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甲防火门:乔飞: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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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飞: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1-10-15 09:50 作者:乔飞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26次

  ——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略为建设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西方法律体系为蓝本,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然而法治社会并未随之形成,究其原因,除中国缺乏公民社会基础、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等因素外,传统人格的等级特权思想、奴性性格、权力本位、群体本位等传统深层心理结构,与法治所要求的人格平等、人格自主、个体本位等精神存在着根本冲突,传统人格意识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深层次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仍以传统的人格心理承载现代的法律制度,出现了内外失衡、表里扭曲的怪现象。传统与现代的问题在中国表现为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法治传统来源于西方,而西方法治的精神核心来源于基督教,基督教伦理精神赋予了西方法治以灵魂。 1本文试从中国传统人格意识特征角度,探讨其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冲突及深层文化原因。


  一、等级特权与平等意识


  就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说,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宗法伦理传统的核心是血缘、辈份的等序观念,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君臣之间的等级关系上升到“三纲”的高度,被视为不可动摇之“天理”。历代法律都不遗余力地维护尊长的权威、利益。子对父之“不孝”,为“十恶”之罪,却没有父对子不尽责任之“不慈”罪;丈夫可以一妻多妾,妻子却可能因“七出”而被休;臣子对君主“不忠”,会被视为“谋反、谋叛”,君主拥有绝对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权,但对其责任、义务及失职的制裁措施从来不作法律上的规定。中国社会历来等级森严,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在法律上公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中规定的“议”、“请”、“赎”、“减”、“官当”等制度,公然将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合法化;这种特权制度的合法化,使得贵族、官僚集团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这种传统的渗透下,人们不仅不追求平等,反而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


  中国历史上似乎也出现过对“平等”的追求。孔子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有人认为“它在理论范围内把所有的人置于了平等地位” 4,遗憾的是,孔子的这种“平等”思想并没有促成中国社会对平等的实际追求。陈胜、吴广起义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但这些与现代法权意义上的“平等”内涵是不一样的。农民起义取得一定胜利成果后,提出“平等”口号的人摇身一变成了新的权贵,毫不犹豫地走向了他们当初革命起义的反面。他们推翻了旧皇帝、旧权贵,自己又成了新皇帝、新权贵。清末太平天国运动,有人认为它是受西方基督教影响而爆发的农民运动,提出“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等进步口号,表现出平等思想;但实际上,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封建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在其占领南京后所实行的政治制度与封建王朝没有任何区别;其信奉的“基督教”与正统的基督教有天壤之别,按《圣经》教义,太平天国的基督教甚至被视为“异端”。所以,现代法权意义上的平等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存在的。


  平等是法治精神的关键要件之一。法治之下的平等要求所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触犯法律平等地受法律制裁,反对任何人在法律之外享有特权。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是从事民事活动、商事活动、司法诉讼活动的前提。


  对平等的追求,贯穿于西方历史中。亚里斯多德主张平等,但又认为奴隶制是符合正义的;伯里克利期间,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其主张的平等主要指政治权利平等,即政治权利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但“公民”的范围十分有限,奴隶、外邦人无公民权,占人口一半的广大妇女也无公民权,雅典公民仅占总人口数量的1/20。古代罗马法第一次从法权意义上提出平等,但那仅限于罗马市民,奴隶不包括在内。公民权是罗马市民所有的特权,奴隶虽是居民中的绝大多数,但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只是权利的客体,是奴隶主的财产,可以由其自由买卖、奴役或惩罚。斯多葛主义者提出:一切人,包括奴隶和野蛮人,相互都是兄弟,神赋予世界上每个人相同的理性,人与人之间彼此平等,与现代意义的平等颇为接近。但斯多葛主义的主张仅在少数知识分子和上层贵族中流行,对下层民众并无多大影响,而且斯多葛主义提倡消极避世,推崇、欣赏自杀,主张公妻制,反对家庭与个人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行,所以公元2世纪前后,斯多葛主义便退出了历史舞台。真正在实质意义上给西方法治带来关键影响的平等观是基督教提出的。


