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不周之医学之风流:浅谈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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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已经有798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大中小】

《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职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廉政监察;二是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是否为政清廉、廉洁公正、执行公务所进行的监察活动,其性质、目的、任务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开展以依法监督、惩戒、纠举监察对象利用职权非法攫取各种利益的腐败行为,促进为政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是我国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职能,是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况和作用、效果等进行的监察活动,其性质、目的、任务决定了监察机关必须开展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效能,查处失职、渎职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效能监察。廉政效能监察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自由裁量权,对维护政府廉洁,推进政府廉政勤政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充分履行这两项职能,是行政监察工作能否有效保障国家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全面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在思想观念上,深刻认识行政监察职能,增强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搞好三项工作,实现四个目标,是完整做好行政监察工作认识高度统一的战略途径
一个中心,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这是我们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根本指导思想。行政监察工作要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认识和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中心,而决不能背离或游离这个中心。切实履行好行政监察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责任,是新时代赋子我们的召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抓住两个重点,就是行政监察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抓住“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项职能工作重点,善于从廉政监察中发现勤政方面的问题,从效能建设中发现廉政方面的问题,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切实把两项职能履行好,推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廉洁高效。
搞好三项工作,首先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只有通过切实抓好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才能使公务员端正党风政风,才能优化环境,消除腐败,纯洁队伍,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其次是要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刹风整纪,集中进行专项治理。再次是要搞好案件查处工作,通过纠风和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做好保障工作。
实现四个目标,即通过切实履行好两项职能,实现加强监察,保障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把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在工作实践上,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是务实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式方法的策略途径
廉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职能的两个方面,这两项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同时,两者又各有侧重,廉者,未必勤;勤者,来必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廉政要抓得紧一些,效能建设的问题因其后果不直观或者说个人没有从中捞好处而检查不够,处理也不够。从长远看,决不可忽视对效能建设问题的监督,由于办事拖拉违反程序造成的后果尽管有时不好得出一个准确的损失数字,但对我们党的事业的影响,对政府的形象,对风气的影响,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影响确实非常大,有时比廉政上出的问题还要恶劣得多。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是腐败,在行政行为中随意设定条件,无理刁难,故意拖延等行为,也是腐败。因此,在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始终把握“廉政、勤政”这两个方向,始终注意两项职能,始终把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体制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当前,全面履行两项职能,坚持与时俱进,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思想观念和方法上要与时俱进。行政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来观察审视当今变化了的新形势,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来开展工作。监察干部必须刻苦学习,弄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学习金融、财会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外语知识等,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广泛地进行认真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切实履行两项职能。
二是在工作方式和方法上要与时俱进。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就其内容和深度来说,已经触及到政府各部门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问题,涉及到大量的政府行政行为,迫切地要求行政监察机关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以维护中央改革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为此,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一是要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向公开透明化职能转变,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逐步取消内部文件,取消“暗箱操作”,推行“阳光行政”。二是压缩权力,促进政府向“有限责任制”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最大限度地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使政府树立“权为民予,掌权为公,用权为民”的现代权利观,改变政府部门争权推责,滥用权力的现象。三是从查纠问题为主向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转变,构建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四是从廉政监督为主向廉政、效能监察相结合转变,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整体效能,让公共权力在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环境中运作,制止影响公共权力运作的商业性行为。五是从事后惩处为主转向事前教育、警示教育、启发引导转变,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提高公务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要与时俱进。源头治理工作是政府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抓得如何,是行政监察机关职能能否充分履行的重要标准。监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既要按照中央已经部署的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抓好落实,又要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认真确定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入反腐倡廉主战场和最前沿,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如关于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的落实,我区先后开展治理项目300多项,研究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措施50余项,纠正违规违纪使用资金900多万元,挽回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因此,监察机关要切实把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破坏项目建设实施进程的人员,要重点督查督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研究转变政府职能及在推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查找在行政审批、财政管理、人事改革等方面存在的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位和环节,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实现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同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抓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这个关键环节,继续深化“人、财、权”三方面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防范公共权力滥用以及以权谋私的各种可能,抑制权钱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四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强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共权力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监察机关职能的行使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规模迅速扩大,对行政监察机关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拥有建立在“金字塔”式分级机构基础上的信息规模优势,信息是由下而上收敛的,决策是由上而下传送的,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信息是纵向和横向相互传递的,越来越多的人都可以得到其所需要的信息,都可以对信息作出决策。这种变化,不仅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增强灵敏反应的超前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将许多直接支配资源和干扰经济活动的职能过渡给市场,使公共权力转变为公益性,提供公共服务。同时,要提高监察干部对电子商务的识别、验证、稽核等的判断和处理能力,增强信息化条件下行政监察机关市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以规范公务员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在理论思考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严肃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是善于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途径
目前,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公共权力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太多,要对如此多的掌握公共权力者进行制约监督,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他们认为,反腐、防腐的终级目标是,“人自身的发展和人格的完善”。只有这样,公共权力才能作为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工具而存在,才具有公益性。
《行政监察法》即是对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制约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力都必须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要切实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把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纳入自身工作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加强公务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抓行政监察工作,法律靠得住些,不能以纪代法”。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公务员队伍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到人人知法、守法、护法。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克服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加大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的监督和处罚,使触犯法律法规者承担法律责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是监察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前,政府部门的审批职能将越来越多地转变为执法职能,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使政府工作法制化,努力促进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政行为上规制有据、规制有度、裁决有方、执行有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是要深入研究行政监察职能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入新时期,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重要决策过于集中,政府官员拥有大量的人事权、审批权、许可权等特权,经手大量的钱物,更多地触及和插手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权力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远远小于需求,使腐败有“空隙”可钻,有“擦边球”可打。对此,要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加快制定:《监督法》、《反腐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反腐败功能。通过立法,对“腐败”作出一致的界定,对反腐败的程序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继而对腐败者的惩罚进行确定,使《反腐败法》成为高悬在掌权者头上的利剑。同时,《反腐败法》等有关法律的制定,给监察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腐败就多了个有效的“监控器”。
总之,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重点突出,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因为,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涉及项目多,资金额度大,在各项建设及其管理办法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一些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满足其私欲,加剧腐败。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为此,要通过对重大项目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公权”的查处及监督检查力度。
(作者系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学员陈德尧 贵州省毕节地区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