驸马守则txt:2011注税考试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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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011-2-11 12:3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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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2.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2.区别:
①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
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
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③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区别: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②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③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来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
①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②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③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区别:
①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②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③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通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联系:
①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②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③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④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
制性的最有力的保证。
2.区别:
①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②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二者性质不同;
③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1.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
2.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
3.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