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与反舞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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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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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商业银行中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给当事方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运用企业舞弊理论,并结合我国2002到2006年间的典型案例,对我国商业银行中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一个系统化的反舞弊机制:(1)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2)监督和约束高层管理人员;(3)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4)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关键词:骗贷 企业舞弊反舞弊机制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8-037-04
一、问题的提出
G. Jack Bologna对企业舞弊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①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Sutherland 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诈骗、盗用资产,挪用公款等等。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等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舞弊的定义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以及美国《国家会计准则第82号通告》中的表述等。综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是指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在从事行政或者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中所面临的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有两层含义:第一种是内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银行内部的员工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不严的漏洞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如奖金和业绩挂钩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虑而疏于职守,从而导致外部人对银行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指内外勾结的舞弊,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勾结外部的主体共同来骗取银行的贷款。以上这些骗贷舞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具体的体现形式,比如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卷款逃跑、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富豪”骗贷等等。这些骗贷行为中的很多是银行内部人操作或参与的,并且十分隐蔽,给当事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参见表1)。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 企业舞弊理论分析框架
企业舞弊方面的理论包括三角形理论、GONE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理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的三角形理论②。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就像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热度、燃料、氧气一样,缺一不可。后来,斯蒂文博士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其舞弊学专著中,用三角形来形象比喻舞弊,生动地解释了舞弊现象的社会规律。因此,他的舞弊学理论被称之为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三角形理论的主要观点:
1、企业舞弊的第一要素———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包括意外财产损失、高额负债、应急需要、贪婪以及虚荣等;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2、企业舞弊的第二要素———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具有既可进行企业舞弊,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形成原因。(1)缺乏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发现企业职员舞弊的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反,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是企业舞弊的温床。(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欺骗者比被欺骗者拥有信息优势,被欺骗者往往无法察觉自己处于被欺骗的境地,或者发觉的成本太高、不经济。(3)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的缺陷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会计的缺陷使得企业舞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审计的缺陷则使得企业舞弊能够以合法的面目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4)缺乏惩罚措施。缺乏惩罚措施是指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舞弊者缺乏威慑力。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威胁的信号不可置信。这时,企业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人无法判断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报酬相符,如医生、会计师等,这就给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极好的舞弊机会。(6)无知或能力不足。监管人员或者被欺骗对象在某些方面无知、缺乏能力,也会给企业舞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3、企业舞弊的第三要素———借口。舞弊者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还需要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也就是说,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从而使得舞弊行为与其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而无论这一借口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没有人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某些东西如荣誉或正直等是可以牺牲的等等。
三、商业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案例研究
相关的案例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服务系统,日期锁定在2002年到2006年间刊登在我国主要报纸上的已公开披露的骗贷舞弊行为的典型性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代表了不同类型的骗贷舞弊行为,另外所搜集的案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性,即是否在多家报纸上登载。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存在舞弊的机会;第二是存在舞弊的动机;第三是事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最后从事这种舞弊行为对舞弊者来讲是很值得的。对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1、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压力要素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在上述案例中,导致商业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如黄谨案。导致内部人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它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的员工,尤其是基层的员工,只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压力下有可能会不顾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如陆家嘴支行巨额骗贷案。
2、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内银行的内部人骗贷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审计的不足、工作质量不易辨认以及无知或能力不足。我们下面逐一来分析:(1)缺乏内部控制。国内银行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从而引发大量风险的发生。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导致国内银行不断出现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国内的银行信贷从信贷员到信贷部门到基层机构负责人再到审贷委员会,一笔贷款的发放要经过层层审核,但除了信贷员须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外,其他层次的审核仅仅是程序审查,只要信贷员在材料上作假或不能识破假材料,贷款诈骗行为就会轻易发生,如仓单骗贷、房贷诈骗、存单骗贷案等案件。反观外资银行,他们对每种业务都会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并列示所有潜在风险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2)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模型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随之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负责人作为这条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环,在披露信息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的负责人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如果不能对银行的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信息监督的话,他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如2002年发生的中信实业银行票据诈骗大案以及表1中的银行负责人骗贷案。(3)审计的不足。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是与一般部室平行设置,往往是对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容易,对总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此外,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银行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一些舞弊的银行负责人得以逃脱。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银行的骗贷舞弊大案(如“华光案)是由审计署发现的。(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银行的信贷是一个很专业的活动,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另外一些银行的信贷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需要收回,这些都使得对银行员工信贷活动的质量很难在短时期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银行内部员工的骗贷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黄谨案。(5)无知和能力不足。审贷委员会并不具有完全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行政审核,而不是专家审查;另外,在国内的一些银行中,一笔贷款是不是发放,大多还是行长说了算。以上两方面使得审贷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3、常见的借口。对于骗贷舞弊行为,一些银行的管理当局和一般员工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也是没办法,迫不得已”、“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等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现行的反舞弊机制及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的骗贷行为,银行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和风险内控机制、收回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力等等。以上这些做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以上这些骗贷事实的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只是这些制度安排没有发挥他们应起的作用罢了。
在国外,美国著名的特雷德维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1987)提出了反舞弊的四层次机制理论,该理论建议任何组织实体可通过建立下列四道防线来防止企业舞弊:(1)高层的管理理念;(2)业务经营过程的内部控制;(3)内部审计;(4)外部独立审计。
总之,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国内银行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银行上层管理人员必须辨别和判断能够导致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包括上层管理人员)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Albrecht,Werns and Williams,1995),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其次,监督和约束好高层管理人员。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认为,当管理当局个人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管理当局不诚实、人格异常、曾有过舞弊史、说谎、逃避责任等也是舞弊的信号。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国内银行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负责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手握大权的主体的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民主化、专家化和科学化,避免行长或相关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第三,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内部控制薄弱等是舞弊的信号(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Bell and carcello,2000)。1992年特雷德维委员会下设的发起组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可区分为以下五个密切联系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控制环境是其他四个控制要素的基础,也是银行反骗贷舞弊的第一道防线;其他的四个控制要素则是银行第二、三道反骗贷舞弊行为的防线。对上述五个内控因素的执行力的强化要达到以下的目标:(1)使舞弊难以发生;(2)使舞弊在某些场合下不可能发生;(3)使已产生的舞弊易于发现,并使相关的舞弊责任易于确认。
第四,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COSO(1992)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以及Loeb becke and John(1992)、 McMullen,Dorothy,Raghunandan and Rama.(1996)的研究提出舞弊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比例低于非舞弊公司,因而审计委员会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
注:
① "The accountant‘s handbook of fraud and commercial crime", G. Jack Bologna. Robert J. Lindquist. Joseph T. Wells. 1993.
② Albecht W.S, Wernz G.W & Williams T.L.1995.Fraud: Bring the Light to the Dark Side of Business.New York Irwin Inc. 15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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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建新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