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梁铮凸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系列之二《自由的要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7:03:05

马克思主义哲学系列之二《自由的要素》

(2009-06-27 00:51:09) 转载标签:

自由

必然

主体

客体

规律

劳动

分类: 文集

             自由的要素

 

自由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主体与客体、实践与认识、自由与必然、自律与他律、改造与享用等一系列范畴。为了把握自由的本质,理顺自由与上述诸问题的关系,有必要对自由的要素和结构做一番分析。当我们对自由进行结构性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自由是主客体的有机统一,而且这种统一是双重和双向的统一。首先是主体统一于客体,而主体统一于客体又可分为两层,一层是知的符合,另一层是行的顺应;其次是客体统一于主体,客体统一于主体也可分为两层,一层是客体按照主体的计划改变,以符合主体的目标,二是价值客体和改造客体的活动本身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自由就是以上诸要素的有机统一,是主客体达到双重双向统一所进入的境界。

 

世界是按其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不仅决定着外部世界,而且也决定着人自身的一切行为。一部人类的生存发展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真理,而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也都不同程度地印证了这一点。如此说来,人还有什么自由可言?既然人的一切行为都受规律的支配和限制,那么,人岂不成了举手投足都受幕后者操纵的木偶?这就是数千年来决定论者所面临的重大理论难题。

非决定论者认为,承认客观规律或客观必然性对人的支配和制约,就必定否认人的自由从而走向宿命论。而在决定论的众多派别中,确实就有一些是宿命论或带有宿命论的色彩。某些唯心主义的决定论,就带有宿命论的色彩。如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就曾经说过,“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识那世界为必然性所决定的看法与关于天意或神意的信仰并不是彼此排斥的。……真正历史哲学具有证明天道不爽或世事符合天意的意义。”[1]即便是机械唯物论的决定论也往往落入宿命论的巢穴,如霍尔巴赫就认为:“我们的生命是我们应当按照自然的命令在地球上画出的一条线,我们一刻也不可能离开这条线。”[2]这类言论必然授人以把柄,而非决定论者正是以这些把柄为突破口向决定论者频频发难的。

例如,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就认为:如果主张在自然界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某种客观秩序,客观必然性,则无论你把这种秩序和必然性称为什么,它都是上帝或上帝的化身,在决定论中,无论是自然神论,还是泛神论,无论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还是孔德、斯宾塞的历史乐观主义,都无一例外。尽管他们中的某些派别以无神论的面目出现,否定了超验的彼岸的人格化的上帝,但由于他们主张自然的合理性、有序性、必然性,主张存在着决定人的行为与历史进程的客观力量,因而仍然没有摆脱“天意”的纠缠。所以萨特认为,承认客观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就是否定人的主体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即否定人的自由。而承认与尊重人的自由,就必须彻底否定任何名目的客观必然性。

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自由与必然,是不是不可协调的两个极端?解决这个二律背反的方式,除了承认必然否定自由或承认自由否定必然之外,还有没有第三种方式?

第三种方式是存在的。

当着客观必然性作为一种外在的、与人对立的力量,支配、限制着人的行为的时候,人是不自由的,如何才能克服这种状况呢?最初,人们总是企图挣脱这种外在必然性对自己的支配与束缚,随心所欲地做他想做的一切事情。哲学家p.戴伊在《关于自由的争论》一文中列举了关于自由的五种最常见的定义,其中之一是:“自由就是自己做他想做的事”[3]英国近代哲学家霍布斯也曾经说过:“自由权或自由,严格说来,意味着没有对立面。这种对立面,我是指运动的外在障碍”,自由就在于“在他做那些符合他的意志、愿望和兴趣的事情时,没有任何障碍。”[4]但是严酷的现实总是给为所欲为者以这样的教训: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是不可摆脱和抗拒的,意欲摆脱、抗拒者必定会受到惩罚。因此,要获得自由就得另辟蹊径。

