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子来了 表演:生孩子,谁说了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46:04

生孩子,谁说了算?



 

策划人小语

 

生孩子,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搁在几十年前,答案是男人说了算。那时,生孩子被认为是女人天经地义的责任,“给男人生个孩子”成为她们表达爱意和忠诚的第一方式。在这种思维下,有些女人甚至沦为生育工具,身体不断地跟着男人的指挥棒转。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女人这才知道,原来生孩子不是责任,而是权利,自己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此,生育格局被打破,要不要生孩子,不再由男人一个人说了算—想要孩子?那得女人也点头才行。虽然法律同样保护男人拥有后代的权利,但因为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女性来实现,两者意见不统一时,战争也就在所难免。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一度引发夫妻战争的生育权问题得到了重点解释:夫妻因为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后,法院应当准许离婚;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无权要求赔偿。

 

这份意见稿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讨论。有意思的是,女人不满,男人也不爽。女人担心男人多了一个离婚的借口,男人则愤慨自己的生育权被无情剥夺。

 

生育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夫妻的生育战争是如何打响的?法律又会给出什么样的解读?先听听她们的故事吧。

 

故事1  被丈夫“谋杀”的孩子

 

赵卉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丈夫陈涛是公务员,两人结婚后生活一直和和美美。去年春节,赵卉发现自己怀孕。这可把全家人乐坏了,一直想抱孙子的婆婆更是把赵卉当成重点保护对象,什么家务活儿都不让她干。3个月后,陈涛迫不及待地求朋友帮忙给赵卉做B超,结果显示赵卉怀的是女孩。一听到这个消息,婆婆马上气急败坏地说:“这个孩子不能要!我们老陈家三代单传,一定要生儿子!”

 

赵卉本以为丈夫会站在自己这边,谁知陈涛也说:“老婆,咱们还是把孩子做了吧。我要是没有儿子,将来怎么面对父母?你看,你又不是独生子女,我们也没法生二胎……”赵卉冷笑道:“合着这全是我的错?你有没有想过,流产对女人的身体有多大的伤害?我现在才知道你这么自私!我告诉你,不管孩子是男是女,我一定要生下来!”说完,赵卉把陈涛赶了出去,一个人在屋子里默默流泪。她不仅为丈夫的愚昧感到悲哀,更为他的自私冷酷感到心寒。

 

从这天开始,家里的气氛变得格外紧张。婆婆一气之下搬回了自己家,不再管怀孕的赵卉。陈涛则以加班为借口,回家的时间一天比一天晚,回家后也是唉声叹气、眉头紧锁。小两口再也没有了往日的恩爱,甚至经常为一点儿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个不停。赵卉终日以泪洗面,她不明白,传宗接代难道比夫妻感情还重要吗?不久后的一天,赵卉突然觉得肚子特别疼,豆大的汗珠顺着她的脸颊一颗颗地掉了下来,接着她发现,自己在流血。赵卉吓坏了,赶紧给丈夫打电话,然后晕了过去……       

 

醒来后,赵卉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她焦急地问护士:“我的孩子没事吧?”护士一脸不解地说:“你不是已经吃药把孩子流了吗?你胆子可真不小,怀孕4个月了还敢做药流。”赵卉的心猛地一缩,然后,她的眼神扫过床边的陈涛。陈涛赶紧别过脸去,赵卉一下子就明白了。她哭着冲丈夫吼道:“你这个凶手,你把孩子还给我!”陈涛任她打骂,低着头说:“我们陈家容不下这个孩子,我这也是没有办法。等你把身子养好了,我们再生一个。”赵卉悲凉地笑:“再生一个?如果还是女孩呢,你怎么办?离婚吗?还是让我再死一次?”陈涛赶紧摇头:“不会的,我们一定会生男孩。”看着他的反应,赵卉忽然觉得身边这个男人如此陌生。

 

出院后,赵卉回了娘家。听她哭哭啼啼地说要离婚,母亲表示反对:“离什么婚啊?你都30岁的人了,离了婚一个人可怎么办?”赵卉哭着说:“那他也不能偷偷给我吃流产药啊,这多危险,我差点儿连命都没了!”母亲叹了口气:“说句公道话,这几年陈涛对你真是没话说,可能他太想要个儿子了,你也体谅体谅他。孩子流了就流了吧,你想想,你要是真的生下个丫头,以后可有的气受,长痛不如短痛啊!”赵卉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母亲也站在丈夫这边?她也不想离婚,可是谁能保证下次一定怀男孩?难道她的婚姻幸福,完全要取决于腹中那个未知的胎儿?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胎儿的性别歧视问题。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性质的性别鉴定以及因此选择的流产。陈涛不仅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而且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她采取人工终止妊娠的措施,这是对女性生育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如果赵卉最终选择离婚,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赵卉选择维系婚姻,她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

