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土耳其大使遇刺:2011注税考试 税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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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 税法的效力

 2011-2-23 11:3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

 

时间效力 各3种情况 含 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时间效力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B.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C.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
  D.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而不单是何时生效问题;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较易理解和掌握,因此大多采用这种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因为这种方式较为死板,易于使国家财政限于被动;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