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香壮骨膏管用吗:韩冰:律师如何辩护,谁说了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28:14
律师如何辩护,谁说了算?
上传时间:2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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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林居客按】: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立辩护”问题,自陈有西律师质疑陈瑞华教授以来,律师实务界在网上的声音似乎一边倒的倾向于陈有西律师。下面这篇文章是律师界少有的没有倾向于陈有西律师的文章,但这篇文章却更让人能反思“独立辩护”问题。
律师如何辩护,谁说了算?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李庄二审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情况,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对此,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则反驳说,“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并且认为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是学者一厢情愿的想法,略显书生气。”
孰是孰非先按下不表,就陈瑞华教授推动中国刑事辩护方面所做的努力本人略知一二的,想先絮叨两句。我想说,陈瑞华教授在推动中国刑事辩护方面是一个英雄式的人物当不为过。从十几年前“刑诉法”修改之际开始至今,陈瑞华教授与其他学者相比,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投以更多更大的热情和关注。他不仅在理论上,更重要的是在实践方面的积极探索和追求。笔者在近两年时间,参加了一些陈瑞华教授组织的实践性活动,例如与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阶段轻罪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试点工作,试点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这些为律师辩护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可以这样说,我们律师界自身努力的推动,与陈瑞华这样的学者所起的作用是根本不成比例的。没办法,这就是事实。陈瑞华教授是当之无愧的学者,因其作为学者而非辩护人,所做的投入才更具客观、理性和高度,才更少利益驱动。是不是学者就有书生气,本人不敢妄加评论,但陈瑞华教授作为学者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践活动,恰恰绝少书生气,显示出理论与实践结合、以理论推动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的大家风范。相反倒是我们有些律师同行,得个“客座”、“特聘”之名,混迹于律师与学者之间。在学者圈,说自己是律师,在律师圈又吹嘘自己是学者,两头都沾,各取其利。
现在拉回到讨论的问题,律师到底如何辩护,谁说了算?这个问题虽然是李庄案件二审而引发的,但在实践当中的确是经常发生的。借用陈有西律师的说法,陈瑞华教授将此种辩护上升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三十年来最不成熟的表现在这个案件中同样存在”,这才是一大污点。对于李庄案件该如何辩护,是“李庄已经认罪了,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还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还是刘仁文(另一位辩护人)庭前已经得知李庄认罪而对如何辩护“感到困惑”?但问题的讨论应不止局限于李庄案件,或者说李庄案件的辩护是不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映,这才是重点。
辩护律师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需要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寻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单方面解除委托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当中,规定了辩护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允许。这个“有关规定”当指全国律协所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所以,所谓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意志,仍然属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依据的。由此而论,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或者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我以为,还应该从辩护律师角色定位的角度去理解,即辩护权的取得与行使是基于委托,还是法定。
辩护律师能不能为明知有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首先应该以“明知有罪”为前提。辩护律师如何“明知有罪”可以通过两方面来判断,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二是证据证明其有罪。我以为这个标准,无论是李庄案还是其它案件都应该适用。但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上也许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判断“自愿认罪”,比如李庄是不是属于自愿认罪,赵作海(当初表现)是不是属于自愿认罪?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是有的,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也是有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我以为不应该从辩护律师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去解决,应当从辩护律师的作用方面去思考和解决。
无庸讳言,辩护律师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点有三,一是事实,二是法律,三是合法权益。事实就是证据的证明,法律就是依据,合法权益就是辩护的指向。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表现得不那么简单。由此才会产生认罪仍然无罪辩、不认罪做有罪辩的情形。毛病出在哪里?我以为就是混淆了辩护律师的“独立”与“作用”的关系。如果说“独立”不独立是一个争议问题的话,“作用”的问题似乎是应该确定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每个案件中的表现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必须把握“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则是对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简而言之,辩护律师就是应当追求最适当的结果。当然,在我们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最适当的结果大多不一定是律师辩护的效果,有些是法定的,比如具备从轻减轻的条件;但有些则与律师对结果的分析判断正确与否有直接的关系。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以为是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即如何与被告人进行充分地沟通达到说服的效果。所谓最简单,就是律师以“独立”地位去展开辩护,所谓最复杂,就是律师如何让被告人接受辩护的方式。
由于我国没有辩诉交易制度,所以律师在面对证据确凿案件的时候也要进行“无罪辩护”。辩诉交易的核心就是说服被告人接受指控,以换取较轻的刑罚结果。不能不说,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较好的方法。没有这个制度,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所适从,就一定以“独立”的姿态去进行辩护。所以,说到底,我们之所以要强调“独立”,很大程度上是在遮掩辩护律师无法取得的作用。不是我们都知道那个“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潜规则吗?既如此,我们有些辩护律师就每案必谈“无罪”,以无罪辩护显示其胆略和不凡。说实话,若像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辩护有可能遭了暗杀的凶险,还真不知有多少貌似正义的成为缩头乌龟呢(当然这是题外话了)。所以,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大可不必扯上什么“书生气”不书生气。问题就摆在这里,矛盾就是显示在这里。能说这就是中国刑事辩护的特色吗?如果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必须从我们律师身上自己进行反思,是我们做得有问题,还是别的国家的律师不如我们。
话已至此,有必要说说李庄案在中国刑事辩护发展历史上是否真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否“做了有罪辩护,就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大污点”,我以为实在有些言重了。我始终不理解该案为什么在中国律师界引发如此强烈的反弹。是因为在重庆“打黑”过程中牵连了律师吗?此前,全国律协统计表明,涉嫌此类案件被羁押、被判的已经数百了,哪个案件也没有上升到如此高度。当初的张建中案不大吗,比李庄刑重,而李庄在业内的影响力远不及张建中。所以,现在讨论的是律师辩护的方法得当与失当的问题,千万别由此让人产生集体性的“兔死狐悲”的感觉,好像一个李庄的有罪无罪牵动了全国律师,葬送了整个中国刑事辩护的前程。
律师如何辩护,谁说了算?我以为,只有委托人、当事人、被告人说了算,只有他才有最终的决策权和决定权。律师如果不接受,如果没有能力说服委托人接受自己的辩护方案,可以拒绝继续进行辩护。只有在委托人要求律师维护其“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律师才不可接受,才当然要拒绝辩护。难道这个问题真的很复杂吗?所以,我以为,在法庭上出现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观点相反的情形,最简单不过的,只能说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沟通不够,说服不够。如果辩护人真的具有“独立”意志的话,为什么在与被告人意志冲突的情况下坚持辩护呢?难道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唯一方式吗?所以,千万别以把矛盾推到法庭说成是一种辩护策略。倒真的是应该好好反思陈瑞华所说的、为什么三十年了中国刑事辩护依然还在为如此简单的问题引发争议。
总而言之,就陈瑞华教授指责的问题归纳起来,并不是李庄案该如何辩护,我们别拿李庄案来说事儿,只是“律师如何辩护,谁说了算”这个简单的问题。我以为中国目前的刑事辩护仍然处于低层次,我们没有调查取证的专业化训练,没有受过交叉盘问的职业化教育,没有应付纷繁复杂程序性法律的技能性培训,但我们总不至于连谁决定如何辩护都不懂了吧?所以,问题的讨论至此可以打住了,再讨论下去所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要么我们过于无知,要么我们佯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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