 

当然,最重要的是陈涛及其父母要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摆脱重男轻女思想的桎梏。毕竟,解决女性对生男生女问题的担忧,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人们观念的改变。

 

故事2  没有赢家的二胎保卫战

 

焦云和肖大军结婚7年,有个5岁的女儿小雅。夫妻俩的感情一直不错,唯一的疙瘩就是婆婆。焦云生完小雅后,婆婆一直撺掇她再生一个。焦云和肖大军是双独,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但焦云怀小雅时妊娠反应很厉害,她觉得生孩子太受罪了,所以没打算生第二个。焦云还想起小雅出生时,婆婆当场就拉下了脸,只是象征性地抱了抱孙女就回家了,甚至没有多看两眼难产的儿媳妇。每次看到婆婆对小雅不冷不热的态度,焦云不生二胎的决心就更加坚定。

 

小雅4岁时,老公也极力劝说焦云再生一个,理由不外乎是想要个男孩、跟父母改善关系之类的。焦云当然不同意,并把自己的理由一一列出:小两口的工资都不算高,每个月还要还房贷,养不起第二个孩子;焦云为了生小雅已经错失了一次晋升机会,这对事业心很强的她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她不想再因为生孩子而耽误工作;怀孕太辛苦了,难产对她来说是个噩梦。肖大军对妻子的说法很不以为然,尤其是对焦云提到的升职一事大为不满。他本来就不愿意看到妻子一副工作狂的样子,女人嘛,还是应该多把精力放在家庭。肖大军一说这话,焦云更生气了,她没想到在家庭生活的观念上,两人差距这么大。这一天,夫妻俩爆发了结婚后最严重的一次争吵。

 

夫妻俩的下一次争吵发生在半年后。婆婆和邻居发生口角,邻居骂肖家断子绝孙,婆婆就跟肖大军哭诉,说都是焦云不肯生二胎,才让她蒙受了这种屈辱。肖大军一听也觉得很丢脸,回去就跟焦云发了通脾气。焦云觉得很好笑,明明是婆婆和丈夫思想落后,关她什么事?她忍不住嘲笑丈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古董,本来就窝着气的肖大军顿时火了,两人又是一场大战。

 

两个月后,焦云忽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丈夫和公公婆婆高兴得跟什么似的,全求着焦云把孩子生下来。焦云虽说不情愿,但也不忍心放弃一条小生命。这一次,她的妊娠反应还是很厉害,连带着工作也受到影响。焦云非常恼火,觉得肯定是肖大军在背后动手脚,让她怀孕了。身体的不适让焦云情绪很坏,她动不动就对肖大军颐指气使。肖大军一开始为了讨好妻子只能忍着,时间一长,他的好脾气也没了,夫妻俩战火不断。更不幸的是,焦云在怀胎6个月时不小心摔了一跤,流产了。肖大军十分心痛,甚至怀疑焦云是故意的。婆婆更是在一边煽风点火,说焦云没安好心,就想让肖家断后。

 

焦云百口莫辩,一气之下带着小雅回了娘家。没想到,婆婆居然跑到家里来威胁说,如果焦云再不回家,她就让肖大军找别的女人生儿子。肖大军起初还来哄哄焦云,说肯定不会跟着婆婆瞎闹,可没多久,他就去跟婆婆介绍的女人相亲了。焦云心里那个气啊,但肖大军说自己不过是做做样子罢了,“你要是答应再生一个,我就不用这么为难了。”

 

经过大半年的分居、吵闹后,焦云起诉离婚,理由是因为生孩子的问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肖大军不同意,他虽然想要儿子,可同样舍不得女儿,况且他内心还爱着焦云。最后,法院没有判离婚。

 

【律师点评】

 

对于女性来说,是否生孩子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可以自主决定生还是不生,丈夫不能强迫她怀孕或者流产,否则就是侵犯女性的生育权。这个案例中,焦云在经历了与丈夫和婆家之间的种种矛盾后,最终选择离婚,以维护自己自主生育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对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因此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尽力调解;调解不成的,会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后,再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如果双方只存在生孩子这一个矛盾,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焦云的离婚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今后,这样的情况将有所改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将来该司法解释实行,那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将有所固定,女性可以免受一些不必要的情感伤害。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这条新解释并不意味着只要以此提出离婚,法院就一定要判离,而是说生育矛盾将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法定标准。如果男性以女性不生育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重婚、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妻子,妻子在法律上依然属于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以向丈夫提出损害赔偿。在此提醒在婚姻中被迫生育和因此遭遇不忠的女性,要学会及时终止自己遭受的伤害,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故事3  冲动的堕胎毁了婚姻

