想不落”板块)

个人以为,之所以会出现舆论暴力和司法失语,根本上应该在于程序正义观念的淡薄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一方面,我们国家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民意及传媒往往由案件结果而先入为主地作出价值评判,而却有意无意忽略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和自身独立价值的程序,因此,要求他们理性地区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一味地以客观真实代替法律真实,确实有一定难度,也不太现实。

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历来都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在个案当中,就算法官真地作出了一个在法律专业层面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裁决,当判决结果与民意预期大相径庭时,它也很难获得相当的可接受性,上访也往往优于上诉,这种现象的出现,大有《狼来了》的韵味。再加上我们国家的现有权力架构中,行政权极易膨胀,司法权往往受到排挤,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的现象也习以为常,司法自身独立的空间非常有限,受到极大的挤压,因此,在面对民意及传媒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具理性地狂轰乱炸和口诛笔伐时,法院自身很难自信、勇敢、坚定地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从专业的角度给出合理正当的解释和抗辩。
由此可见,法治工程建设的难度可见一斑,它不仅仅在于司法自身的进步和发展,还有赖于权力架构的合理化,以及国民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等等其他因素,因为司法独立的保障和司法权威的提高,与其它因素也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当然,司法自身的努力具有决定性意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不要一味地等着外界的给予,更要靠自身的努力争取,因为别人给予的东西,迟早都可以再拿去,而自己争取的东西,才坚实、可靠。
因此,要解决舆论暴力和司法失语,短期内可以对舆论进行一定的引导和规制,比如可以限定舆论在一定的空间和范围内,对于专业性的裁决评判不准涉及,而法院应当对裁决的作出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对于舆论的质疑也应当给出专业、合理的解释和抗辩。但是,诸如此类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从长远来看,还是要依靠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正义观念的增强,以及司法独立的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提高,当然,这项工程极其浩大,难度也相当之高。这大概只有当类似于当年轰动全美、也颇让法制落后国家感慨,也许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绝大部分人从内心里都认定辛普森就是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犯”,但最终的“杀人罪不成立”的判决结果,却得到了几乎所有专业人士的认可和并为大部分美国民众所接受的“辛普森案”,在我们的国度也能具有充分的可接受性时,或许我们才能说从根本上解决了舆论暴力和司法失语的问题,才能自信地挺起胸膛自称为法治国或者法治已发展到相当程度而足以自称为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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