如果我们能够把外在的规律和必然性转化为主体本身的要素和环节,那么规律和必然性对主体的支配和限制,就由外在的支配和制约,转化为内在的、主体自己对自己的支配和制约。主体对自己的支配,就是主体的自主和自决,主体对自己的约束,就是主体的自律。而自主、自决与自律,正是意志自由的特征。当一个人受到种种外在力量的支配和强制的时候,他往往觉得很不自由。如果这种外在的支配和强制转化为自我支配、自我制约,即自主,自决和自律,则他就是自由的。由此可见,获得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摆脱外在规律和外在必然性,而在于使外在的规律和必然性转化为主体自身的要素和环节,也就是使客体成为主体的要素和环节。这就是解决自由与必然之二律背反的第三种方式。它与那种非此即彼的解决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辩证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解决方式。

欲使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转化为主体的要素,其第一步便是认识规律,认识必然,即认识客体的本质。这是知的符合,即思想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它是自由的第一个要素。在反映的过程中,外在的规律、必然性和客体,以信息的形式被主体所吸收和改造,整合、贮存在头脑中。这是客体、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转化为主体的要素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列宁所说的:“尚未被认识的‘自在之物’转化为已被认识的‘为我之物',盲目的尚未被认识的必然性、‘自在的必然性’在转化为已被认识的‘为我的必然性’。”[5]

实际上,客观规律与客观必然性潜在地就是主体的要素与环节。主体自身,其肉体、思想和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律,而支配着无机界、有机界的某些规律,不也是人类自身所蕴含的规律吗?即使是人所特有的某些心理和行为规律,它们同外部世界的规律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同一性。恩格斯就曾经说过:“外部自然界的规律”和“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分开。”[6]可见,客观规律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客观必然性,本来就是主体的要素与环节,只是尚未显现,即尚未被主体意识到而已。在主体认识的发展和深化过程中,主体既认识了外在的规律和必然性,也认识了自身的规律和必然性,还认识到这二者的同一或统一,从而充分地自觉到客观规律就是主体的要素,而不是与主体绝对对立的统治力量,因此它对主体的制约,就是主体的自律。

认识客观的规律与必然性,对于主体达到自由境界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是主体实现意志自由的必要条件。恩格斯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互相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7]在此,恩格斯论述了意志自由与必然性的关系。意志有三种品质:果断、武断和优柔寡断。优柔寡断和武断都是以不了解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根源的。在面对问题与情势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时,优柔寡断者无法确定他在所面临的多种可能性中,哪一种是符合其需要并且能够实现的可能性,因而总是犹豫不决,踌躇再三,最后只得依据某种偶然的因素任意作出选择。这就从优柔寡断滑向了武断。前面说过,意志自由是以自主、自决、自律为特征的,而犹豫不决者缺乏的正是自主自决的能力。一事当前,手足失措,无以应对,其不自由是显而易见的。而武断者的任意选择,貌似自由,实则“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而也不是自主、自决、自律,而是他决、他律。其不自由最突出地表现在鲁莽行事所招致的恶果上。而意志自由是以对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的,“人对一定的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此句中的“判断”可理解为“决断”)。此刻的主体通过对客观规律与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已经将它们转化为主体自身的要素,因此,据之所做出的决断,就是自主与自决。由于主体已获得了关于规律与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因而能够从他面临的多种可能性中,分辨出能够实现而且最有利的可能性,迅速地做出决断。对必然性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决断就越迅速越正确,主体的自由度就越大。

第二,认识客观规律对于主体达到自由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意志的自由上,而且表现在行动的自由上。对于规律和必然性的认识,是主体行动自由的前提条件。它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指导与规范,这就涉及到自由的另一个要素——行的顺应。往下,我们就来探讨这个向题。

 

自律是自由的内涵之一人的行为对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的服从和遵循,即行的顺应,是他律还是自律?这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对规律的遵循有自觉自愿和不自觉不自愿之分。在不自觉不自愿的状态下,会有对规律的遵循吗?这种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在现代化的大工厂里,某些不谙生产和管理规律的工人,在管理人员的强制下,不得不严格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和操作条例进行生产。尽管合理的规章制度反映的是生产和管理的客观规律,但这些工人对此缺乏认识,他们对规章从是被迫的,不自愿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他们的约束,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这就是一种不自由的他律状态。但他律会向自律转化。当着人们认识到遵循规律是行动获得成功的前提的时候,他们就会自觉地把对规律的认识,转化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根据这些规范和准则来调控自己的行为。这是主体的自我约束,因而是自律。它具有两个特征:其一、以对规律的认识为基础的行为准则,是行为者自己确立的,至少是认同的;其二,行为者对这些准则的遵循是自觉自愿的。用康德的一句名言来说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不过此处的“法”已不仅仅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还泛指各类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立法的根据也不是’先验的自我”,而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