 

张兵是父亲一手带大的。母亲嫌父亲穷,在他6岁那年就离婚走了。从小,张兵学习就很努力,想着将来挣钱让父亲享福。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不仅考上了名牌大学,毕业后还找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

 

在一次聚会上,张兵认识了小他两岁的梁颖,两人很快热恋并结婚。婚后,两人住在张兵租来的房子里,很是恩爱。只有一件事,两人一直有分歧,那就是生孩子。自从张兵结婚后,老家的父亲每天一个电话,催着梁颖赶紧生孩子。梁颖表示坚决不生,因为她妈妈是难产死的,她对于生孩子十分害怕。张兵表面上跟梁颖说:“我们现在还年轻,孩子的事等将来再说吧。”可暗地里,他偷偷把家里的避孕套都扎破,只等着生米煮成熟饭。

 

一年过去了,张兵始终不见梁颖的肚子有任何反应。他觉得很奇怪,对梁颖说:“该不会是我们俩有什么毛病吧?要不去医院检查一下。”梁颖一听,脸色顿时变得难看。原来她早就发现了丈夫的小动作,可是为了家庭安宁,她一直忍着没说,只是偷偷吃避孕药。张兵听妻子说完,又羞又恼,一拳头砸在墙上,吓得梁颖哭着跑回了娘家。

 

一个星期后,张兵上门道歉并把妻子接了回来。经过一番工作,梁颖终于答应生孩子。怀孕后,梁颖跟张兵提条件:“孩子生下来可不能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受罪。”张兵赶紧拍着胸脯保证:“你放心,房子我都看好了,咱们现在的积蓄再加上我年底的奖金,首付没问题。”

 

事情偏偏起了波澜。快到年底时,张兵的父亲查出患了肝癌。张兵准备拿出买房的钱去给父亲治病,可梁颖不同意,她说:“我不是不愿意给你爸治病,但你要知道,癌症这个病是治不好的,你把所有的钱都拿去,咱们的房子怎么办?孩子出生后住哪儿?”张兵一听就急了,说:“你这话什么意思?治不好就不治吗?房子可以以后买,但我爸只有一个。”梁颖也气道:“你心里只有你爸,根本没有我!我不准你把钱都拿去给你爸治病,否则,有他就没儿子!”张兵怒道:“爸和儿子我都要!我告诉你,你必须在我爸闭眼之前把孩子生下来,要不然我跟你离婚。”吵完后,张兵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拿去给父亲治病,还跟朋友借了3万元钱。

 

那段时间,大概是气还没消,张兵整天待在医院陪父亲,不再照顾梁颖。梁颖绝望了,她觉得张兵心中只有他父亲,自己不过是个生孩子的工具而已。联想到张兵之前的“计谋”,梁颖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当张兵赶到时,迎接他的是梁颖扁平的肚子和苍白的脸。张兵二话没说,冲上去就给了梁颖一个耳光:“我爸已经活不久了,你却把他最后一点希望都抹灭了,你这个自私的女人!”梁颖泪流满面,一个生命从肚子里消逝,她也心痛,也后悔。此时,只要张兵给她一句安慰的话,她一定会义无反顾地一起照顾张兵的父亲,一起去孕育下一个生命。

 

可是张兵没有给她机会。张兵拒绝和梁颖说话,甚至拒绝她到医院看望父亲。半年后,张兵的父亲去世了。看着张兵悲痛欲绝的样子,梁颖不断地自责。父亲下葬那天,张兵冷冷地盯着梁颖说:“是你害死了我爸,是你断了我爸活下去的念头。”梁颖知道,他们的婚姻到头了。不久,张兵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因为妻子擅自堕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当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时,究竟谁说了算?夫妻一方擅自终结胎儿的生命,是否属于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男女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有,对该权利的使用和处分应共同协商,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妻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给予丈夫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或不生育的选择,法律把决定权赋予妇女,女方自行中止妊娠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也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丈夫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保障女性自主生育的权利。如果该司法解释最终通过并执行,那么张兵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公民拥有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2.男女平等。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当以双方协商为基础,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

 

