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莱美胶原肽面膜:“十二五”开局之年:税收政策成关注热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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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云昌
在2011年刚刚过去的第一个季度,税收无疑是众多财经新闻中的高频词,密集出台的税收政策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这些政策涉及百姓买房买车、打工挣钱、旅游购物、做生意开公司各个方面,老百姓的生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和税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手房转让营业税再度收紧
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与2010年的政策相比,可以发现,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无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全额征收营业税,而此前只对非普通住房全额征税;实行差额征税的,现在只适用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而此前还包括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不变的只是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专家表示,今年二手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是在去年政策上的再度收紧,目的就是要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因为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中,营业税占比超过5%,转让5年以内的普通住房营业税全额征收政策会直接减少炒房者的利润。
房产税“靴子”首落上海重庆
1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后,重庆、上海两大直辖市同时宣布试点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房地产税进入实质运转阶段。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新购二套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被纳入征税范围,计算标准为减去人均60平方米后,按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分为0.4%和0.6%两档。重庆市则规定,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价格达到一定标准的高档住房需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分为0.5%、1%、1.2%三档。
比较两地房产税政策可以看出,上海的房产税主要针对新购房,重庆则主要针对高价房。在普通百姓看来,两市的房产税新政,透露出中央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决心。鉴于房产税是对所购房产按价值量年年征收,因此无论是自住型购房者,还是投资型购房者,其影响都不容忽视。
对房产税沪渝试点,财税专家更愿意从税制改革的角度来观察。有专家认为,开征房产税意味着我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房产税有望成为我国调节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作为地方税的一个重要税种,房产税今后将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地方政府提供更高的公共服务水平打下坚实的财力基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还在于,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新政在保护普通老百姓利益方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征收的房产税都被要求用于保障房建设。有专家指出,以前的一些调控,比如营业税政策等等,增加了百姓购房门槛,但收益却没有明显体现出其用途,而房产税这次是明明白白地要回馈给老百姓。
十万条建议捧出车船税法
与其他税收法律的修订或调整过程不一样,车船税法可以说是立法部门在广泛吸纳了民意后成功“下线”的。
早在《车船税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者就曾征求过“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唯独没有征求过包括车主在内的公众的想法。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审《车船税法(草案)》后给了公众一个惊喜——公布草案全部内容,用1个月的时间向公众征求意见。
在2010年10月29日至11月30日,《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公开征集到10万条意见和建议。在10万条意见中,有相当数量的意见要求“降低税额”。3个月之后,2011年2月25日,吸纳了各方意见的车船税法在经历两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此番通过的二审稿最大“亮点”是——比例高达87%的2.0升及以下排气量车辆的税率下调。
根据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按照排气量划分7个档次进行征税。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为60元~360元,1.0升~1.6升的为300元~540元,1.6升~2.0升的为360元~660元。2.0~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660元~1200元,2.8升~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2400元,3.0升~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5400元。游艇车船税以艇身长度作为计税依据,年基准税额为每米600元~2000元。
民意深度介入个税法修订
时隔3年,个税“起征点”调整再次引起亿万民众的高度关注。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我们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专题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今年我国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提高“起征点”和税率幅度的调整。
一石激起千层浪,与深度参与《车船税法》的立法过程一样,公众又一次深度参与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中来。
新华网、新浪网、凤凰网等知名门户网站开设个税专题栏目、专项调查,向网友调查与个税改革相关的意见,邀请财税专家与网友进行在线探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平面媒体多次刊文探讨个税制度改革方向;中国税务报等专业报纸则借此机会对与个税有关的“起征点”、累进税率、代扣代缴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宣传,向公众普及税法知识。一时间,个税成为媒体上的热词。
在公众的代言人——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那里,个税改革同样成为他们最热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在“两会”上发起提高个税起征点议案的倡议,提出要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整合劳务报酬和稿费所得的个税起征点和计征方式。此项议案征得其他34名代表的联署并正式成案提交。李东生此前通过微博征集对此项议案的意见,得到了2万多人次的反馈和普遍支持。
尽管靴子还未落地,但关于个税“起征点”的各种预言已经飞遍大江南北。坊间则有消息称,今年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将提高至3000元,税率级次由现在的9级调整为4级~5级。虽然消息并不确定,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会使整个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受益。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说法,这是“提高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收入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值得期待。
旅游购物免税落户海南岛
3月24日上午,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海南将从2011年4月20日起试点离岛免税政策。同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离岛免税政策的细节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可以购买免去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进口手表、香水、化妆品等18种商品。其中,非海南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同时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均有一定限制。
离岛免税政策是继1月1日实行离境退税政策之后,我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又一实质性政策。海南省政府有关人士表示,购物免退税政策不仅有利于扩大旅客购物规模、提高旅游购物档次和人均消费增长。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改善海南旅游环境,带动游客数量,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和体制创新,推动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对保持和发挥海南的生态资源优势,支持海南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南旅游要素国际化,提升海南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有预测显示,购物免税将能带动海南游客人数增长20%~25%,促进人均消费增长15%~20%左右,此次离岛免税政策出台后,海南的免税市场增量规模将有望超过45亿元。专家认为,这会给海南的旅游景区、航空、物流运输、酒店、餐饮等行业带来利好,长期来看,房地产等行业也将从中受益。
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终获明确
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从3月1日开始执行。
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此前未作处理的资产重组,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与之前的资产重组增值税有关政策相比,13号公告将更多方式的资产重组纳入了不征增值税的范围,即将资产出售、置换方式的重组纳入了不征税范围,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许多争议;13号公告还扩大了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即在资产重组中,对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的转让,只要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此前,只有转让全部资产才有可能不缴纳增值税。此外,13号公告还具有追溯力,规定此前未作处理的资产重组,可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这将使此前久拖不决的税收争议得到解决。
专家表示,13号公告对推动企业重组将产生深远影响。而随着13号公告的发布实施,我国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体系已经初步构建,形成了有利于企业重组的税收环境。
新发票管理办法严惩虚开发票
2010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以及发票的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罚则也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一直以来,虽然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制售假发票和虚开发票行为采取高压打击政策,但虚假发票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呈泛滥之势。审计署3月23日发布的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的跟踪审计结果显示,中铁一局等7家单位在2009年审计时就被发现用假发票入账,2010年审计又被查出虚假发票365张,金额达5312.95万元。而去年6月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表明,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
为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新《办法》对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多个方面作了较大改变。新《办法》更加侧重对开票方、受让方的控管,明确了纳税人“知道或应知道”发票真伪的责任,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新《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
从实际操作上看,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增强了实际工作中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并且严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转借、转让发票,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
财税部门做起政策“大扫除”
定期对失效和废止政策、文件进行清理是行政部门的职责,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所有已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一次“大扫除”,梳理出了一大批现在已经失效和废止的文件。
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次文件清理共计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99件,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7件。
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宣布共计864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其中,在415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中,税收类有192件,关税类有23件;在440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中,税收类有163件,关税类有5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