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雅科夫斯基剧院: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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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2)
2010-8-4 10:2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11、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3、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1)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具体办理减免税要遵从三条规定。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