自律相对于他律而言,相对于被外在的敌对的力量逼迫和约束而言,是自由的。但是,主体自己确立的行为规范如果是错误的,则自律就不是自由的。如禁欲主义者可说是典型的自律者,但他们却不是自由的人。自由者必定是自律者,而自律者未必是自由者。只有在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客观规律的情况下,以这些规范为指导的行动者才是自由的。这是因为只有在准则与规范符合规律的情况下,由这些准则和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活动程序,才是最节省脑力和体力,并且能获得最佳效果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因而也是最优的。例如,解牛的庖丁,其手法和刀法,完全符合牛的生理结构和刀的性能,因而是最佳的操作方式。当他运刀游刃于骨缝、筋隙、肉间的时候,得心应手,挥洒自如,美仑美奂,不愧为个中翘楚。又比如,前例中提到的技术条例和操作规范,它们是从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科学总结出来的一整套操作方法和程序。由于它符合劳动对象、工具设备和生产者自身的各种规律,因而是最节省原材料和能源、最节省体力和脑力,最合理地利用工具设备,又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法和程序。工人一旦熟练地掌握了它们,就能够得心应手,事半功倍地完成生产任务。反之,如果主体在生产或其他形式的实践中违背规律,“不知其不可或明知其不可而为之”,就不仅无法实现主体的目标,有时还会碰得头破血流。如此,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主体对规律的顺应,不仅包括对外部规律的顺应,而且也包括对主体身心规律的顺应。主体自身的规律在其为主体所意识到之前,也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在支配着主体的身心的(在这个意义上,主体规律与外部规律没什么两样)。盲目的生理规律和心理规律往往以情欲的形式,支配着主体的行为。由此产生了情欲与理性的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理性对主体身心规律和主体与目然、他人、社会的关系的正确把握,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因此,自由包含着情欲与理性的关系的合理协调。自律也包括理性对情欲、身心的调节,而不仅仅是对主体改造客体的行为的调控。杜林当年曾经把自由定义为理智和情欲二者的合力或平均值,结果遭到了思格斯的批判。但恩格斯并不是批判杜林对理智和情欲的矛盾的陈述,而是批判他忽视了这一矛盾所蕴含的客观必然性,因而无法正确地阐明意志的自由。[8]

必须指出,尽管我们主张自由是自律而不是他律,但我们并没有把自律和他律绝对对立起来,而是把他律作为一个环节包含在自律之中。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固然是自律,但是要立法就要有根据。这个根据不是天意或康德所谓的“先验自我”,只能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因此,主体自己确立的行为规范对主体的约束,归根到底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对人的约束,所以这种自律又是他律,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统一的关键在于外部的规律已经以认识和规范的形式,内为主体自身的要素。由于主体的行为规范根源于客观规律,因而它们在与其相关的领域内,具有康德所要求的普遍的有效性。例如,庖丁的解牛法适用于宰杀各种各样的牛。但是,这种普遍的有效性并不是来自康德所谓的“先验自我”,而是根源于客观规律的普遍性,根探于主体的认识和行为规范同规津的一致性。庖丁解牛法的音遍有效性,不就是来源于各种牛的生理结构的共同性,来源于庖丁刀法与牛的生理结构的一致性吗?由此可见,顺应客观规律是主体获得行动自由的必要条件。

 

