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瓴资本知乎: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2)赵恒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4:10:16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及处理技巧       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直接收款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票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值得关注的问题

⑴签订书面合同的,在货物发出时不能开具发票;到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按约定的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全额确立纳税义务。

⑵如果购买方确有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双方可以在纳税期之前修订合同,另行规定结算日期,按新议定的结算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预收货款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值得关注的问题

⑴一般情况下,收到预收款时不开具发票,不确立纳税义务。在发出货物时,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

⑵对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时,按预收的款项确认销售额计算纳税;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确认销售额计算纳税。发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不要提前开具。

⑶如果购买方确有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双方可以在纳税期之前修订合同,另行规定结算日期,按新议定的结算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代销

纳税人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值得关注的问题

⑴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不要开具发票。在规定日期收到受托单位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量、销售额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 

⑵委托方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可以按照收到的货款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

⑶委托方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又没有收到货款的,在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立纳税义务。所以,无论代销货物是否销售出去,委托方均应要求受托单位按期开具代销清单,这对企业是有好处的:一是避免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错误而遭受损失;二是避免没有销售出去的货款也申报纳税。   

6.其他视同销售货物

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设在外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或者无偿赠送他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四)销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不并入销售额: ⑴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⑵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⑸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⑴折扣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值得关注的问题 ①商业折扣问题。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可以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列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者按照减去折扣后的销售额开具发票,对折扣部分不单独开具发票)。 ②现金折扣问题。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⑵以旧换新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去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值得关注的问题: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增值税。 ⑶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⑷以物易物。纳税人发生以货物换取货物行为的,双方都应作货物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⑸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以及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均应并入销售额,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  ⑹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应当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计税时,应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然后并入货物销售额。 ⑺核定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制度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⑻销货退回或者折让的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