  基督教认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有罪性的人,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样的,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5,即所有的人作为堕落、有罪的受造物都是平等的。对于救恩,上帝“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6,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功效,平等地给予世界上每一个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一个人在神眼里都珍贵无比,甚至他的头发都被神数算过。在“因信称义”基本教义问题上,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 7。每个有罪的个体之人信靠耶稣基督为救主,就一定获得属灵的永生。所以在救赎的问题上,也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都在基督耶稣里成为一体了” 8。也就是说,不论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或社会地位如何,在上帝的眼中大家都是平等的。


  《新约·腓利门书》记载:奴隶阿尼西姆从其主人腓利门处逃走,逃到罗马遇到使徒保罗,归信耶稣基督。按当时罗马法律,逃奴应被判处死刑。在此之前腓利门也是由保罗带领成为基督徒的,保罗特别为阿尼西姆向腓利门求情,希望将阿尼西姆当作一位主内亲爱的弟兄而不是奴隶看待,用爱心接纳阿尼西姆,就如同接纳保罗本人一样。 9可见,基督教对待罗马奴隶制的方法,是以基督徒相互尊敬、爱护的平等原则,使之在基督徒对上帝的信仰中自然消失。阿尼西姆后来回到了腓利门身边,他们不再是主奴关系,而是平等的弟兄关系。同时我们也看到,保罗在教会拥有使徒的权柄,又较年长,在对待一般信徒腓利门时,并没有武断地命令,而是“宁可凭着爱心求” 10,他与腓利门之间那亲爱的平等关系也得以证明。保罗、腓利门、阿尼西姆,一个是位高权重的领袖,一个是教会普通的一份子;一个是奴隶主,一个是本该被处死的逃奴,尽管地位悬殊,但在耶稣基督的信仰里都成为平等的弟兄了。


  基督教不仅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旧约》的《摩西律法》,领袖、国王、百姓都必须遵守,并且上帝总是特别告诫为王者“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11;一旦触犯,不论什么人,必须承受律法明文规定的制裁。《摩西律法》规定:“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2


  《旧约·列王记上》记载,亚哈王贪求拿伯的葡萄园,但拿伯敬畏耶和华(上帝),拒绝了国王的无理要求。于是亚哈王纵容王后耶洗别陷害拿伯,并在拿伯死后侵吞其田产。上帝差遣先知以利亚对亚哈王宣判:“狗在何处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处舔你的血!”论到耶洗别,上帝说:“狗在耶斯列的外郭,必吃耶洗别的肉。” 13可见亚哈虽贵为国王,耶洗别虽贵为王后,在上帝面前也绝没有特权去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他们滥用权力,铸成大罪,虽是国王与王后,触犯法律一样受到法律规定的制裁。人的生命在上帝眼中都是平等而宝贵的,不论是国王还是平民。


  在法律的适用上,上帝宣告:“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14即“穷人”与“有势力的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基督教的平等精神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基督教是民众的信仰,其主张不仅是一种哲学理论,而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公元4世纪基督教开始成为罗马占统治地位的精神支柱,其伦理精神逐步向罗马法渗透,给罗马法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精神指向,《狄奥多西法典》、《优士丁尼法典》在身份制度改革方案论证中,“上帝的评判”、“上帝的仁爱”都是皇帝们常用的论证依据。根据基督教教义,既然罗马境内的居民是基督徒,则他们就是上帝的子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罗马皇帝多次发布敕令,使奴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自由,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趋向平等化。 15中世纪基督教在西方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基督教日益成为广大民众信奉的精神力量,其伦理精神为法治的有效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当天主教会随着权势、利益的膨胀,日益偏离基督教的精神原则时,出现了“教阶制”,信徒、教士、主教之间的身份地位极不平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者又都是以原始基督教教义为武器向封建制度展开斗争。基督教文明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给世俗法律注入了灵魂,也为不人道的世俗法律制度指明了变革方向。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均将平等与自由列为人类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恩赐,因为人是由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精心设计和创造的。19世纪英国的奴隶制度的废除,是由“克拉朋联盟”——威伯福斯和另外七个聚集在他周围的基督徒议员完成的。八个基督徒议员以坚贞的信仰、不屈的精神、不同的专业但相同的天召战斗在一起,未发一枪一弹、没有枪林弹雨然而面临排山倒海的咒骂、威胁,经过近50年的和平立法程序,终于结束了欧洲大陆几千年的奴隶制度,并且触发了日后美国的奴隶解放运动。八个人一生从政,但最终都穷困潦倒,然而在他们倒下之时,奴隶制度也随之倒下,并且永不再起。19世纪30年代,声势浩大的美国废奴运动中,有三分之二的废奴主义者是基督教神职人员;基督徒哈利特·比彻?斯托的《汤姆叔叔的小屋》对摧毁美国奴隶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小说字里行间激情澎湃,遍满《圣经》章节;斯托夫人称:小说不是她写的,真正的作者是上帝,她只是笔录下上帝的口授。毫无疑问,没有基督教信仰的支撑,人的尊严、人人平等的思想在西方不可能得到有效确立。所以基督教文明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基督教的平等意识,成为西方法治的内在生命线。