以上,我们讨论了主体对规律的认识和顺应,这是自由的第一个层次即主体统一于客体。接下来,我们要讨论自由的第二个层次——客体统一于主体。主体在认识和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规律去改造客体,使之按主体的目标和计划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是自由的第三个要素,也是主体达到自由境界的显著标志。如果说对规律的顺应,体现的主要是自由的某种受动性的话(自律在一定的意义上乃是受动以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对规律的利用和对客体的支配与改适,则充分体现了自由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改造自然的过程,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参照一定的规律,并运用相应的工具,使之发生形态或品质的变化的过程。在此,重要的是,把改造自然所必须凭据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即主体的价道目标和自然的规律有机地结合起米。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而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做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9]对规律的认识,使得人类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即自然界各个领域的不同规律来进行生产,但在某一具体的场合,根据何种规律或尺度进行生产,则要根据主体的价值目的即内在尺度来选择和确定。主体的行动计划就是主体的内在尺度和事物的外在尺度有机结合的产物。按照这种计划去改造客体,成功地使之发生符合主体价值目标的变化,这是主体达到自由境界的主要标志。此时,人支配了自然,成了自然的主人,而“自在”的自然则转变成“为我”的自然,整个自然界都成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手段。

由于改造客体的计划是根据主体的价值目标和事物本身的规律来制定,因此,在主体按计划改造客体的活动中,自始至终贯穿着根据对规律的认识来调控主体行为的自律。但这种调控和自律,是主体根据自己的价值目标来进行的,所以它不仅是对规律的遵循,而且也是对规律的支配和利用。此时,对规律的服从和对规律的支配这两个非决定论者认为不可调和的侧面,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规律本身是不可违背和改造的,但却是可以利用的。例如,力学中的加速度定律:a=F/m,它概括了物体运动的加速度(a)、物体的质量(m)和物体所承受的力(F)之间的某种普遍、恒定的关系。这个规律本身是不可改造和取消的,但人类却能够利用它。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律,按照自己的需要,改变运动物体的质量或它所承受的作用力,使物体运动的加速度达到人所需要的某个确定的数值。通过对规律的支配和利用,人类就可以支配、改造和利用由规律支配的自然界,把各种桀骜不驯的自然力,如电力、水力、火力、风力等,“驯化”为供人驱使的“仆从”,把各种天然形态的自然物,改造成能够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人造物。人类正是在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的漫长岁月中,以自然之道(规律)、之力、之物反治于自然之身,逐渐地成为自然的主人的。

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不是赤手空拳地进行的,而是一个制造和使用各种工具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对于自由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动物不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因而只能消极、本能地适应自然。而人正是通过制造和使用工具作用于自然,才能使之按人的需要发生变化的。人的体能是极其有限的,但是,通过各种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人类可以把各种自然力,如风力、水力、电力、核力,转化为由人控制的、改造自然的强大动力。人手是非常柔弱的,但人类可以把各种器械或工作机,作为人手的延长、强化或替代,作用于被加工对象,完成人手所不能直接完成的工作。黑格尔曾经风趣地把人类以自然之力、之物,反治于自然之身的现象,称作“理性的狡诈”、“理性的威力”。 [10]时代发展到今天,工具不仅能够弥补人体、人力之不足,还可以协助人类从事某些复杂的智力活动。各种各样的电子计算机,尽管不能完全代替人脑从但却能够突破人脑智力活动在某些领域的局限,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人们需要几年、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能完成的某些繁难的计算或其他智力活动。而各种各样的机器人更是达到了“智力”和“体力”的结合,既能劳力又能劳心,使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达到了空前的水平。

可见,工具的使用对于人类获得自由,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工具的制造和使用,也是一个认识和和用规律的过程。性能优良的工具,必须符合被加工对象的性状。如车床刀具的性能,必须与被加工的部件的形状和硬度相匹配。因此,为了制造性能优良的工具,就必须研究对象的性状、结构、变化规律,并根据这种认识来确定工具的形状、结构、质料、硬度等各种参数,再利用这些参数来制造工具。此外,性能优良工具,还必须符合工具使用者的性质、结构和活动规律。如各种工具的把柄,就必须符合人手的生理结构和特点。各种仪表的指针、数码和底盘各自的造形和着色,应该符合视知觉的特点。本世纪四十年代兴起的工程心理学,研究的就是如何根据和利用人的生理、心理规律去设计机器设备和厂房设施,使之便于人的使用。工具的制造和使用,除了要符合对象和主体的规律之外,还必符合自然界的其他有关规律。如蒸气机的设计和制造,就必须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正是通过对自然和人自身规律的日益充分的认识和利用,使得标志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工具日益先进和完善,从而牢固地奠定和强化了人对自然界的支配地位。

