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尼斯特鲁伊进球:房产免纳房产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5:03:40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1986-09-25】
      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1990-04-24】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发〔1986〕90号】【1986-09-15】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1986-09-25】
      五、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1号】【1987-09-19】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9号】【1987-12-01】
      六、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1989-06-21】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2009-12-24】
      七、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1992-10-10】
      八、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1999-03-12】
      九、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1999-10-13】
      十、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2000-07-10】
      十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2000-11-24】
      十二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008-03-03】
      十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2000-12-19】
      十四、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2001-06-01】
      十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2001-10-22】
      十六、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003-07-03】
      十七、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2003-07-08】
      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2005-03-08】
      十八、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2003-07-11】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2006-03-08】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铁道第一、二、三、四勘察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2004-02-27】【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财税[2006]90号文中有关单位名称的通知】【财办税〔2006〕36号】【2006-08-25】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2009-11-25】
      十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2003-07-15】
      二十、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2004-02-05】
      二十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2号】【2004-04-27】
      二十二、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以上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2004-05-19】
       二十三、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2004-07-21】
       二十四、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2005-03-29】
       二十五、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2005-03-29】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2009-03-26】
      二十六、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2006-11-27】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2009-02-10】
      二十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2007-08-20】
      二十八、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2007-08-20】
      二十九、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008-03-03】
      三十、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2008-09-19】    
      三十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2009-12-22】
      三十二、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