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怎么学好地理:性对象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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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4 06:31:19|  分类:性福知识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性对象选择权
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去选择自己所希望拥有的性关系对象和性行为对象,他人不得干涉。
性对象选择权这个概念首次被公众所广泛获知,是由于在1974年召开的美国全国妇女大会所通过的决议里写上了这一条款。在那次大会上,性对象选择权的本意是:女性既拥有选择异性恋的权利,也拥有选择同性恋的权利。但是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性对象选择权这个概念开始逐步扩大和深化。在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它至少具有这样几层含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背景的对象来作为自己的性伴侣。个人也有权不选择任何性伴侣而选择独身,或者拒绝任何他人对自己的选择。个人对于自己的性对象的任何选择都不应该受到任何他人的干涉或者强制。
性对象选择权建立在尊重对方的同等的和同量的选择权的基础之上,限定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之内。性对象选择所必然带来的相应义务,就是要求这个权利的个人不得侵犯或者侵害任何他人的同等的和同量的选择权。性对象选择权一般都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形式和保护程度有所不同。
在中国,对于性对象选择权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在关于婚姻的各种法律与法规当中。
性对象选择权的提出与实现,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和保护婚姻自主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