 

以上,我们考察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关系、服从关系和改造关系。往下,我们要进一步考察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主体对必然的认识、服从关系上,主体的自由表现为,通过对规律的认识,并且把这种认识转化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使得规律对主体的盲目、外在的决定和强制,即他决和他律,转化为主体意志的自主、自决和自律。在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关系上,主体的自由表现为主体对规律与客体的支配和客体按人的要求而改变。而在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上,自由则表现于对劳动成果的享用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效应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劳动本身对“主体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满足上。马克思说:“外在目的失掉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他还说: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着重号为引者所加)[11]马克思在此强调的是,以自我实现为目的的劳动过程本身就是自由。可见,自由不仅体现在劳动成果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上,而且还体现在劳动过程本身对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满足上。这二者的结合是自由的第四个要素。

人类并不是为认识规律而去认识规律的,也不是为支配规律而去支配规律的。认识和支配规律是为满足主体需要服务的。通过对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人类可以使自然界按人的价值目标发生变化,生产出各种产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伴随着需要的满足,主体在心理上会有相应的欣快或愉悦的感受。如果主体的活动受挫或失败,他的活动及其结果便无法满足主体的需要,有时还会给主体造成损害。与此相应,主体就会有不愉快或痛苦的体验。在前一种情况下,主体感到自己是自由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主体则感到不自由。需要的满足和相应的心理效应,不等于自由,因为它们也可以由其他因素引起,但自由一定包含人类的各种需要的充分满足和相关的心理效应。康德把自由界定为不计任何功利的纯粹的意志自由,萨特则截取自由之链上的主体选择这一环,把自由归结为“不是想取得人们想取得的任何东西”、与成功无关的选择自由。[12]这是他们的主观唯心主义在自由观上的贯彻。自由不等于成功和功利,不是任性放纵、物欲横流,但它必定包含着成功的因素,包含着人欲和人化物欲的合理满足,包含着被扬弃的任性。这种被扬弃的任性就是不逾距(规律)的“从心所欲”。如果自由不包含人类各种需要的满足,自由又有什么价值?所以,建立在能动改造世界基础上的物质、精神需要的充分满足,以及相应的心理效应,是自由之链的最后一环。

马克思曾对人的需要做过多种不同的划分,其中一种是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维持和再生产生命的需要与发展能力的需要”。他认为,人类为了生存和繁衍而进行的物质生产劳动,“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只有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以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活动领域中,才存在着真正的自由王国[13]。在他看来,当着劳动仅仅是满足主体生理需要的手段的时候,它并不是体现和发展人的类特性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马克思对物质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和局限性,有过非常深刻的论述。一方面,他指出,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基础,是其他一切活动赖以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他也非常客观地告诉我们,如果这种生产活动仅仅是满足生产者肉体需要的手段,那它就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和雇佣劳动的形式下,更是如此。马克思把这种劳动称为异化劳动,他说:“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是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的生存手段。”[14]他曾对异化劳动的种种特征做过详尽的阐述,其中之一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的劳动,不仅不能使人感到快乐,而且变成了折磨人的苦役。

物质生产劳动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摆脱异化劳动的形式,成为体现人的本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呢?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物质生产的劳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获得这种性质:(1)劳动具有社会性;(2)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活动,这种人不是用一定的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15]劳动具有社会性的意思是,在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的基础上,消灭旧式分工,代之以合理的分工和工作的自由调换,使劳动从某种持定的形式中摆脱出来,成为人类的真正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而劳动的科学性则表现在对规律的充分认识和利用上,表现在支配自然的真正的主体地位上。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物质生产领域的自由做了更具体的论述,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6]此时,劳动条件,劳动本身和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自己,而不属于某个特殊的社会集团,因而劳动已成为劳动者自主自觉的劳动,而不是被强制的劳动。劳动者既分工又协作,按照自己的本性即内在尺度去骂驭自然规律和自然力,卓有成效地改造自然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

