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潮说课稿:一名律师对药家鑫案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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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对药家鑫案的几点意见 http://www.rednet.cn  2011/4/1 8:35:49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药家鑫是否构成自首
  
  据专案组介绍,警方通过比对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此于2010年10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同时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自首。如果该案在修正案生效后宣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药家鑫是否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据此分析如下:
  
  1、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杀人灭口的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
  
  2、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3、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改意图反而杀人灭口,在杀人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应该从重处罚。
  
  4、该案犯罪地点在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属于公共场所,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综上所述,药家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至于其坦白的情节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实无适用之余地。
  
  三、药家鑫是否构成“激情杀人”
  
  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可以从轻的规定,所以“激情杀人”严格来说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语。相关学理解释中对激情杀人作如下描述: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故不成立激情杀人。
  
  四、药家鑫如果被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颁布并即将生效,根据新刑法药家鑫最少需27年后方可出狱;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药家鑫的行为适用旧刑法,即药家鑫最少在14年后即可出狱。根据我所了解的中国司法实践,药家鑫在9年后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为由而获得保外就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药家鑫以疾病比较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理由,在死缓的两年后就能获得保外就医。我为什么强调对药家鑫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因为如果不对药家鑫处以极刑就不足以与他的罪责相适应。
[稿源:红网]
[作者:kevin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