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小品迅雷下载:蒋学熙律师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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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学熙律师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的看法

这次截至9月30日征集《刑诉法》修改意见的一个月间,各地律协代表组织及很多律师个人,很积极、很踊跃的发表了看法、观点、提出了具体修改的意见及直接拟定了具体修改后的条文。当然,主要是关心律师在刑诉中的地位、作用,特别关心的是律师的权利及权益的维护。我看不多,只谈几点个人的看法。我希望,如果要三审其稿,最好在2012年人大通过前,在这次修改基础上,再有一次全国性的征集意见的机会。

一、《刑诉法修改稿》是进步还是倒退了?有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大部分律师是先肯定修改稿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上有进步,即使自认为有倒退的个别地方,也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可是,也有少部分律师认为整个修改稿是倒退,个别律师甚至认为:“其实这个时候修改刑诉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刑事律师们主动缴械投降,律师逃吧,逃吧不是罪;这次刑诉法修改,让你们律师看到黎明不会来了,你们律师仅存的一丝希望破灭了,你们还会坚守在这没有明天的职业吗?”可是,如果将1979年的《刑诉法》及1996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如今的修改稿对比,如今的刑诉法修改稿中律师地位和作用的条文应该讲比过去是提高和扩大了。

 

二、如今《刑诉法》修改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难以达到整体诉讼程序的均衡,根本的原因是当今中国的刑诉法整体没有形成有效的合理的有机的架构,导致个别条文的修改,与其他条文有矛盾,有冲突;还有是修改后的条文没有制度的保障,也不能真正起作用,以致好的条文修改,也可能导致虚设。这说明领导、引导此次修改刑诉法的精英们,没有从刑诉法整体架构考虑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只是想修修补补的给律师增加和保障一些权利和权益,因此,我认为,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看,有进步的修改条文,在今后实施中也难改当今律师在刑诉中的羸弱的地位。

 

三、律师参与刑诉,是吸收和借鉴西方诉讼制度制定的,和早期中国封建的讼师有本质的区别。西方的律师参与刑诉的规定,经过长期的积累,有了成熟的有效的制度和举措,根本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羁押人的权利,实现保护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刑事的侦、控、审、辩四方中,制度设计是要侦、控、审方除实现应有的地位和权力,还要确保辩方律师的地位和权利(律师在刑诉中基本没有权力)的实现,以此实现四方地位的均衡。不能简单的规定方各自独立的地位和权力或权利。

四、我认为当今修改《刑诉法》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最主要的是明确律师的“在场权”,对此,中国早就有人孜孜不倦的在追求,可是,反对声也是声浪甚高。在2005年,有人论述:“据统计,1998—2002年的5年间,法院仅审结的各类案件就达到2362万件,其中刑事案件有283万件,平均每年56.6万件,而目前我国所用从业律师的总数不过11.7万人,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就更加短缺,要实施普适性的“律师在场权”还很不现实”。甚至认为:律师法律保障不到位,从事刑事辩护风险大,“律师在场权”容易导致其处境更加恶化。结论是“律师在场权”还离我们相当遥远。实际上,根据中国的国情,具体哪些案件应当实行“在场权”,可以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文例举类别和罪名及刑种确认,还可以根据形势需要补充或扩大,可是,我认为“在场权”的明确确立是刑诉法侦、控、审、辩地位和作用均衡的协调器。由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相应就有嫌疑人“沉默权”的确立,对此,侦查机关抵触比较大,2007年讨论会上,公安部法制局的负责人讲:在公安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他认为,如果规定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有恃无恐,拒绝与侦查机关合作,拒不提供案件情况,许多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受到很大影响,难以进行下去。况且,我国现有律师大约12万,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有206个县还没有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能及时到场,讯问就无法进行,这不仅耗费侦查机关大量的警力、精力,还会严重影响打击犯罪工作。可是,据有人统计,从确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调查的数据来看,选择沉默的人并不多,英国行使沉默权的人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4.5%,美国大约只占4.7%,日本只占7.7%,而且这些国家谋略通过其他制度鼓励被追诉者放弃沉默。为什么?如果有了律师“在场权”,嫌疑人放心说实话,没有必要“沉默”了。实际上,这几年,最高院、各地检院多在仿效西方的刑诉“在场权”和“沉默权”做试点,最高院副院长公开在讨论会上主张制定和实施这种权利,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还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辩护律师旁听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实际是“在场权”和“沉默权”的一种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