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经典rpg地图:中国的私募基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25:14
私募基金是当今中国的热门词汇,在传媒上频频露脸,但很多时候大家所说的并不是一个意思,有必要先做一个定义。
  所谓私募,对应的是公募,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以投资而非转售为目的的特定对象私下发售。强调的是募集方式,并不包括投资方向。
  官员们常在传媒上提到的私募基金其实是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其实是直接投资,通过基金经理的专业判断,把募集来的资金投入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退出渠道一般是在企业上市后卖出。
  有必要区分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概念。一般而言,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在企业设立初期投入,这时企业尚未发展壮大,风险高,回报当然也高。私募股权投资是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开始盈利甚至准备上市时投入,PE经常为VC的接盘人。
  还有必要区分一下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Hedge Fund)。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而对冲基金主要投资已上市的证券品种,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来获利。
  以上这三类基金都是私募的,都叫私募基金。但绝大部分读者心目中的私募基金其实是对冲基金,因中国的证券市场不许卖空,无法对冲,故对冲基金在中国称为私募基金,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我们下文讨论的就是这类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第一只私募基金是由琼斯博士1949年在美国创立的,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主要从事股票交易。琼斯认为,无论市场涨跌,选股是投资成败的关键。因此,他在投资组合中买入一些在市场上涨时涨幅会超过市场的股票,卖空在市场下跌时跌幅将超过市场的股票,与此同时,通过杠杆放大交易规模,这样上涨和下跌时都能赚钱,还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前提是选股要准,上涨股和下跌股都要选得准。更为重要的是,他创造了对冲基金目前通常采用的收费模式,对盈利部分收取业绩表现费,他当时收取盈利的20%。
  琼斯的成功,引来了许多人的模仿,最成功的应该是朱利安·罗伯特森的老虎基金和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量子基金成立于1969年,如果当时投资10万美元,到2000年则变成4.2亿美元,收益惊人。
  对冲基金原理很简单,做好却不容易。私募基金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资料显示,1968年以前,大约有200只对冲基金,但由于1966年-1980年的熊市,到1980年只有68只了。私募基金大发展还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美股大牛市,1988年,全球私募基金有1,373只,规模达420亿美元。到2003年年底,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超过8,000只,资产规模达8,000亿美元,2004年达到9,500亿美元,2005年为14,000亿美元,如今已突破2万亿美元。
  过去,美国的对冲基金强调的是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对冲、套利,所以叫对冲基金。如今规模大了,基金五花八门,这一概念更加强调的是私下募集和无需注册两大特点,叫私募基金更合适。
  私募和公募除了募集方式不一样之外,还有许多不同。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对投资者没什么限制,私募设有最低门槛,投资者人数也有上限。
  公募因面对大众,投资限制多,透明度高。私募的投资限制主要由投资管理人和投资人约定。
  但最核心的差异是商业模式的差异。
  公募基金的收入来源是管理费,按照管理资金的规模收费,各品种不同,一般每年收取管理资产的1.5%,无论客户盈亏,旱涝保收,所以公募的首要目的是把规模做大,把业绩做好只是把规模做大的手段。而私募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表现费,通常是收益部分的20%。公募的要求是又大又好,而私募的要求是又好又大。两者缺一不可,好比大更重要。而且,私募基金中通常基金管理人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全球大约为5%),盈利高,管理人双重受益。万一亏损,不但收不到业绩表现费,自有资金也同时亏损。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利益更趋于一致。
  从美国的实践结果看,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高于共同基金,风险低于共同基金。当然,收费也比共同基金贵。又便宜又好的事情很少有。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公募良莠不齐,私募更是如此。私募比较隐秘,透明度不够,更有干坏事的可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对监管当局来说是一个挑战。
  政府通常将投资者分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社会公众和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富人投资者,政府绝不允许私募基金面向社会公众,给私募设定最低投资门槛和限定投资人数上限,限定销售渠道,严格禁止公开销售,同时对私募基金投资资格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对私募基金的运作不进行过多的监管和限制,这也是私募基金表现优异的原因之一。
