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盘虎踞成语接龙:基层选举为何频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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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选举为何频出问题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24日 16时50分 评论/浏览(7/149)  闻说北京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的村民为了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每户一票),竟纷纷闹离婚,如同听到天方夜谭(参见12月21日A23版个论《选举“乱象”源自干部“乱政”》)。毫无疑问,因为村民们对选举办法不满意,才有了闹离婚之举。

  后安岭村的麻烦出在村民代表的选举上,而更重要的选举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如果村民委员会选举能保证合法、公正,选举村民代表的纠纷也不至于闹得太大。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在选举村民代表时用选民个人投票的办法。如果采用这个办法,也可以避免闹离婚的事情发生。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这个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存在很大问题,特别是两委关系没有处理好。其实,我国很多地区已经总结出了处理两委关系的良好经验,中央也出台过关于处理此类问题的指导意见,如果这里的领导能更好地落实中央文件,事情也不至于如此麻烦。

  从全国范围看,村级民主选举产生麻烦甚至闹出事来,的确不是个别现象。这很值得我们思考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就是一个村庄的公共服务岗位么?它的权力、它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大,以至人们为这个岗位争得不亦乐乎,甚至有人不惜违法乱纪破坏选举?有的国家的小城市选举市长,就像一场愉快的游戏,甚至选出一个毛头小伙子来当市长。从我们这里选举村委会主任看,如果我们直选市长,大概更会闹得一团糟。难道是中国人真没有发展民主政治的素质?

  我不认为是这样。仔细观察便不难发现,凡是选举发生困难的村庄,一个主要因素不可忽视,就是村庄集体手里有很大的可支配财产,特别是城市郊区,如果土地将要变成建设用地,土地的含金量高了,权力的含金量也就高了,人们争权的热情也就高了。权力的含金量一旦提高,公共权力岗位的荣誉性和服务性就容易被涂抹上肮脏的东西,那些有心为公共服务效力的人也惮于权力过大,会远离选举竞争。总结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我们总能看到,越是把政治权力局限于公共服务的范围,越是让政治权力尽可能避免与可交易财产的支配纠缠不清,政治就越容易清明透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尽可能广大的私人财产权规模,是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这是一个规律。反观我们现状,所谓集体拥有对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力,这种权力又很难监督,这就给基层民主政治出了个大难题。

  当然,解决了财产权问题,并不能保证民主选举就万事大吉。政治学者经常讲,程序公正是目的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目的公正也不会存在,这是有道理的。我们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搞好乡村民主选举的基本保证。但在选举实践中有大量复杂问题也需要法律来规范,而目前的法律还不能满足需要,早有人提出应制定类似“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这样的法律文件。比如,在正式选举前,如何能保证产生一个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这个选举委员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主持选举?选举中的违法现象如何认定和处罚?对当选者如何启动罢免程序?

  后安岭村在选举中明显地分成了派别,但分派并不可怕,派别的竞争本来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特征。但是,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来避免过于激烈派别竞争,特别是家族性的派别竞争,不失为一件好事情。我国有些地方在这方面创造了好的经验。如果一个村明显地分为不同家族,家族之间由于历史原因,总在公共事务上面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妨按家族界限将它们分为不同的行政村,然后让他们分别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经过这样的安排,问题总能得到解决。

  这种情形说明,“自治”的概念比“选举”的概念更重要。一个社区的居民,在不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特别是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可以成立自己的自治单元;一个自治单元经居民投票,可以分为不同的自治单元。同样地,不同的自治单元也可以经过民主程序合并为一个自治单元。从长期趋势看,我国农村基层的自治单元(行政村)会大量合并,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少数自治单元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自治单元。我们的法律也要为这种变化开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