  在中国,数千年的等级特权观念,已在国人心灵深处留下了极为深刻的烙印,形成了一种人格精神而长期存在,它并没有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消逝。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可谓不健全,封建等级制度也在法律条文中被全面废除。但当代社会现实中“官贵民贱”、“刑不上大夫”、“党员特殊”、“干部特殊”、“国家机关特殊”、“只能享受权利、不能履行义务” 等特权思想仍很流行。在众多“国”字号的单位,许多人最关心的是如何取得权力以及权力如何进一步扩大,而权力和利益又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密切关联。一人高就,亲朋好友或明或暗地受到“恩荫”,享有法律上没有但实际存在的就业优先权、晋升优先权、工作调动方便权、业务承揽优先权、工程承包优先权等特权,“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新的贵族群体出如雨后春笋。一些人掌握权力后,思想深处认为自己是“人上人”,将自己的自尊膨胀到极限,下属在他面前只能百依百顺,容不得任何不同意见;同时自己也喜欢高高在上,愿意别人如同“众星”将自己如“北辰”拱卫起来。甚至将职权公开当作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子女亲友违法犯罪,总是千方百计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行政或司法部门的正常活动,在社会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也践踏了法治,导致社会上“重权”、“轻法”思想日益严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在现实中陷于“纸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两张皮的尴尬境地。


  基督教认为,人天然的本性是自我中心、高抬自己,一旦拥有权力或势力,很难从心里认同自己与他人平等;而接受上帝救赎信仰的人必然“重生”,得到上帝自己的“圣灵”,从而拥有一个全新的内在生命。


  “重生”之人在“圣灵”的引导下,逐步接受上帝律令(主要是《圣经》)的规范,并在信仰生活中将之内化为生命的导航,使得新生命逐步成长壮大,人人平等信念也随之逐步被固化为信仰者的深层意识和无意识。尽管自己或他人的地位、才能、财富与众不同,但人人平等是上帝的法则,人的外在优越条件决不能形成与上帝诫命相对立的规则。西方法治的平等精神,是以基督教信仰为背景才得以真正产生。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之所以能在中国见到这么多封建特权现象,除了传统的巨大惯性之外,内心缺乏约束、缺乏真正的信仰支撑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主奴根性与人格自主


  “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 16同样,一个国家只有当人民的意识主要是法治意识时,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是在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儒家伦理在漫长的历史中,模塑了我国国民的奴性性格;其对个性的压抑和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否定主要通过人身关系的依附而实现。儒家强调尊卑有序、贵贱有等,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名分去行事,“三纲五常”被视为万古不变之“天理”和立国之本,个人独立的人格和尊严被无情地否定。在家庭,孩子“只是他父母福气的材料,并非将来‘人’的萌芽”  17,父母拥有对子女的教育惩戒权、财产管理权、婚姻决定权,即使在子女成家立业以后仍要“通财合食”,不得擅自“别籍异财”。传统的亲子教育不是尊重子女的 “主体自我”,而是“他制他律”式的。贾宝玉、林黛玉尽管爱情深厚,但因与家族利益、尊长意志相违,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官民之间,官员视百姓为“子民”,百姓视官员为“父母官”。上下级之间,“官大一级压死人”。所有人与人的关系均被纳入到一定的“差序格局”之中,一方依附另一方,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支配、领有和被支配、被领有的关系;“依附”意识内化为人的性格,从而使人格变态、扭曲,众多变态人格的集合,形成中国人的“主奴根性”。人是上一级的奴才,又是下一级的主子;一面是主子相——气指颐使,另一面是奴才相——卑躬屈膝,真正“人”的个性撕裂于主奴角色的变换之间。 18