  但不过多干涉绝不意味着放任不管。私募基金必须报备,有迹可循,有案可查,一旦抓住违规行为,绝不轻饶。在完善的法规和政策的威慑下,私募基金都在制度的框架下运作,在保证公开的前提下维护了效率。
  中国的私募基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起源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大国企之间的不规范的委托方式,绝大部分保本保底。随着2001年后中国证券市场的调整,大批私募基金消失了。
  痛定思痛之后,卷土重来。幸存下来的私募基金,在投资理念和操作策略上都有了巨大的飞跃。市场回暖,私募基金重新开始活跃,一大批经过熊市洗礼的业界精英从公募基金和券商转投私募,更加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
  由证监会审批和监管,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有许多投资限制,像是由券商管理的公募基金。其募集方式、收费方式和监管都像公募基金,优点是合法,缺点是和公募基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信托公司发行。不同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是,信托公司不负责投资管理,而是由其他管理人管理。信托公司向其他管理人收费,信托公司相当于卖牌子和客户。优点是合法,缺点是:(1)投资限制和公募基金一样,限制极多;(2)费用高。公募和私募的费用都收,而且基本上就高不就低。造成收费高的原因是环节多,收费主体多,特许垄断经营;(3)效率低,投资业绩没跑赢公募基金。因为投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信托公司下达,沟通和磨合不如基金公司顺畅。目前大量的私募基金通过信托渠道发行,从长远看没有优势,很难战胜公募基金。投资限制一样,费用比公募高得多,激励再多,也很难改变最终的结果。公募基金的经理也不是天天在睡觉。
  这类信托有两种,一种是不保底的证券投资信托,像公募基金。另一类是投资管理人用自有资金保底的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相当于抵押融资。

  投资公司
  管理自有资金,没有投资限制。但面对高额的税收,享受不到股票收益免税的好处,国企主要采用这种方式。

  民间私募基金
  主要是君子协议。委托理财,通过单账号或集合账号,投资管理人只负责操作资金,不得转移资金。按约定好的投资协议分成,主要靠个人信誉维系,不必通过证监会或银监会审批,法律对这一块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种方式更接近于海外的私募基金,优点很多,如投资限制少、效率高等,缺点是法律不保护,全靠个人信誉,而个人信誉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的,故很难做大。
  以上几块,信托、券商集合理财都有官方数字可查。投资公司形式规模有限,民间以协议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则很难判断其规模,但很难达到传媒所估计那样的规模。
  中国的私募基金终究是要向前发展的,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近十几年来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已从量变转化为质变。不能把这些富人都塞到公募基金或类似的产品中去,着重为富人理财的私募基金一定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新合伙法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付诸实施,首次确定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美国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都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新合伙法对有限合伙制的规定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授权管理合伙资产。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这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能够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面临的问题是开立证券账户问题,因为《证券法》规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才允许开户,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能开户。但《证券法》留了一个活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会遇到新问题的,这就需要另有规定。
  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因为私募股权基金会大量采用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纳税。等他们投资的企业上市时,作为股东,自然要开立证券账户,必须另有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法化提了很久,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究其原因,是出于对私募基金扰乱市场的担心,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毕竟私募基金投资限制少,透明度低,再加上索罗斯冲击英镑,在东南亚金融风暴中兴风作浪,使对冲基金留下恶名。但近来海外对私募基金的评价颇为正面,认为能有效提高市场效率,完善公司治理,消除内部人控制,是资本市场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美国数位重量级财经官员认为不应对私募基金过度监管,应保留私募基金的高自由度。
  天下的事总是有利有弊的,关键是要看主流,看未来,看方向。完美的东西不存在,私募基金不完美,关键是要有好的制度。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做坏事,因为不做坏事吃亏;好的制度能制约坏人,因为做坏事的成本更高。
  如何设计一个好的制度,如何把握好规范和效率的度,如何创造一个百花齐放的证券市场,对管理层是一个挑战。
  发展是硬道理。
  青山遮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