但是,对于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这种自由,马克思并未赋予最高的价值。他认为,物质生产劳动即使具备了充分的社会性和科学性,也还不是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自由度最高的活动,因为它们仍然是以满足人的“自然需要”、“肉体需要”为驱力和主要目的的,是直接为人类的生存而不是发展服务的。那么。什么是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自由、自觉活动呢?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17]他又说:“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住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物质生产领域“这个必然王国的波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18]换句话说,只有以人的能力的全面友展或“自我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满足肉体需要为目的的活动,才是人的“真正的生产”,才是最能充分体现人的本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活动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这种活动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需要已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的,它已经不是以满足物质生活斋要,而是以满足兴趣和爱好,以发展能力和自我实现为目的和驱力的。人们是因为喜欢某些活动而去参加这些活动的,他们是出于对活动的需要而投身于活动的。参加这些活动的需要已成为压倒其池一切而妥的首选需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19]这里的劳动指的是广义的劳动,它既包括不以满足个人肉体需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生产劳动,也包括科学研究、艺术创造等非生产性活动。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二需要同自我实现或能力的全面发展成为第一需要是基本同义的,因为自由自觉的劳动就是表现和发展主体能力的过程,亦即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劳动的需要必须通过劳动本身才能够满足,因而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人们不仅在劳动的成果中,而且在劳动的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快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觉得负担,在劳动结果中才感到快乐的二分现象已不复存在。此时,人们在完成社会规定他必须完成的那一份以满足社会物质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劳动之后,除了参加科学研究、艺术创造和别的社会活动外,也会去参加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但这时他并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物质生活资料,而是出于兴趣,为了表现和发展某种才能而去参加生产劳动的。这种生产劳动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劳动了,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此时,“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20]

其次,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给所有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手段(如科学研究所需的实验设备——引者)”[21],人们可以在完成社会必要劳动之后,自由地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这时,把人死死固定在某个狭小领域的旧式分工已被合理分工所代替,工作、工种的变换已成为可能和现实。“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通过活动、劳动的变换和相应的再学习、再教育,人的各方面的天赋和才能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和发展。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个人将形成富于个性的思想、需要、专长和活动方式。“这种个性无论在生产上和消费上都是全面的,因而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 [22],表现为最富于创造性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时,劳动及其成果真正地成了人的本质的表现和确证。

第三,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这一角度看,意味着主体对自然、社会及人自身的各种规律的愈来愈全面、深刻的把握,意味着主体不仅对物质生产活动,而且对科学、艺术、教育等精神性活动的规律的日益广泛、深入的把握。这种把握标志着人对自然、社会和个人自身的支配地位,标志着人成为世界的主人。能力片面发展的主体,熟悉的只是某一狭小领域,因而他的自由也被限制在一个小圈子里,超出这个圈子,他便失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主体则能够纵横她骋、自由翱翔于宇宙天地。一切自然力、一切自然物皆能为我所驱,为我所用,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也达到了完美的和谐。于是,主体和客体就实现了双重双向的有机统一,进入了从心所欲,欲不逾距,天人合一、无我无他的境界。这也就是自由的最高境界。

(原文题为《自由的结构性分析》,发表于厦门大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

参考文献:

[1] [1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第307、399页.

[2]费尔巴哈:《自然体系》转引自《二十世纪资产阶级哲学》(苏),商务印书馆.第14页.

[3]《哲学》杂志(美),1986年,1月号.

[4]《哲学译丛》,1986年,第5期.第34页.

[5]《列宁选集》,第2卷,第191页.

[6][7][8][19][20]《马恩选集》,第3卷.第153、154、153、12、333页。

[9][14][17]《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54、53页.

[11][15][21][23]《马恩全集》,第46卷下册.第l12-113、113、219、287页.

[12]萨特:《存在主义哲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57页.

[13][16][18]《马恩全集》,第25卷.第927、924、927页.

[22]《马恩选集》,第1卷.第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