  鲁迅曾形象而深刻地刻画中国人这种分裂的人格:“他们是羊,同时也是凶兽,但遇见比他更凶的凶兽时便现羊样,遇见比他更弱的羊时便现凶兽样” 19; “专制的反面就是奴才,有权时无所不为,失势时却奴性十足,……做主子时以一切别人为奴才,则有了主子一定以奴才自命。” 20鲁讯发现中国古老文明原来是一桌“吃人”的宴席,中国传统文化是“吃人”的文化。吃人的方法虽有种种,但最终目的相同:消灭“人”,让人变成奴隶或主子。传统伦理通过束缚人的个性、阉割人的人格,即“吃人”,使人的灵魂扭曲、人的性格变态,最终造就出大批的丧失人格、难以救药的奴才群。人与人之间不仅有自上而下的压迫,而且被压迫的人也去压迫别人,被别人吃的人也去吃别人;自己是更强者的奴隶,又是更弱者的主子。众生满足于或奴或主、或主或奴的境地而不能自拔,就是不想争取做一个“人”。主子和奴才没有绝对的界限,有时候表现其奴性,有时候表现其主性,偏偏就没有表现其“人”性的时候。 21


  儒家精神使人性受到严重扭曲,压抑个性、束缚主体,禁锢了人们自由、平等的思想,使得人的思想难以自由,人的行为难以自主,人的地位难以平等。人与人、人与社会和国家的联系,在长幼尊卑、等级分明的伦理道德支配下,产生了家长主义、王权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官本位”意识心理自然产生,人们没有个性与自主意识,奴性性格、“臣民意识”强烈,从而导致了专制的人治主义。


  自主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又一结构要素。法治在本质上是对人的解放。人的独立性、自主性,人的想象力、创造力、支配力,人的选择权、决策权等都是法治要保障的自由和权利的内容。尤其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人作为有自主意识和平等身份的主体,人要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决定采取行为的种类和过程,自己评价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只有主体意识觉醒才能使人成为具备责任能力、承担义务的主体。


  与中国传统人格精神相反,基督教重视人的人格自主、尊重个人主体的地位。在神和人的关系上,一个基督徒是为自己而非他人去信仰,是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上帝和人的关系在灵性上是父子关系,“我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 22作为父亲,上帝深深爱着他的每一个孩子,每个人在他眼里都是独立且尊贵的。所以耶稣宣告:“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23任何一个人,只有相信耶稣基督赎罪的功效,才能进天国;每个人必须单独对上帝负责,永恒的生命不能因为属于世上某一团体而获得,只能取决于个人自我主体对救恩的接受;在日常的信仰生活中,除了集体的团契生活外,每个基督徒每天都要独自面对他们的主,读经、祈祷、静思默想等,都在个人和上帝之间进行,若有难处,个人自己可以随时随地来到上帝面前寻求帮助,“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你们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就寻见;叩门,就给你们开门。因为凡祈求的,就得着;寻找的,就寻见;叩门的,就给他开门。你们中间谁有儿子求饼,反给他石头呢?求鱼,反给他蛇呢?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吗?” 24这些应许,是给每位作为个体的基督徒的,上帝渴望每个人都能来到他面前为各种各样的事祷告、祈求。同样,上帝对人的审判也是“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25,保罗说:“我们立了志向,要得主的喜悦。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26也就是说,个体的人绝对地要对自己的全部言语行为、心思意念承担责任;今生的状况、永恒的结局绝对地取决于个人自身的信仰实际。耶稣基督的门徒彼得,在耶稣被捕时三次不认主,否认与耶稣的师徒关系,但他很快悔改,被主饶恕,最后受到耶稣信任并委以重托,成为门徒的领袖、犹太教会的长老;而另一个门徒犹大,为了三十块钱的利益将耶稣出卖给公会,但他拒绝悔改,最后自缢身亡,且在永恒里也永远成为“灭亡之子”。两个门徒截然相反的结局,来自于二人各自对基督信仰的不同回应。在基督教信仰里,每个人独自承担自己行为选择的后果,人格的自主,是信仰得以建立与维持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