3.生殖健康。公民有权获得关于生育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允许女性自主堕胎是否剥夺男性的生育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且最新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女方自主堕胎,男方无权请求精神赔偿,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妻子自主决定流产,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也是对“不生育”的自由选择,并不存在对丈夫的侵权。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在怀孕、生育和哺乳的过程中承担了男性不需要承担的风险,所以法律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当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神话,此时,应当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因为男性生育权要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的摧残为代价。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让男方的利益受损,但法律同时规定,夫妻因生育问题导致情感破裂时,法院应准许离婚,这也是对男性生育权的维护。

 

本刊观点

法律关于生育权的最新解释,无疑是对女性自主生育的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尽管有法律的保护伞,但实际生活中,女性生育不自由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尤其涉及生男生女的问题时,妻子们常常被迫选择流产或者再生一个,甚至为此不惜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在情感论坛中,经常可以看到生下女孩的妻子讲述自己遭遇的情感变故和家庭战争。为了维系婚姻,无奈的妻子只能靠再生一个儿子来巩固地位。在生育权和婚姻稳定的天平中,妻子们大多选择了后者。

 

和生育“被自主”共存的,是生育权的滥用。不久前有新闻报道称,一位32岁的母亲将自己早产的女儿遗弃。被遗弃的婴儿患有佝偻症,因为母亲在怀孕时天天睡在孩子父亲住所的楼道里,只为了逼迫他与自己结婚。孩子成为逼婚或者不离婚的筹码,这样的故事屡屡发生,最后的结局大多是婚姻无望,生育“自主”换来的不过是孩子的不幸。

 

不管是生育“被自主”,还是滥用生育权,本质上都是女性缺乏掌控婚姻的真正力量,生育才会成为决定婚姻幸福的最大因素。因此,和法律的保护相比,女性对于婚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力量的强大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个过程离不开男性的尊重和夫妻双方的共同成长。

 

生育权的争夺战从来都没有赢家。如果因为维护生育权而失去了婚姻,即便有法律的救济和扶助,对女性来说也未必是种幸福。实际上,真正不想生孩子的妻子非常少,她们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和丈夫较劲,大多是曾经有过心理创伤,或者是对情感关系有不满和委屈,抑或是对现实压力有比较多的顾虑。此时,丈夫的关爱和态度就尤为重要。说到底,家庭战争的解决,最好的方式都是落在“情感”二字,法律只能作为最后的退路。

 

策划执行/本刊编辑部   专家支持/余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首席律师、CCTV《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婚姻与家庭》杂志与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调查——生育权到底在谁手中

 

调查时间:2010年12月8日  调查样本:1281名已婚女性

 

1.在你家,生孩子谁说了算?

 

调查发现,86.6%的已婚女性表示,在家里,生孩子是“夫妻俩共同商定”。长辈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具有绝对权威(1.6%)。

 

2.是否因为“想不想生”而发生过争执?

 

共同商定生孩子问题,不仅有利于夫妻感情,也是对孩子的将来负责。调查发现,夫妻俩共同商定的家庭,因为“想不想生”而发生过争执的比例最低,为25.9%,而由丈夫、长辈们、妻子等单独一方“说了算”的家庭发生过争执的比例则较高,依次为77.8%、66.7%、53.6%。

 

3.因为“想不想生”而发生争执的原因是?

 

关于争执的原因,30.1%的已婚女性表示是由于“自己不想生孩子,而他极其想要”,这说明生育权仍掌握在很大一部分男性手中。

 

4.争执的结果如何?

 

有些时候,一点小争执可能会增进两个人的感情,但关于生孩子问题的争执,则往往会在夫妻之间留下难以抹去的伤痕。56.6%的受访者表示,“沟通之后,各退一步,但争执的焦点无法根本解决”;28.3%的人表示,“感情比原来淡化”;还有近一成的夫妻“因为生不生孩子的事离婚了”。这说明,女人在为生育权做积极主动的争取,她们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她们希望在生孩子上获得自主权。

 

5.如何看待《〈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对此意见,多达91.1%的受访者认为“孩子是两人的爱情结晶,生孩子需要夫妻双方商量决定”,4.2%的人认可“生孩子是女人的事情,丈夫无权强求”,也有2.8%的已婚女性为男人叫屈,认为此举“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对男人很不公平”。

 

6.有了法律保障,女性真的就能生育自主了吗?

 

现实中,并非如此。调查发现,“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女性应该生育的道德压力太大”(44.3%)、“男方重男轻女的思想过于严重”(21.3%)以及“女方在婚姻中缺乏地位或者经济基础”(21.3%)是干扰女性生育自主的主要因素,还有少数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知道向哪里寻求帮助”。如何扫清这些干扰,真正保护女性生育自主,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